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运用审查调查措施中的查封、扣押
详细信息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日期:2020-02-19

案例:某市副市长 A 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房地产开发商 B 某承揽工程提供帮助, B 某为表示感谢,送给 A 某一处位于市中心的花园洋房。 A 某收下后十分满意,和 B 某交往愈加频繁。后 B 某在市郊开发建设了某别墅区, A 某又为其在验收手续、通电通水等方面提供了帮助。为掩人耳目, B 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别墅中的一套卖给了 A 某。其后, A 某将洋房出租,别墅自住。 A 某爱喝茅台酒,奥运会期间,茅台酒厂出品了奥运纪念酒, A 某指使下属用公款购买了 1 批价值 180 万元的茅台纪念酒,采用虚列支出等方式平账后,将该批茅台纪念酒藏于自己的市郊别墅中。经举报,市纪委监委发现了 A 某涉嫌受贿、贪污的线索,并对 A 某立案审查调查。 A 某对自己的问题供认不讳。市纪委监委随后对 A 某的洋房进行查封,因该洋房中已租住一家五口,租约还有 1 个月到期,且租户中有一位老人,行动不便,市纪委监委履行手续后,由租户继续租住;对 A 某的别墅进行了搜查,发现 A 某承认用公款购买的茅台奥运纪念酒、别墅购买合同,同时在别墅的电脑中发现了 A 某指使下属做假账的相关手续文件。考虑到茅台酒放于市郊,搬运不便,市纪委监委随即对茅台酒予以查封,到不动产登记交易机构调取了 A 某别墅的购房合同,对 A 某电脑中的电子数据(相关手续文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提取。

一、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都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调取的对象一般为原案卷宗、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领导审批手续、账目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证据材料。如果调取时持有人拒绝交出,可采用搜查后扣押的方式获取相关证据材料。查封、扣押的对象为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能够证明被审查调查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材料以及被审查调查人的信件、电子邮件等,具有强制性。案例中,调查组在 A 某别墅中发现了别墅的购买合同,因为 A 某涉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该别墅,合同是证据链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所以调查组可以扣押发现的购房合同。但是,购房合同同样可以从不动产登记交易机构和开发商处调取,而且这样调取的书证更具权威性,且不易造假。同时,调取相比扣押,手续上较为简便,无论从哪个方面考虑,调查组采用调取购房合同的方式都更好一些。

二、花园洋房系 A 某受贿所得且已出租,在查封时,应该在保证调查正常进行的同时,尽量不影响有关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可以告知保管人对被查封的财物妥善保管。同时,还应当将查封决定书副本送达不动产登记交易机构,告知其在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转让、出售等权属关系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实际操作中,如果是有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子,查封决定书副本应该送达不动产登记交易机构;如果是小产权房或者没有产权证,没有在相应机构登记备案的房产,可以将查封决定书副本送达开发商,同样可以起到禁止办理抵押、转让、出售的效果。实际操作中要认清查封决定书(副本)送达的本质意义。而别墅虽然也涉及 A 某的受贿行为,但别墅本身不是 A 某受贿所得,交易差价才是 A 某的受贿金额,应当对差价款予以暂扣,不宜对别墅直接进行查封。

三、案例中的茅台奥运纪念酒系 A 某贪污公款后购买,实际操作中,从案情定性来看,最后对 A 某定性为贪污可能性较大,这批酒应该会在法院审判完毕后走司法拍卖程序。考虑到贵重酒类在搬运中有可能造成损失,且从监委立案到法院审判完毕时间间隔较长,若采用扣押方式,不可避免要由监委扣押后移送检察机关二次扣押,直接封存在原地,待法院审判后走拍卖手续,既省去了中间多次搬运环节,又合理合法。

四、由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系通过技术手段形成,其发现、固定、提取均有技术要求,有的情况下,还需借助专门技术对修改、删节的内容进行恢复。因此,调取、查封、扣押这类证据材料应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协助下进行。案例中, A 某电脑中的电子数据(相关手续文件)即由专业人员进行提取。(张锴波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五审查调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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