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租界时期,上海特别市政府对外商举办公用事业持逃避、排斥或有限度地许可的态度。公用局无法保证外商遵守中国的政策和法律,二者之间的矛盾是主权问题上冲突的延续和体现。
引文
①本文主要讨论的是1927年上海特别市成立以来,至1937年上海抗日战争爆发前夕,政府对外商举办公用事业的看法及态度。本文公用事业范畴为自来水、煤气、集中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五类行业。
②《上海公用局关于整饰公用事业事项案》,上海市档案馆,全宗号Q0050300012
③《解决沪西外商公用事业意见》,上海市档案馆,全宗号Q531846
④同上
⑤同上
⑥《解决沪西外商公用事业意见》,上海市档案馆,全宗号Q531846
⑦《请中央确定外商经商公用事业原则案》,上海市档案馆,全宗号Q531846
⑧同上
⑨《解决沪西外商公用事业意见》,上海市档案馆,全宗号Q531846
⑩《请中央确定外商经商公用事业原则案》,上海市档案馆,全宗号Q53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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