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向权利的阶梯:产权过程与国家治理——中西方比较视角下的中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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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A Ladder to Rights:The Property Rights Process and National Governance——China's Experience as Seen in a Comparison of China and the West
  • 作者:邓大才
  • 英文作者:Deng Dacai;
  • 关键词:产权过程 ; 横向产权 ; 纵向产权 ; 纵—横分析框架 ; 温和集权型治理
  • 中文刊名:ZSHK
  • 英文刊名: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 机构: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 出版日期:2018-04-25
  • 出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
  • 年:2018
  • 期:No.268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基层群众自治有效实现的途径和条件研究”(16AZZ012)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ZSHK201804003
  • 页数:26
  • CN:04
  • ISSN:11-1211/C
  • 分类号:43-67+206
摘要
产权过程是国家治理产权的过程、产权现代化的过程。产权过程分为横向清晰过程和纵向独立过程。国家的文明底色、权力结构及外部压力是产权过程的重要影响因素,也是启动产权纵向、横向过程的关键。在产权过程中,产权的横向清晰度、纵向独立性组合(纵横清晰度)及过程启动顺序(纵横顺序性)会影响和决定国家治理形态,国家治理形态反之也会影响产权过程及其清晰性、独立性,两者互为条件、互为因果。通过对产权纵—横分析框架考察,英国属于"民主限权型"治理形态,俄罗斯属于"强制专权型"治理形态,传统中国横向产权体系发达,纵向产权制度落后,形成了"横向规范,纵向调节"的"温和集权型"治理形态。
        The property rights process involves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modernization of property rights.It comprises a clear horizontal process and an independent vertical process.The nature of a country’s civilization,its power structure,and the external pressures it faces are important factors influencing this process,and are also key to launching its vertical and horizontal components.Within the property rights process,the combination of the degree of horizontal clarity and vertical independence(horizontal and vertical clarity)and the ease with which the process is launched(its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sequencing)will influence and determine the form of national governance,which will in turn affect the property rights process and its clarity and independence.The two are interdependent.An study based on the vertical/horizontal analytical framework of property rights shows that the UKhas a"democratic,powerlimited" governance form,Russia a "coercive monopoly" form,and traditional China aproperty rights system that was advanced in horizontal terms but backwards in vertical terms,constituting a "moderately centralized" form of governance featuring horizontal norms and vertical adjustment.
引文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84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12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80页。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83-184页。
    (2)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3页。
    (3)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第74页。
    (4)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37-138、193页。
    (5)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77、88页。
    (6)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43-146页。
    (7)杰恩·博丹:《共和国论》,转引自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蒋琳琦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32页。
    (1)埃尔斯特等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第279页。
    (2)罗纳德·科斯:《社会问题成本》,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3页。
    (3)罗纳德·科斯:《社会问题成本》,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第38页。
    (4)德姆塞茨:《一个研究所有制的框架》,转引自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2004年,第188-189页。
    (5)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4年,第21、24页。
    (6)卡尔·A.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徐式谷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73页。
    (1)卡尔·A.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第81页。
    (2)卡尔·A.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第306页。
    (3)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第125页。
    (4)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第53页。
    (5)纵向和横向产权过程都包含有产权的清晰化、排他性和独立性的内容,只是为了表述方便和区分,将横向排他性的建立称为“清晰化过程”,将纵向排他性的建立称为“独立化过程”。
    (1)本文提出这种数据化计量的可能,但是只作出一般性分析,如清晰程度高、一般、低等。
    (2)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第149-150页。
    (1)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第150-152页。
    (2)沈汉:《英国土地制度史》,上海:学林出版社,2005年,第31页。
    (3)沈汉:《英国土地制度史》,第15页。
    (4)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第154-155、158页。
    (5)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第166-178页。
    (6)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第181-184页。
    (1)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第194-206页。
    (2)米罗诺夫:《俄国社会史》下卷,张广翔等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55页。
    (3)米罗诺夫:《俄国社会史》下卷,第460页。
    (4)米罗诺夫:《俄国社会史》下卷,第463-467页。
    (5)米罗诺夫:《俄国社会史》下卷,第468、469页。
    (1)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第249-251页。
    (2)米罗诺夫:《俄国社会史》下卷,第472页。
    (3)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第252-253页。
    (4)米罗诺夫:《俄国社会史》下卷,第475页。
    (5)邓大才:《土地政治:地主、佃农与国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20-21页。
    (1)邓大才:《土地政治:地主、佃农与国家》,第22-26页。
    (2)邓大才:《土地政治:地主、佃农与国家》,第26-28页。
    (3)赵俪生:《中国土地制度史》,济南:齐鲁书社,1984年,第383、385-393页。
    (4)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17之13,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
    (5)安格斯·麦迪森:《世界经济千年史》,伍晓鹰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59页。
    (1)李华胤:《在规而合:穷家小族的延续与发展》,徐勇、邓大才主编:《中国农村调查》村庄类第1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281-299、326-328页。
    (2)王章基:《儒绅治族:理学裔族传统与治理》,徐勇、邓大才主编:《中国农村调查》村庄类第2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44-52、60页。
    (3)傅熠华:《房实族虚:累世大族的圈层分化与治理》,徐勇、邓大才主编:《中国农村调查》村庄类第4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508-517、538-541页。
    (1)黄河流域的村庄材料分别由中农院调查员王琦、杨涛、朱露、陈涛调查,资料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数据库的“村调数据库”。
    (1)长江流域的调查分别为调查员方帅、史亚峰、张彪、邓佼、刘长勇调查,资料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数据库的“村调数据库”。
    (2)几次改革的划分借鉴了孙翊刚、陈光焱主编的《中国赋税史》中的税制类型划分,参见孙翊刚、陈光焱主编:《中国赋税史》,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年,第17-18页。
    (3)李学勤主编:《周礼注疏》(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158页。
    (1)李学勤主编:《礼记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94页。
    (2)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12页。
    (3)李学勤主编:《孟子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34页。
    (4)孙翊刚、陈光焱主编:《中国赋税史》,第51-87页。
    (5)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64-165页。
    (6)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第47-49页。
    (7)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第168页。
    (8)董诰:《全唐文》第5部卷430,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
    (9)《陵宜公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转引自孙翊刚、陈光焱主编:《中国赋税史》,第164页。
    (10)《全唐文苏州嘉兴屯田化绩颂》,转引自孙翊刚、陈光焱主编:《中国赋税史》,第176页。
    (1)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第290-300页。
    (2)参见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第294-295、309-311页。
    (3)参见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第332-337、354-360页。
    (4)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第698-706页。
    (1)叶振鹏主编:《中国农民负担史》第2卷,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第60页。
    (2)参见徐勇、邓大才主编:《满铁农村调查》第5卷,李俄宪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待出版稿。
    (1)陈锡文等:《中国农村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2页。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编:《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220页。
    (3)田纪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9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9年第2期。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发[2002]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28期。
    (1)陈锡文等:《中国农村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第8、23页。
    (2)《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1页。
    (3)陈锡文等:《中国农村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第31页。
    (4)《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2008年第11期。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求是》2013年第22期。
    (6)《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年第28期,第1297页。
    (7)《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年第9期。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发[2002]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年第28期。
    (1)陈锡文等:《中国农村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第2、4、64页。
    (2)《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2008年第11期。
    (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2年第10期。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发[1986]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年第17期。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发[199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8年第4期,第345页。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发[2007]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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