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池塘养殖生态补偿政策研究--以上海地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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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改善因经济社会发展而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一种手段,生态补偿受到了广泛关注.但综观国内外现有成果,对于水产养殖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还较少.本文基于对上海地区池塘养殖生态服务价值的评估结果,分析了进行此类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并进而在阐述其生态补偿目标及原则的基础上,针对池塘养殖生态系统的不同类型的生态服务,从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方式以及补偿额度等方面讨论了其补偿机制.研究认为,对于不同类型池塘养殖系统的生态服务,需采用不同的生态补偿机制:(1)对于市场上可以实现的价值,应通过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予以补偿;(2)对于空气调节、气温调控等非市场价值,则应在确定服务受益者及提供者的基础上,通过不同层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予以补偿,具体补偿额度建议为:空气调节服务约5800元hm-2·a-1,气温调控服务约20000元·hm-2·a-1,而对于水产污染成本,则在污染权被界定给养殖生产者的情况下,要消除养殖产生的面源污染,养殖生产者需获得大于2000元·hm-2·a-1的补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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