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域法律治理中的地方自主权——以区域合作协议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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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Local Autonomous Rights in Regional Governance:A Case Study of Regional Cooperation Agreements
  • 作者:何渊
  • 英文作者:HE Yuan;Law School of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 关键词:地方自主权 ; 区域法律治理 ; 区域合作协议 ; 功能性中央权威标准 ; 政治平衡
  • 英文关键词:local autonomous rights;;regional legal governance;;regional cooperation agreement;;functional central authority standards;;political balance
  • 中文刊名:XDFX
  • 英文刊名:Modern Law Science
  • 机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6-01-15
  • 出版单位:现代法学
  • 年:2016
  • 期:v.38;No.203
  • 基金:200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协议——中国特色的区域法制的协调机制研究”(08CFX14);; 上海浦江人才计划项目“区域法律治理中的地方自主权研究”(15PJC066)
  • 语种:中文;
  • 页:XDFX201601005
  • 页数:14
  • CN:01
  • ISSN:50-1020/D
  • 分类号:50-63
摘要
区域合作中的地方自主权涉及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分工,是我国区域法律治理中不容忽视的重大宪法问题。从区域治理的历史变迁和区域合作协议的文本考察来看,地方政府拥有的自主权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地方政府自由行使区域合作中的自主权是法律的常态,而中央政府对区域合作行使批准权则是法律的例外。而这种地方自主权主要来自于宪法的规定和中央的授权。只有影响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平衡的区域合作协议才需得到中央的批准,包括可能涉及中央最终决定权的区域合作协议,可能影响中央控制力的区域合作协议,以及可能影响协议非成员方利益的区域合作协议。基于合作单一制理论,中央对区域合作的充分参与是地方自主权的法律支撑。
        Local autonomous rights in regional cooperation involves the power division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It raises major constitutional issues for regional legal governance. From the view of historical changes to regional governance and written regional cooperation agreements,a trend towards expanding local autonomous rights is apparent. The free exercise of local autonomous rights in regional cooperation is the norm of law,while the exercise of central government's approval authority has become the exception. Only regional cooperation agreements affecting the political balance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need to be subject to approval. It includes agreements involving the final decision power of central government,the control of central government and factors able to hurt the interests of non-members. According to the theory of Unitary Cooperation the full participation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is the legal basis of local autonomous rights.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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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年国务院299号令)第46条规定:“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收依法留给地方的部分,分配给湖北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用于支持三峡库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并规定具体的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①按照《关于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的10%上缴中央国库,其余90%按比例(湖北省16.67%、重庆市83.33%)在湖北省和重庆市之间进行分配。
    ②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第3条第1款“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③主要依据是《宪法》第3条第3款“民主集中条款”规定的“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及《宪法》第89条第4款“国务院领导条款”规定的“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相关条款还包括《宪法》第89条第6款规定的“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宪法》第89条第7款规定的“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以及《宪法》第89条第8款规定的“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①参见《泛珠三角九省(区)海关积极参与参与和推动区域合作的十项措施》导言,“为使海关更好地参与、支持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确保货畅其流,守法便利经泛珠三角九省(区)海关共同研究并报海关总署批准”。
    ②参见《沪苏浙共同推进长三角创新体系建设协议》第9条第2款规定“本协议先由两省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草签,报两省一市政府批准后正式签约。”
    ③参见《粤港科技合作协议》第7条第2款规定:“本《科技合作协议》于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二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共两份,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即生效。”
    ①参见《泛珠三角经济圈九省区暨重庆市道路运输一体化合作发展2003议定书》第8条规定“本协定书一式十一份,十方各执一份,报交通部一份,各方签字后生效。”
    ②据“新华网”2012年6月25日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文本以及有关磋商纪要。(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3-06/30/content_944590.htm,2015-2-12.)
    ③参见《关于继续重点共建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的决定》导言部分,“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海市)经协商,决定在1999年双方签订重点共建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和2002年签订重点共建同济大学的协议基础上,继续重点共建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
    ④参见《泛珠三角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框架协议》导言部分,“在科技部的指导和支持下,经过充分讨论,达成如下框架协议”。该协议的附款部分,“各省区科技部门应主动向主管省领导汇报,建议由广东省政府邀请八省区主管科技的省领导,于11月底共同签订本协议”。
    ⑤参见《泛珠三角区域水利发展协作倡议书》导言部分,“由广东省水利厅倡议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牵头组织,……得到水利部、广东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⑥参见《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合作协议》导言部分,“围绕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议'”。
    ⑦参见《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导言部分,“有利于落实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做好泛珠三角区域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指示精神……特制定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发展规划纲要”。
    ①《宪法》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②参见《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第5条第3条规定,“各方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相互间的协商与衔接落实,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提出工作措施,制订详细的合作协议、计划,落实本协议提出的合作事项”。
    ③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2004年接轨上海融入长三角工作要点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主动接轨上海积极参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合作与交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3]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接轨上海参与长江三角洲合作与交流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11号)的总体要求,围绕沪杭两市政府签署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沪杭经济合作交流的协议》确定的目标、任务……”浙江省政府和杭州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都以通过出台实施细则的方式来履行沪杭之间的系列协议,具体是指该《通知》第2条第5款提到的长三角15城市间签订的《长江三角洲旅游城市合作(杭州)宣言》和沪杭两市旅委签订的《沪杭旅游合作框架协议》以及第2条第6款提到的沪杭两市人事局签订的《共同推进人才开发一体化合作协议》、苏、浙、沪三省市人事部门签订的《长江三角洲人才开发一体化宣言》和沪杭两市教育部门签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合作交流的意向书》。
    ①《宪法》第107条规定了地方政府在地理范围上的管辖权,防止地方政府之间在职权行使上发生冲突,是一种防御性或消极性的法规范。(参见:徐键.行政协议的法律渊源[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9(2).)
    ①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第3条第1款的规定,“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①148 U.S.518(1893).
    ②148 U.S.519(1893).
    ③426 U.S.369-370(1976).
    ④434 U.S.473(1978).
    ⑤472 U.S 159,175(1985).
    ⑥434 U.S.471(1978).
    ⑦这里的批准是广义的概念,包括批准和备案两种情况。
    ⑧如《重庆市、贵州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协定》第5条第1款规定,“两省市行政区域界线确需变更的,由两省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和附图后共同呈报国务院批准”。而主要法律依据则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处理的边界争议,必须履行备案手续。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由双方人民政府联合上报备案。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协议,上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边界协议,逐级上报国务院备案……”。
    ⑨《宪法》第89条第15项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①如《长江三角洲人才开发一体化共同宣言》涉及的是人才开发,《泛珠三角区域农业合作协议》涉及的是农业合作,《京津科技合作协议》涉及的是科技合作,《武汉城市圈知识产权协作宣言》涉及的是知识产权协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合作协议》涉及的是旅游合作。
    ②如“长三角”缔结的《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章程》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合作协议》,“泛珠三角”缔结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以及在“环渤海”缔结的《环渤海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等。
    ①比较典型的有《长江三角洲人才开发一体化共同宣言》、《泛珠三角区域渔业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环渤海信息产业合作框架协议》、《湖北省旅游局、重庆市旅游局关于加强长江三峡区域旅游合作协议》以及《西-咸价格交流与协作协议》等。
    ①参见浙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江苏省环境监察局《信息互通联合督察联合办公苏浙区域联治协调解决积年纠纷》,http://hjj.mep.gov.cn/jlzx/dfjl/201105/t20110526_211195.htm,20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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