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除尘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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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我国已把环境保护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大、中型水泥厂环保工作初步开展.当时,水泥工业的设计,生产主要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J1-62).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水泥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1985年1月18日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提出,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起草的针对水泥工业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85)于1986年实施,对我国水泥工业的环境保护采取了强制措施.该标准把水泥企业所处的地区分为四类,按类区规定不同的排放标准.规定了烟尘及CO的排放限值、单位产品最大排放量和烟囱高度,规定水泥窑在一类地区烟尘排放限值为150mg/Nm3,四类地区放宽到800 mg/Nm3.旋窑和回转窑的排放限值除二类地区有差别外其余各类地区均一致.还规定了热力设备废气超标排尘时间,全年不超过350小时.规定各企业对挖潜、革新、改造等技术措施项目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实行"三同时"等其他一些条款.该标准是第一部规范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实行的是污染区少排放,污染程度轻的地区多排放,一定程度减缓了城市粉尘污染加重的速度.本文介绍,1 <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历次制定和修订,2 新修订的<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3 排放标准与除尘技术的互相促进4 袋式除尘器将广泛用于水泥工业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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