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修改后地勘经济发展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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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原《矿产资源法》修改了18条。这些修改的内容与地勘经济的发展关系极为密切。作者就《矿法》修改后地勘经济发展的思路谈了自已的认识。主要内容是:地勘单位必须依法勘查、依法办矿;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要根据新的规定详细进行经济论证;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要在勘查某一阶段基本结束后结合自己经济状况和所勘查矿产的地质情况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原用国拨地勘费取得的勘查成果的转让,要充分利用政策,抓住时机,发挥地勘单位现“库存量”,促进地勘经济的发展;不同地勘单位应扬长避短,确定主攻方向,选择能发挥自己优势的产业积极发展。(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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