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加、印矿业权管理差异分析
详细信息   
摘要
选择美国、加拿大、印度作为典型矿业国家,将其矿业权管理与中国矿业权管理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中国矿业权管理提供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差异:(1)矿业权主体范围不同。美国的矿业权主体是符合条件的公民,印度和中国的矿业权主体是各类公司;(2)矿业权取得方式不同。美国矿业权主要通过自由进入和特许制度、矿地租借制度或材料销售制度取得;加拿大的取得方式是先获得初级许可证,满足条件以后升级为高级许可证; 印度主要通过招标取得,中国则以招、拍、挂为主;(3)管理机构不同。美国的矿业管理部门分为联邦和州2级,加拿大的也分为联邦和省2级,印度由联邦政府管理,中国的探矿权由2级政府管理,采矿权由4级政府管理。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