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跨域环境治理中的政府合作需要有一个整体性的制度安排.一是包括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政府规划间环境目标衔接制度、重大建设项目联合会审制度、环境合作治理的法规体系在内的环境管理决策合作机制.二是包括跨域环境联合监测制度、环境联合督察制度、跨界河流联合共治制度在内的环境管理执法合作机制.三是完善环境合作治理的组织体系,即在整合有关议事协调机构基础上,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各种环境治理联席会议.四是完善环境合作治理的信息系统,即建立环境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和应用系统,健全环境信息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