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地矿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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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地矿行政管理工作,可分为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和地质环境行政管理两个方面。该文在分别论述两者的内涵、对象、基本目标和基本框架后,着重指出:1矿政管理的基本职能是:(1)矿业权管理,包括界定矿业权的性质、时间与空间限制,设定取得矿业权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界定矿业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审批与授予矿业权,征收管理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转让的管理,保护合法的矿业权等;(2)矿产资源储量管理;(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4)矿业监督管理;(5)地质勘查行业管理;(6)矿业活动的宏观调控;(7)矿业立法及立法建议;(8)提供矿业信息服务。2地质环境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是:(1)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管理;(2)地质灾害防治管理;(3)地下水资源勘查和开发管理;(4)地质环境监测;(5)地质环境立法及立法建议;(6)提供地质环境信息服务。(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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