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税率节点前后的清税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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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任大海
  • 中文刊名:SGQY
  • 英文刊名: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 机构: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 出版日期:2018-05-01
  • 出版单位:施工企业管理
  • 年:2018
  • 期:No.357
  • 语种:中文;
  • 页:SGQY201805020
  • 页数:3
  • CN:05
  • ISSN:11-2651/F
  • 分类号:57-59
摘要
<正>对节点后的承包合同,如果未与业主达成一致意见,建筑企业应坚持以不含税合同价不变加新适用税率增值税款为合同未履行部分调价依据(即调价底线),坚决拒绝任何低于不含税合同价加新适用税率增值税款调价方式。建筑业最近捷报频传,住建部针对资质改革一次次做出重要调整,改革政策文件接连出台,改革力度一步步加强,财税优惠政策也不甘落后: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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