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解释角度对专利当然许可的解读——兼论《专利法》(送审稿)中当然许可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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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张媛媛
  • 关键词:专利当然许可 ; 专利法修订 ; 体系解释
  • 中文刊名:LGLX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15
  • 出版单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年:2019
  • 期:No.136
  • 语种:中文;
  • 页:LGLX201901015
  • 页数:5
  • CN:01
  • ISSN:23-1457/D
  • 分类号:74-78
摘要
《专利法》送审稿中引入了专利当然许可制度。自修法草案公布以来,学者对当然许可的性质、成立要件争议颇多,如前置性要件是否必要、定性为要约亦或要约邀请、是否应增加对终止情形的规定等。从合同原理来看,其性质应为要约。结合《专利法》送审稿对当然许可的定位,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学界争议的问题有的可以通过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解决,但对许可费变更的规定、备案性质的明确等只能通过对制度的完善才能更好地促进专利的推广应用。
        
引文
[1]易继明.专利法的转型:从二元结构到三元结构——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章及修改条文建议[J].法学杂志,2017,(7).
    [2]黄玉烨,李建忠.专利当然许可声明的性质探析——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J].政法论丛,2017,(2).
    [3]谢嘉图.效率与诚信之间:专利当然许可申请的规则重构[J].电子知识产权,2017,(9).
    [4]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74.
    [5]杨立新.合同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25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2条: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其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当然许可。相关条文见第83、84条。
    (1)有关详细规定,请参见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编《十二国专利法》翻译组译:《十二国专利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559页。
    (1)see Intellectual property,9th ed.,by D. Bainbridge,Pearson Education Limited,p. 507-p. 508。
    (2)William Jarratt,English Patent System,Journal of the Patent Office Society,Vol. 26,No. 11,1994,p. 765。
    (1)详见《德国专利法》第23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详见曹源:《论专利当然许可》,《私法》,2017第1期,第128-259页。作者通过对主要国家当然许可实施情况的考察,得出其实施效果有限。
    (1)《英国专利法》第46条(3)款(c)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或抗辩人承诺接受当然许可,则不得针对该被告或抗辩人下达强制令或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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