矿产资源国有产权的界定和保护问题——洛宁县拍卖零星矿产资源采矿权案例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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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洛宁县拍卖零星矿产资源采矿权案例进行了再分析。认为,案例的总体政策含义是明显的,这就是矿产资源法必顺修订。维持现状的结果使矿法规定的产权初始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从而造成国家“所有权失效”,形成的“共同财产”被地方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分润”。该案例给了我们如下启示。其一,制度变迁在所难免。个案已明白昭示:现行的法律制度已不足以保护自己制造的产权,委托人—代理人过长的链条使所有者监督费用过于昂贵,难以有效地对最终代理人的机会主义倾向进行制裁和约束。其二,流动促使产权保护。既然国有产权失效的根源在于产权的凝固性,那么解决“失效”的途径选择“流动”则是不言而喻的。其三,权利需要合理配置。络宁的创新是在所有权失效情况下发生的,而所有权失效很大程度上是高度集权形成外在性的结果。因此,国家在矿产资源管理上权利应合理配置,对一些一般矿种和小型矿床,最好放到市、县政府采取各种灵活方式进行管理,以补偿他们在监管国家资源性资产方面的投入。(国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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