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社会组织法制建设:历史考察与现实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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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for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Historical Investigation and Realistic Enlightenment
  • 作者:岳宗福
  • 英文作者:YUE Zongfu;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Shando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 关键词:民国时期 ; 社会组织 ; 人民团体 ; 法制建设
  • 英文关键词:the era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social organization;;people's organization;;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 中文刊名:SYSG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oya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 机构:山东工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2-28
  • 出版单位: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v.18;No.101
  •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8YJAZH122)
  • 语种:中文;
  • 页:SYSG201901015
  • 页数:9
  • CN:01
  • ISSN:43-1404/Z
  • 分类号:109-117
摘要
在我国加强社会组织立法的现实诉求下,梳理民国社会组织法制建设的历史脉络,对厘清社会组织立法的基本思路和模式选择均不无助益。社会组织法制建设作为民国社会立法之组成部分,历经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国民政府前期、国民政府后期三阶段之演进,由此开启中国近代系统化的社会立法,晚清以来形成的二元法律结构亦开始向公法、私法与社会法并存的三元法律结构转型,预示着中国法制现代化进入新阶段。近代以来,中国法律制度的转型之路虽多曲折,但"法的社会化"的基本趋势至今未变。
        With the realistic demand of strengthening the legislation for social organizations,a study of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for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is helpful for working out the basic thoughts and patterns for the legislation for social organizations now. In the R.O.C era,the social organization legal system,as a part of social legislation,experienced three stages of evolution,namely the period of Beijing Government,the early period and the late period of Nai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The modern systematic social legislation in China started here. Meanwhile,the dual lawstructure( public lawand private law) formed since the late Qing dynasty,was also transformed into the trinary lawstructure( public law,private law,social law). This indicates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entered a newstage. The basic trend of the socialization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has been kept unchanged in spite of ups and downs since modern times.
引文
[1]邱远猷,张希坡.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2]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文化”之(2)[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
    [5]钱端升,萨师炯,郭登皞,等.民国政制史:上册[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集团,2008.
    [6]国民政府社会部.社会部施政报告[M].重庆:社会部编印,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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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1]刘培峰,税兵.社会组织基本法的立法思路[J].中国非营利评论,2013,(2):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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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王寿林,王磊,徐祥生.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名著导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1)社会组织一词目前在我国使用广泛,但并未形成一个共识性概念。民国时期,社会组织一词虽已出现(日本学者长野朗著的《中国社会组织》一书中文版于1930年由上海光明印书局出版),但并不常用;当时颇为通用且与当今所谓社会组织意涵相近的概念是“人民团体”(或“民众团体”),意指“以人民身份自动组织,藉以集体力量满足共同欲望,进求其理想的结合”。两者的含义不能完全等同,但出于尊重当时的历史事实,如果没有特别需要,在行文中将不对社会组织、人民团体、民众团体的含义做严格区分。
    (2)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将社会组织法确定为34件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立法项目之一;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针对社会组织工作中存在的“法规制度建设滞后”问题,明确要求“加快法制建设”、“适时启动社会组织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到2020年基本达成“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的目标。
    (3)截止到目前,在中国知网上分别以“社会组织法制(或立法)”“非营利组织法制(或立法)”“社会团体法制(或立法)”为主题词进行篇名检索,共可得学术论文90余篇(2010年后呈逐年递增趋势,累计达80余篇,占比近90%)。其中,主要有两篇学位论文(卜志勇,2011;陈志波,2014)对民国社团立法作了专题论述,但均立足于社团基本法层面,对社会组织立法体制变迁及各具体领域的社会组织立法关注不够,也未深入讨论对当今社会组织法制建设的现代启示意义。
    (1)1932年8月11日,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33次常务会议对此《方案》进行修正后通过了《修正民众组织方案》。
    (2)该《方案》于1930年7月17日由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01次常委会予以修正;1932年8月11日,国民党第四届执行委员会第33次常务会议将其重新修正,易其名为《修正人民团体组织方案》;1933年6月15日,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75次常务会议复将该方案修正为《人民团体组织方案》;1944年2月20日被废止。
    (3)当时,国民政府在此立法体制下推出了一系列涉及人民团体的配套性法规,如《人民团体改组期限》《修正人民团体职员选举通则》《修正指导人民团体改组办法》《修正各地高级党部指导人民团体权限划分办法》等。参见严谔声编《商人团体组织规程》,第一编“通则之部目录”,上海市商会1936年发行。
    (1)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是训政时期的最高领导机关,虽不直接发布政令,却始终居于训政之核心,是体现国民党“以党治国”统治模式的典型组织。抗战爆发后,其职权逐渐为国防最高委员会所取代。
    (1)工业会的前身是成立于1942年的中国全国工业协会,后因抗战期间,全国工业协会对军需民用贡献良多,且抗战胜利后,各界殷望工业界更能发挥团队精神,以发展民族工业。为此,国民政府积极着手确立工业团体的法律基础。1947年10月27日,国民政府公布《工业会法》,并明定11月11日为“工业节”后,全国各地原属社团性质之“工业协会”,乃依法改组为法人性质的工业团体。1938年9月,国民党社会部邀集各地区省市工业会各业联合会负责人座谈,并于会中决议筹设“全国工业总会”;同年11月11日,“全国工业总会”在南京召开成立大会,至此全国工业总会乃告成立。1949年,国民政府退踞台湾后,该会亦随同迁往台湾。
    (1)当前,中国大陆学术界对社会组织立法的基本思路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三种,即公法思路(行政法规说)、私法思路(特别民法说)和混合法思路(公私法交融说)。所谓“公私法交融说”,本质上就是一种社会法的立法思路,民国时期的历史经验值得借鉴。
    (2)在《非常时期人民组织法》实施前,《人民团体组织方案》虽为国民党的政策性文件,但在“以党治国”体制下,实际上发挥着基本法的作用,而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治安警察法》则起到了基本法的作用。
    (3)这部法律的名称一直沿用至国民党败退台湾后的1989年。台湾地区1989年将抗战时期的《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修正为所谓“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增订“政治团体”专章,明定政党组织之规范),1992年7月修正为所谓“人民团体法”,1993年12月再次修订为现行所谓“人民团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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