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4.0时代专利成果外生性风险的政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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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Government Governance of the Exogenous Risks of Patent Achievements in Industry 4.0
  • 作者:滕锐 ; 周鸿焕
  • 英文作者:Teng Rui;Zhou Honghuan;
  • 关键词:工业4.0 ; 专利成果 ; 产学研融合 ; 外生性风险 ; 政府治理
  • 英文关键词:industry 4.0;;patent achievements;;integration of industry-college-research sectors;;exogenous risks;;government governance
  • 中文刊名:ZSCQ
  • 英文刊名:Intellectual Property
  • 机构: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省科技法学会;
  • 出版日期:2019-01-25
  • 出版单位:知识产权
  • 年:2019
  • 期:No.215
  • 语种:中文;
  • 页:ZSCQ201901008
  • 页数:11
  • CN:01
  • 分类号:78-88
摘要
全球化、网络化及技术化连接共生的工业4.0时代,推动着世界经济进入了产学研融合创新的专利红利期。而我国专利创新权益却遭到了"信息封建主义秩序"的压制,阻碍了我国创新的全球化进程。同时全球产学研专利创新迭代迅猛,也衍生了专利质押网络运营与新技术成果可专利性评判认知等新问题。因此,我国政府需深入"产学研管理的正外部性、专利成果的知识公共性及专利效益的市场均衡性"之理论,明晰"全球化中专利战略危机的凸显""网络化中专利质押乱象的浮现"及"技术化中AI+可专利性的抉择"之现状,最终通过夯实全球创新的专利战略协同,增强网络专利运营的技术监管,深化AI+创作的可专利性认知之对策,来达到提升风险管理成效之目的。
        Industry 4.0 connects globalization, technicalization and network, pushes the world economy into a patent bonus period based on the integrated innovation by industry-college-research sectors. However, the patent innovation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China are suppressed by the "information feudalism order", which hampers the globalization of China's innovatio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oordinated innovation by industry-college-research sectors globally raises new problems, including the network operation of patent pledge and assessment of the patentability of new technologies.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o deepen the studies on "theories of the externality of industry-collegeresearch management, the public nature of the knowledge in relation to patent achievements, and the market equilibrium of patent benefits", meanwhile, to keep clear-minded about problems related to "the patent strategy crisis in globalization, the chaos of patent pledge in network, and the patentability of AI+ technology". The paper suggests that Chinese government should improve the strategic patent coordination of global innovation, strengthen the technical supervision of patent operation in network, and deepen the awareness on patentability of AI+ creation, to elevate risk management level.
引文
(1)[法]莱翁.狄骥著:《宪法论》,钱克新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87页。
    (2)汪习根、滕锐:《论区域发展权法律激励机制的构建》,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第113页。
    (3)穆胜著:《云组织:互联网时代企业如何转型创客平台》,中国工信出版集团2015年版,第58页。
    (4)“长尾效应”由美国《连线》杂志主编Chris Anderson提出,主要运用于经济学领域来分析个性化市场,而本文中主要是基于政产学研金用模式中的“用”来分析长尾需求与长尾效应。参见Chris Anderson.AboutC hrisA nderson[EB/OL].载http://www.longtail.com/the_long_tail/about.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3月1日。
    (5)[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页。
    (6)[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致命的自负》,冯克利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7)工业4.0时代是继机械化、电气化和信息技术之后,以智能制造为主导的第四次工业革命,工业4.0时代需要大量的科技要素的推动,而强有力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模式将成为工业4.0时代典型多赢的科技创新模式。参见王哲:《中国版“工业4.0”汹涌来袭》,载《中国报道》2017年第2期,第46页。
    (8)“政产学研金用”模式由滕锐博士提出,该模式构造“以政为护航、以产为目的、以学为源头、以研为导向、以金为助力、以用为反馈”的产学研专利合作结构,深度融通“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资金链-人才链-用户链”的专利创新生态。参见《关于发布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的公告》,载http://www.moj.gov.cn/organization/content/2018-12/11/xwdt1_4406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2月11日。
    (9)参见:《2018年前4月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超260亿元,创历史同期新高》,载http://www.sipo.gov.cn/ztzl/zlzyrzybx/zlzyrzybxgzjz/1124854.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6月1日。
    (10)刘斌:《中国成为全球人工智能专利布局最多的国家》,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8年07月25日。
    (11)信息封建主义秩序指当今全球知识产权秩序,体现的是以美国跨国公司利益集团为主导的愿景。在该秩序下将大大削弱发展中国家的学习与削弱能力,挤压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空间。参见[澳]彼得.达沃豪斯(Peter Drahos)、[澳]约翰.布雷斯韦特(John Braithwaite)著:《信息封建主义:知识经济谁主沉浮》,刘雪涛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12)严永和:《“信息封建主义”说的主要贡献、不足与完善--与彼得.达沃豪斯及约翰.布雷斯韦特教授商榷》,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第37页。
    (13)J.Michael Finger等编:《穷人的知识:改善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全先银等译,中国财经出版社2004年版,第149页。
    (14)张维迎:《产业政策争论背后的经济学问题》,载《学术界》2017年第2期,第28页。
    (15)参见《全国互联网金融工委会将推动区块链“链改行动计划”》,载http://finance.ifeng.com/a/20180829/16475266_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8月29日。
    (16)《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规定对于比特币交易合同效力导向存在争议。2018年11月,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公告》对于比特币的禁止流通规定,只是注意性的规定而非禁止性的规定,旨在提醒社会公众注意有关投资风险。承认了国内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现有司法判例的空白。参见张维:《深圳国际仲裁院:确认比特币具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载《法制日报》2018年11月5日。
    (17)杭州互联网法院该案的判决原文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所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厘清了现实争议(定分止争),明确了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给予保护。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上线》,载http://www.mzyfz.com/cms/fayuanpingtai/xinwenzhongxin/fayuanxinwen/html/1071/2018-10-12/content-136554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0月12日。
    (18)参见《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上线》,载http://www.mzyfz.com/cms/fayuanpingtai/xinwenzhongxin/fayuanxinwen/html/1071/2018-10-12/content-136554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0月12日。
    (19)吴汉东著:《无形财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5页。
    (20)[美]曼昆著:《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梁小民、梁砾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8页。
    (21)[德]马克斯.韦伯著:《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页。
    (22)Ravina E Love Loans,The Effect of Beauty and Personal Char-acteristics in Credit Markets,Working Paper,2012(1)p.7.
    (23)[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法和经济学》,张军译,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年版,第185页。
    (24)[美]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
    (25)冯晓青:《产权理论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及其效益价值取向--兼论利益平衡原则功能及其适用》,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第125页。
    (26)张五常著:《佃农理论》,中信出版社出版2017年版,第89页。
    (27)RH Coase,1960,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oumal of Law and Ecomomics,1960(3),p.11.
    (28)[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著:《信息经济学:基本原理(上)》,纪沫、陈工文、李飞跃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29)[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30)易继明、李春晖:《美对华启动301调查与我国的应对措施》,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第71页。
    (31)刘建江:《特朗普政府发动对华贸易战的三维成因》,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9期,第82页。
    (32)“IAB”指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产业,而“NEM”指新能源、新材料产业,“IAB”与“NEM”是目前《中国制造2025》重点推动的产业经济领域。
    (33)杨再高、冯兴亚主编:《广州汽车产业发展报告(201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229页。
    (34)李曼宁、王基名:《860亿P2P平台深夜暴雷洲际油气:尚未进行实际投资》,载《证券时报》2018年08月02日。
    (35)Michael Kosicki,K?rt Tomberg&Allan Bradley,Repair of Double-strand Breaks Induced by CRISPR-Cas9 Leads to Large Deletions andComplex Rearrangement,Nature Biotechnology Volume36,p765(2018).
    (36)201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结的Myriad案认为:分离DNA之所以引发分歧在于分离DNA因其天然存在的属性,更符合是一种科学发现,而不是一种科学发明。参见葛淼:《论人类基因发现权的不可专利性》,载《行政与法》2018第10期,第109页。
    (37)张小罗:《制定我国〈基因安全法〉的重点与难点》,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1期,第143页。
    (38)毛昊:《中国专利质量提升之路:时代挑战与制度思考》,载《知识产权》2018年第3期,页61页。
    (39)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加快出台外商投资法规,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全面深入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表明我国正大步向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与知识产权强国迈进。参见《习近平:中国将引入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载http://m.people.cn/52Fn452F201852F110552Fc120-1184201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5日。
    (40)20世纪70年代,因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印度本土获得了805~905的药品专利,却没有在印度本土使用,具有明显得垄断性倾向,威胁到了印度众多国民的公共健康与医药产业利益,在此特殊背景下1970年的《印度专利法》排除了药品专利保护,使得民众可以购买到国内廉价的仿制药,但副作用是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印度医药工业的原始创新能力,使得目前印度的医药行业仍停留在模仿、仿冒及反向工程为主的创新能力阶段。参见刘华、周莹:《TRIPS协议弹性下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选择》,载《知识产权》2009年第2期,第58页。
    (41)《电子商务法》第38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2)《电子商务法》第42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43)于波著:《网络中介服务商知识产权法律义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31页。
    (44)梅术文著:《网络知识产权法:制度体系与原理规范》,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第213-214页。
    (45)胡滨主编:《中国金融监管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340-341页。
    (46)季冬梅:《人工智能发明成果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以遗传编程为例》,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11期,第66页。
    (47)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载《社会科学文摘》2017年第12期,第78页。
    (48)[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页。
    (49)[美]斯塔夫里艾诺斯著:《全球通史》,吴象婴、良赤民、董书慧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92页。
    (50)[以色列]尤瓦尔.赫拉利著:《未来简史》,林俊宏译,中信集团出版社2017年版,第234页。
    (51)同注释50。
    (52)在爱因斯坦看来,遗传预先注定人类命运的人类不应因其生理结构而被诅咒遭受自相残杀的厄运,或受残酷的、自我造命运的支配,同时认为我们大脑的创造物对人类将是一种祝福,而不是一种诅咒。参见Albert Einstein,Out of My Later Years,Philosophical Library,1950,p127.
    (53)在霍金看来,“超级人工智能的出现将成为人类有史以来最好或最坏的事情”,人工智能的最大风险并非恶意,而是能力,一个超级聪明的AI将非常善于实现目标,“如果这些目标与我们的目标不一致,我们就会陷入困境。”参见王龙云:《霍金遗作警示AI的未来之“患”》,载《经济参考报》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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