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谋取职务平级调动而收受贿赂应认定为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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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周铁震 ; 丛树德
  • 关键词:职务 ; 平级调动 ; 收受贿赂 ; 受贿罪
  • 中文刊名:FZSL
  • 英文刊名: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 机构: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 出版日期:2016-09-25
  • 出版单位:法制与社会
  • 年:2016
  • 语种:中文;
  • 页:FZSL201627120
  • 页数:2
  • CN:27
  • ISSN:53-1095/D
  • 分类号:264-265
摘要
一直以来,"为他人谋取职务平级调动收受贿赂"这一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受贿罪即存在争议,焦点集中在:一是该行为是否符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构成要件,二是该行为是否侵害了受贿罪客体保护的法益。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对上述争议进行分析,对该行为构成受贿罪进行了阐释。
        
引文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0.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张明楷.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政法论坛.2005.
    [4]何承斌.受贿罪客体比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
    [5]曾粤兴、周兆进.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要件探讨.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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