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则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思考与建议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作者:张罗丽
  • 关键词:登记生效模式 ; 登记对抗模式 ; 无须登记 ; 一元主义
  • 中文刊名:ZJTG
  • 英文刊名:China Collective Economy
  • 机构:贵州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3-26
  • 出版单位:中国集体经济
  • 年:2019
  • 期:No.594
  • 语种:中文;
  • 页:ZJTG201910064
  • 页数:3
  • CN:10
  • ISSN:11-3946/F
  • 分类号:125-127
摘要
我国《物权法》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采取以登记生效模式为原则,登记对抗模式为例外,同时还存在少部分因法律文书、征收、继承等未经登记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文章通过分析登记对抗模式对我国物债两分体系、公示公信原则的冲击,以及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价值的影响,同时通过具体列举其对地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变动的产生的影响,对民法分则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提出"一元主义"模式的立法建议。
        
引文
[1]郭明瑞.物权登记应采对抗效力的几点理由[J].法学杂志,2005(04).
    [2]尹田.论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A].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6卷)[C].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3.
    [3]刘保玉.物权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4]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
    [5]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6]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物权编[M].法律出版社,2005.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