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台州地区设立地级台州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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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浙江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要求撤销台州地区和黄岩、椒江两县级市建制设立地级台州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浙政发[1993]164号)和有关的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撤销台州地区和县级黄岩市、椒江市,设立台州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椒江区。二、台州市新设椒江区、黄岩区和路桥区。椒江区辖原椒江市的海门、白云、葭沚3个街道办事处,东山、洪家、三甲、下陈、前所、章安、大陈7个镇和黄礁乡,区人民政府驻青年路;黄岩区辖原黄岩市的城关、宁溪、头陀、北洋、焦坑、江口、新前、院桥8个镇和上郑、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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