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第10条在学界引起了对于我国法源位阶体系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该条文的案例"上诉率"也较高,其原因是对于该条文建立的法源位阶体系理解上的偏差。该条文可以通过法释义学解释将原则、法理等纳入其中,但本质上仍是确立了我国二位阶的法源体系,而在判决文书中,一些涉及到已通过法条明确的法律原则,应当直接引用,对于一般性法律原则和习惯等,才需要通过引用《民法总则》第10条进行裁判。
引文
[1]于飞:民法总则法源条款的缺失与补充[J].法学研究,2018,40(1):36-51.
[2]张民安:《民法总则》第10条的成功与不足——我国民法渊源五分法理论的确立[J].法治研究,2017(3):27.
[3]石佳友:民法典的法律渊源体系——以《民法总则》第10条为例[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4):19.
[4]苏力:基层法官的司法素质——从民事一审判决上诉率透视[J].法学,2000(3):9.
[5]艾佳慧:制度环境、诉讼策略与民事上诉率变迁——理论模型与初步检验[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