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矿产资源的产权关系及其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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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代表者的地位模糊,产权形同虚设;矿产资源的分配、矿业权的取得都是单纯的行政性分配,缺乏市场机制,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矿山企业无限制地争夺占有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无偿使用,其产权缺乏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导致并加剧各级矿山之间矿产资源的争夺。可见,矿产资源的无偿占有是造成产权不清、资源分配不合理的根本原因。新的矿产资源分配制度的建立,必须依据市场经济的有偿占用和公开竟争原则,以国家能获得最佳利益,资源得到最佳的配置作为评价标准。为此,首先要理顺产权关系,即要明确由谁来具体代表国家行使对矿产资源的处方权。从现行的管理体制看,应当明确只由地矿部一家代表国家对矿产资源行使处分权,控制那些大型、特大型的重要资源;地方则由省(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矿产资源的开发、保护、管理。其次,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占用、有偿开采制度。第三,实行采矿权转让制度,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分配矿产资源。(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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