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法律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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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Research on the Legal Supervision of Consumer Finance
  • 作者:商文江 ; 刘帆
  • 英文作者:SHANG Wen-jiang;LIU Fan;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关键词:消费金融 ; 发展规范 ; 金融监管 ; 金融法治 ; 信用工具
  • 英文关键词:consumer finance;;development and norms;;financial regulation;;rule of law in finance;;credit instrument
  • 中文刊名:XNZF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2-15
  • 出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 年:2019
  • 期:v.21;No.121
  •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维变革与制度创新”(15YJA820030);; 重庆市2017年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个人信贷债务催收法律制度研究”(CYS17103);; 西南政法大学2016年度学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互联网支付平台小额信贷问题的法律研究”(2016XZXS-233)
  • 语种:中文;
  • 页:XNZF201901009
  • 页数:11
  • CN:01
  • ISSN:50-1024/C
  • 分类号:104-114
摘要
消费金融打破了消费者原有的信贷约束,扩展了金融体系的多层次结构,推动了信用社会的建设进程。然而其快速发展却伴随着授信失衡、风控失灵和催收失当三大乱象。信用基础设施的制度性缺位、无序扩张诱致业务属性异化、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不匹配共同构成消费金融发展失序的主要动因。消费金融的发展规范,需要完善监管思路,强调消费金融的消费内核、完善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市场准入审核机制并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多管齐下,多维共治,引导消费金融健康发展。
        Consumer finance has relieved the pre-existing credit constraint of consumers, and expanded the multi-level structure of financial system,while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credit society. However,its rapid development has incurred such chaotic phenomena as credit imbalance,risk control failure and improper debt collection. The disorderly development of consumer finance can be ascribed to three major causes: the institutional absence of credit infrastructure; the alienation of business attributes resulted from its unlimited expansion; the mismatch between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financial innovation. To accomplish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consumer finance,regulators should perfect the regulation ideas,emphasize the consumption core of consumer finance,improve the credit infrastructure,establish the market access mechanism and strengthen the concept of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With a combination of all these measures,the consumer finance will hopefully enjoy a sound development.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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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国银监会于2009年7月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成立了首批四家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实践发展,积累监管经验,此阶段可称之为消费金融的“先行先试期”。2013年11月,消费金融进入“调整扩大期”,中国银监会修订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调整主要出资人条款、强化风险责任意识、取消营业地域限制、扩宽资金来源以及审慎监管的部分内容,并增加了重庆、广州、南京等10个试点城市。2015年6月,国务院决定放开市场准入,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消费金融步入“全面推广期”。同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责任和业务边界;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金融信贷产品”。
    (1)六家消费金融公司共受到八次行政处罚。2015年11月2日,北银消费金融因变相突破监管规定发放贷款,贷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造成个人消费贷款用途不真实,部分资金被挪用等原因被北京银监局罚款150万元;2017年3月8日,湖北消费金融因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被湖北银监局罚款50万元;2017年3月17日,马上消费金融因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39万元;2017年8月8日,北银消费金融因贷款和同业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超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开展监管叫停业务等被北京银监局罚款900万元,并对包括总经理在内的四名责任人进行处罚;2017年8月28日,中邮消费金融因从事未经批准或未备案的业务被广东银监局罚款80万元;2017年12月29日,海尔消费金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10万元;2018年4月17日,中银消费金融因以贷收费的行为被上海银监局罚款138.68万元;2018年9月26日,中银消费金融因贷前调查未尽责、执行个贷资金支付管理规定不严格和未有效跟踪检查资金使用被上海银监局罚款150万元。
    (2)如孙国峰认为,发展消费金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完善社会征信体系,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塑造理性消费文化,以场景消费为支撑进行发展;杨东认为,消费金融应实行分类监管与要素把控,适用技术驱动监管,完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窦鹏娟认为,应以普惠金融理念为视角,构建多层次消费金融制度,完善金融法制,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参见:孙国峰.中国消费金融的现状、展望与政策建议[J].金融论坛,2018(02):3-8;杨东.从现金贷监管政策看消费金融规范和发展之路[J].清华金融评论,2018(01):23-24;窦鹏娟.消费金融公平发展的法律突破路径---基于普惠金融视角的思考[J].现代经济探讨,2014(04):68-72.)
    (3)如林慰曾和施心德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失范、风险加剧的主要原因是信用错配;鄂春林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要立足消费、服务需求,准确定位、控制规模,加大风控,完善多层次征信;中国人民银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心支行课题组认为,应当引导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融合创新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完善法律法规。(参见:林慰曾,施心德.互联网消费金融:信用错配、修复与完善[J].南方金融,2018(06):73-81;鄂春林.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趋势、挑战与对策[J].南方金融,2018(03):85-92;中国人民银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心支行课题组,李玉秀.互联网消费金融对传统消费金融:冲击与竞合[J].南方金融,2016(12):57-63.)
    (1)参见: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课题组编写的《个人征信问题研究》,《清华金融评论》于2017年11月以增刊形式刊发。
    (1)主要有《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82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4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
    (2)“一个意见”是指中国银监会于2017年4月颁布的《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一条中规定不得暴力催收。“一个试行公约”是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8年4月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针对不当催收、信息保护、外包管理等当前债务催收最突出的问题划定底线。“五个通知”则是指《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47号)、《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6号)、《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
    (1)本文所称的信用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个人征信系统,但并不局限于公共征信机构和市场化征信机构,也涵摄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贷信息共享机制。
    (1)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但根据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表述,消费金融公司被排除在该条例所涵摄的适用对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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