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公益诉讼中的惩罚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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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Research on the Problem of Punitive Compensation in Consumer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 作者:廖中洪 ; 颜卉
  • 英文作者:LIAO Zhong-hong;YAN Hui;Law School,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关键词:消费公益诉讼 ; 惩罚性赔偿 ; 赔偿数额 ; 赔偿金管理
  • 英文关键词:consumption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punitive compensation;;compensation amount;;compensation management
  • 中文刊名:YXST
  • 英文刊名:Academic Exploration
  •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15
  • 出版单位:学术探索
  • 年:2019
  • 期:No.230
  • 基金: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5BFX064)
  • 语种:中文;
  • 页:YXST201901009
  • 页数:9
  • CN:01
  • ISSN:53-1148/C
  • 分类号:58-66
摘要
消费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以及消协组织提起惩罚性赔偿不仅具有法理根据与法律依据,也有利于制止、遏制恶意侵害不特定广大消费者利益,以及维护社会消费安全。人民法院对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以被告销售伪劣商品的数额、数量或者盈利总额为计算基数,然后在考量其他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惩罚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此外,鉴于惩罚性赔偿具有对广大受害消费者进行补偿以及惩罚、威慑违法行为的多重性质与功能,惩罚性赔偿金应当由消协组织设置独立以及专门的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不宜采用判决上缴国库的方式进行处理。
        In consumer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penalty compensation brought by the prosecution organs and consumer associations not only has jurisprudential and legal basis,but also help to stop,contain malicious infringement on the interests of unspecific consumers,and maintain social consumption security. The people's court should determine the amount of penalized compensa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amount,quantity or gross profit of the sale of fake and inferior commodities. In addition,in view of the multiple nature and functions of punitive damages to compensate the victims and punish and deter illegal acts,the punitive damages should be managed by an independent and specialized compensation fund management committee set up by the Consumer Association,and should not be handed over directly to the Treasury.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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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刘奇英.公法与私法交融视域下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及其制度功能[J].晋阳学刊,2018,(3).
    (1)目前我国不仅在上述法律中作出了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旅游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中也作有相应规定。
    (2)参见:《惩罚性赔偿可否通过公益诉讼来主张?法规不明确》,载新华网http://gongyi. cnr. cn/news/20180524/t20180524_524245231. shtml/2018-5-24,2018年5月30日访问。
    (1)学理上有关惩罚性赔偿性质的观点,参见刘奇英:《公法与私法交融视域下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及其制度功能》,载《晋阳学刊》,2018年第3期。
    (1)从诉讼程序规则的角度上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消费性公益诉讼在起诉条件、反诉、原告人的自认、原告方诉讼费用的承担等诸多诉讼程序规则上,都与一般消费性私益诉讼不同。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10年1月,第45页。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1)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惩罚性赔偿计算标准的有关法律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0条等有关规定。
    (1)证据偏在指的是在实现的社会生活中,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当事人之间获取证据的条件与难易程度不同,致使当事人一方较之另一方更容易获得证据的现象。证明妨害指的是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基于故意或过失,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妨害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证明要证事实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2)参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刘邦亮等人销售假盐的(2017)粤01民初383号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
    (1)有关消费性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管理模式与方式的观点,参见《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载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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