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的地方立法研究——基于12城市立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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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A Study on Local Legislation of Waste Sorting: Based on a Comparison of 12 Local Laws
  • 作者:应雁
  • 英文作者:Ying Yan;
  • 关键词:生活垃圾分类 ; 地方性法规 ; 扩容立法 ; 环境义务
  • 中文刊名:ZGLB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Ningbo Municipal Committee
  • 机构: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党校;
  • 出版日期:2019-07-10
  • 出版单位: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 年:2019
  • 期:v.41;No.230
  • 语种:中文;
  • 页:ZGLB201904016
  • 页数:9
  • CN:04
  • ISSN:33-1228/D
  • 分类号:121-129
摘要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推进过程可谓知易行难,按照国办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部署及生态文明和循环经济建设的发展需要,各地的垃圾分类立法都到了关键节点。通过对12个城市现行立法的文本比较可以得出,各地在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分类标准、计量收费制度和奖惩措施的规定上都有较大的差异,其背后蕴含了公民分类义务之问、社区责任主体之辩、分类标准之考、处罚限度之争的法理争论,明晰这些法理难点可以为将来的立法在效力位阶、分类标准、义务主体、规范内容和激励机制上带来启示。
        
引文
[1]焦艳鹏.公民环境义务配置的依据与边界--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例[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2]Zurbrügg,C.Urban solid waste management in howincome countries of Asia how to cope with the garhage crisis[Z].Urban Solid Waste Management Review Session,Durban,South Africa,November 2002.
    (1)这12城的专项立法文件分别是《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北京市垃圾管理条例》、《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一般认为,1992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是我国首次明确垃圾分类这一概念。2000年,原建设部公布首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名单,但“雷声大、雨点小”,垃圾分类始终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直至2017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不少城市纷纷立下“军令状”,誓争在2020年前实现垃圾分类全覆盖。(参考《法制日报》2017年12月12日09版《46城启动垃圾分类2020年全面推行呼唤立法保障》,作者朱宁宁)。
    (3)例如《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条。
    (4)《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中对于管理责任人规定的表述为“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确定”,故本表格中所引为后者的规定,特此说明。
    (5)海口、武汉2城市的立法由于年份较早,并没有对分类标准作出规定。
    (6)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倡导性条款:鼓励有处理条件的住宅区等场所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即增加一类厨余垃圾,因而深圳市的立法亦可视作介于分三类与四类之间。
    (7)不过在个别尚未通过垃圾分类专项立法的城市也有已经开始实施计量收费制度的,例如成都市。
    (8)厦门在规定纳入信用体系的基础上还规定了可通过垃圾分类志愿者服务抵扣负面信用信息。
    (9)上海垃圾分类历经5次“变脸”:有机垃圾、无机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废玻璃、有害垃圾、可燃垃圾、可堆肥垃圾、其他垃圾→有害垃圾、玻璃、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
    (10)押金返还制度是指对一些产品的包装和饮料容器实施押金返回制度,以便有效地回收可循环利用的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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