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性质、用途同产权制度选择的关系
详细信息   
摘要
土地属于“实物性财产”,土地产权制度属于物权制度体系。土地是纯自然的产物,不是任何人的“产品”,又属于“永久性财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所有权只宜公有--国有和集体所有,应该私有的是其用益物权。应区别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生产投入)和人类生存空间(消费占用)的不同。城乡居民住宅用地应当同土地市场脱钩。农用地宜设定为永久使用权。采矿用地宜从一般工商业用地中分出。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