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补正程序,本意是为了提高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效率。由于法规条款不明确、理论观点不统一、地域发展不同步等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程序始终缺乏具体适用的有效范式,成为信息公开实践中的难题。面对司法审查和公众质疑,行政机关在实务中要合理合法运用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程序,应根据补正程序的分类特征和具体适用的困境成因,秉持审慎适度的原则,从细化标准、加强指引、畅通渠道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制度框架,拓宽服务范围,保障申请人的正当权利。
引文
(1)后向东:《信息公开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204页。
(1)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0页。
(2)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8页。
(3)周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时“补正”的法律思考》,《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4)章剑生:《政府信息获取权及其限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评析》,《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2期。
(1)李思艺、兆琳:《开放政府下的信息公开:中国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探索性研究》,《档案学研究》,2017年第S1期。
(2)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7093号行政裁定书。
(3)根据《北京市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17年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为596件,占全部答复数的1.7%。
(4)根据《上海市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17年上海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为5409件,占全部答复数的13.9%。
(5)晋松、吴丹:《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规避公开义务的判定》,《人民司法》,2016年第17期。
(6)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书。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
(8)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判例百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84-87页。
(1)耿宝健、周觅:《政府信息公开领域起诉权的滥用和限制---兼谈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案的价值》,《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
(2)谢伟、何建航:《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常见败诉问题研究》,《浙江国土资源》,2016年第1期。
(3)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00172号行政判决书。
(4)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
(5)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7093号行政裁定书。
(6)见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1)金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6行初172号行政判决书。
(1)樊长春主编:《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68页。
(2)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7093号行政裁定书。
(3)肖卫兵:《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体系构建完善》,《交大法学》,2018年第1期。
(4)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判例百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86页。
(5)章剑生:《政府信息获取权及其限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评析》,《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2期。
(6)李洋、刘行:《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败诉案例判解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242页。
(7)李广宇:《政府信息公开判例百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7页。
(8)见《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府令第302号)第20条,《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黔府发[2011]9号)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