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务公开范围——兼与政务公开范围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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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he Publicity Range of the Party Affairs: Compared with the Publicity Range of the Government Affairs
  • 作者:张炜达 ; 高小芳
  • 英文作者:ZHANG Wei-da;GAO Xiao-fang;School of Law,Northwest University;
  • 关键词:党务公开 ; 政务公开 ; 公开范围 ; 比较优化
  • 英文关键词:Party affairs public;;government affairs public;;publicity range;;comparative optimization
  • 中文刊名:XBDS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机构:西北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15
  • 出版单位: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v.49;No.213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6XDJ018);; 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HSSTP)
  • 语种:中文;
  • 页:XBDS201901012
  • 页数:9
  • CN:01
  • ISSN:61-1011/C
  • 分类号:105-113
摘要
党务公开范围是党务公开的核心,公开范围的大小关乎党务工作的透明度以及党员的知情权。《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对党务公开范围作了规定。通过对党务公开范围与政务公开范围的比较,认为党务公开范围还应适用"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明确不予公开的党务范围,增加依申请公开党务的方式等,以充分发挥党务公开的发扬民主、强化监督等作用。
        The publicity range of the Party affairs is the core of openness of the Party affairs. The size of publicity range can influence the transparency of Party affairs work and Party member's right to know. " The open management of Party affairs of the CPC regulations( trial implementation) " makes provisions to the range of the openess of the Party affairs. By comparing the range of Party affairs public and government affairs public,the publicity range of Party affairs should still apply the openness principle,clarify the scope of non-disclosure and increase the disclosure of Party affairs by application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the openess of the Party affairs in promoting democracy and strengthening oversight.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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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狭义的政务公开主要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公开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及其过程中产生的相应信息的公开,即通常所指的政府信息公开;广义的政务公开则泛指对整个公权力运作过程及相关信息的公开,既包括狭义的政府信息公开,还包括国家其他机构、社会公共组织、事业单位、政党等具备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组织的信息公开,具体如司法、党务、企务、村务、校务公开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798号。
    (3)基层“五所”是指工商所、派出所、税务所、供电所和银行营业所。
    (4)“两公开一监督”是指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和接受群众监督。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7年6月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的内容为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细化不公开信息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职责分工;加大主动公开的力度,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共享;规范依申请公开行为,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监督保障等。
    (2)这一观点又分为两种,一种观点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公正、公平、便民”三原则,这种观点主要是各政府网站宣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的政策解读,如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三类主体,遵循三原则[EB/OL].http://www.gov.cn,2007-04-24;另一种观点的主要代表学者是中国人民大学莫于川教授,他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及时、准确原则和保障公共利益原则”,详见莫于川,林鸿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45页。
    (3)中国社会科学院周汉华研究员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六原则,即权利原则、公开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不收费原则、自由使用原则、救济原则。详见周汉华:《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的基本考虑》,《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
    (1)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国民安全。
    (1)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群众是否应该被赋予以及如何被赋予申请党务信息公开权,此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与研究,本文暂不论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比如,《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不服处理机关作出的涉及自身的处理决定,可以先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再提出申诉;《监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先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再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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