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年法庭组织形态的发展模式——基于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背景下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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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褚宁
  • 关键词:少年法庭 ; 组织形态 ; 内设机构改革
  • 中文刊名:SPSD
  • 英文刊名: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 机构:济南大学政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 出版日期:2019-04-20
  • 出版单位: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 年:2019
  • 期:v.35;No.247
  • 基金: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从‘小儿酌减’走向‘少年订制’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体系构建”(CLS(2018)D107);; 2015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法理基础研究——以关怀伦理观为视角”(项目编号:15SFB5019);; 2018年度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审判专项“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我省少年审判机构改革方向和路径研究”(18CSPJ04)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SPSD201902009
  • 页数:11
  • CN:02
  • ISSN:37-1430/D
  • 分类号:113-123
摘要
从案件数量及审判模式的业内认可度来看,少年审判在我国庞大的法院审判体系中是个小众。三十余年来,少年法庭的建设不仅始终没能跳出"案件量"的梗阻,反而在司法改革各种举措的影响制约下反复"自转",日渐萎缩。在2018年5月份最高法院推行的内设机构改革背景下,全国现有的少年法庭,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少年法庭,面临被全面撤并的命运,少年法庭改革回归原点。基于此,笔者从收案类型、收案庭室、收案法院及收案对象四种视角出发对目前司法实践以及理论探讨集中的几种少年法庭组织形态做出评价,并对下一步我国少年法庭组织形态的整体思路提出建议。
        
引文
(1)参见周强“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大会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8年7月19日。
    (1)笔者于2018年2月参与对B市部分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活动,鉴于本文并未以课题组名义投稿,本人仅就其中的现象加以描述,涉及的相关法院分别以字母替代,并忽略具体数据。
    (1)具体包括:1.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2.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共同犯罪案件;3.未成年人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刑事案件。受案范围相对较大的法院将被告人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的犯罪案件也纳入受案范围。H法院还将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虐待罪;涉及未成年人的遗弃罪;重婚罪也纳入少年审判的范围。
    (1)其中,少年法庭机构建设主要是指少年法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体系,以及审判机构的组织模式问题;少年法庭法官队伍建设,是指对少年法庭法官的选任、业务培训等事项;少年法庭工作制度建设是指,少年法庭的特色工作制度的建设问题,主要包括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共同犯罪的分案审理制度、圆桌审判方式、法庭教育程序、非监禁刑的适用、与执行机关的协作、协助未管所、社区矫正部门的跟踪帮教工作、判后回访工作、开拓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的新思路和新方法等内容;少年法庭工作配套机制主要涵盖了“政法一条龙”+“社会一条龙”+法制宣传三个层面的内容。“政法一条龙”是指,党委政法委、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社会一条龙”是指,未成年罪犯的安置、帮教措施的落实、确保未成年人民事和行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推动涉诉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建立和完善等工作机制的建设;少年法庭法官的考核保障主要针对庭审以外的延伸帮教、法制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内容如何纳入少年法庭法官的业绩考核的相关意见。
    (1)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改革调研课题组:《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少年法庭发展路径--基于对部分省市法院少年法庭的实地考察》,载《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改革方向及路径研讨会获奖论文集》,第12页。
    (1)如,公安部于1982年印发《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将收容教养的决定权收归公安机关所有。
    (2)参见姚建龙《中国少年司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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