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财产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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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矿产资源属于实物性财产,矿权属于物权。行政许可事项分两类——社会活动行为,无数量限制;公有资源占用,有数量限制;矿权授予属于后一类。矿产资源属于广义“土地”范畴;矿权属于资本范畴。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所有权、矿权是三个不同的保护对象。应肯定矿权转让、投资入股、用作抵押三种流转形式,禁止“矿权出租”。矿权宜理解为矿产地占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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