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山老人《太乙統宗寶鑑》所見金朝史料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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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邱靖嘉
  • 关键词:《太乙統宗寶鑑》 ; 曉山老人 ; 黄應瑞 ; 金朝史料 ; 文獻價值
  • 中文刊名:WSWS
  • 机构: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
  • 出版日期:2016-05-01
  • 出版单位:文史
  • 年:2016
  •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重大項目“北族王朝的政治文化特徵——以遼金爲中心”(項目號:13JJD770003)的階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WSWS201602011
  • 页数:24
  • CN:02
  • ISSN:11-1678/K
  • 分类号:151-174
摘要
《太乙統宗寶鑑》是編纂於元大德七年的一部數術文獻,作者題名"曉山老人"。此書除記述太乙數術理論外,還"兼注史事",其中有關金代歷史的記載約有三千餘字,可視爲一篇簡明的金朝編年史。因這部文獻之成書早於元修《金史》,且其所見金朝史料主要轉抄自《金實録》,故而具有特殊的史料價值,對於校補《金史》多有裨益。本文首先討論該書的時代和作者問題,重點考證此書所見金朝史料的來源及文獻價值,並在此基礎上對其進行1録校注,希望能够爲金史研究提供一點新的資料。
        
引文
參見劉浦江《窮盡·旁通·預流:遼金史研究的困厄與出路》,《歷史研究》2009年第6期,第24—29頁。
    《四庫全書總目》卷一一一子部術數類存目《太乙統宗寶鑑》提要,中華書局影印浙江書局本,1965年,第948—949 頁。
    題曉山老人《太乙統宗寶鑑》卷首序言,《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影印北京圖書館藏明藍格鈔本,子部第67册,齊魯書社,1995年,第598—599頁。“八門十精之星使”原誤作“八門之精星使”,“望”原誤作“旺”,今據中國國家圖書館藏清抄本(索書號SB04018)及北京大學圖書館藏清抄本(索書號LX/7744)校正。
    參見中國古籍總目編纂委員會編《中國古籍總目·子部》第3册,中華書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234頁。
    見《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子部第67册及《續修四庫全書》第106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下文所引《太乙統宗寶鑑》均爲《四庫全書存目叢書》本。
    阮元編,李慈銘校訂《文選樓藏書記》卷一,《中國著名藏書家書目彙刊》(明清卷)影印國家圖書館藏清抄本,商務印書館,2005年,第24册,第506頁。
    黄虞稷著,瞿鳳起、潘景鄭整理《千頃堂書目》卷一三子部五行類,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365頁。
    《明史》卷九八《藝文志三》,中華書局,1974年,第2443頁。
    關於吴珫其人,參見李玉富《吴珫及其藏書樓環山樓考叙》,《圖書館研究與工作》2010年第4期,第58—60頁。
    王修《詒莊樓書目》卷四子部術數類,《中國著名藏書家書目彙刊》(近代卷)影印民國十九年(1930)長興王氏鉛印本,第38册,第126頁。王修於此句下又言“别有考證,詳余所著《長興先哲遺徵》中”,然此書僅有稿本傳世,今下落不明。
    《太乙統宗寶鑑》卷一“求太乙積年術”條,第605頁。
    北京大學圖書館清抄本《太乙統宗寶鑑》(索書號SB/157.5/4123)卷一四“明八卦行爻編年術·國朝太祖皇帝”條天頭處,有九畹朱批云:“是書成於元人,故其稱謂如此。”
    參見錢大昕著,陳文和、孫顯軍校點《十駕齋養新録》卷一四《太乙統宗寶鑑》,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04 —305頁。
    見北京大學圖書館藏清抄本《太乙統宗寶鑑》(索書號SB/157.5/4123)卷一四“明八卦行爻編年術·天會五年丁未”條天頭處九畹朱批。
    王肯堂《鬰岡齋筆麈》卷三“太乙”條,《續修四庫全書》影印明萬曆三十年王懋錕刻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130册,第109頁。
    趙本學、俞大猷《重刊續武經總要》卷五《韜鈐外篇》,《續修四庫全書》影印明萬曆刻本,第959册,第396頁。
    何喬遠《名山藏》卷九七《本士記》“吴珫”條,《續修四庫全書》影印明崇禎刻本,第427册,第527頁。
    閻若璩《潛邱劄記》卷六《與戴唐器書》,《清代詩文彙編》影印清乾隆九年眷西堂刻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141册,第172頁。
    見胡翰《胡仲子集》卷一《衡運》,明洪武十三年至十四年王懋温刻本,葉1a—3b;程敏政編《皇明文衡》卷九《衡運論》,《四部叢刊》本,葉5b—7b。
    《胡仲子集》卷一《衡運》,葉3a—3b。
    《皇明文衡》卷八四吴沉《長山先生胡公墓銘》,葉12a。
    朱維錚先生據胡翰文推測,此人“或爲元末明初隱居揚州以《易》蔔(卜)命的儒士”(《中國史學上之正統論代序》,《饒宗頤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香港翰墨軒出版公司,1997年,第136頁),可姑備一説。
    《太乙統宗寶鑑》卷一五《明太乙統十二運卦象之術下》,第786頁
    《太乙統宗寶鑑》卷一三《明太乙統運入卦紀年術》,第735頁。
    程鉅夫《程雪樓集》卷一三《昇平橋記》,清宣統二年陽湖陶氏涉園影刊明洪武本,葉5b—6a。
    暨用其纂修《(乾隆)新喻縣誌》卷五《疆域志·橋梁》,清乾隆十五年刻本,葉49a。據卷首晏斯盛序,這部《新喻縣誌》是在康熙十二年符執桓舊志及六十一年張景蒼舊志的基礎上增修而成的。符志今存,但未記縣内橋梁,故推測此處有關昇平橋的記載當源自今已難覓的張志,而張志的史源可能是出自明景泰、弘治年間的舊志。關於歷代《新喻縣誌》的存佚情況,參見黎傳紀、易平《江西方志通考》卷三“新餘市”,黄山書社,1998年,上册,第138 —141頁。
    參見陳高華、張帆、劉曉《元代文化史》,廣東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439頁。
    李韋瑶沿襲閻若璩之説,認爲曉山老人即秦曉山,然又謂程鉅夫《昇平橋記》稱“黄君應瑞,字國祥,其居號之曰‘曉山老人’”,疑即黄應瑞(見《〈胡仲子集〉校箋及相關文獻研究》,浙江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年,第11頁),自相矛盾,不明所以。
    《太乙統宗寶鑑》卷二“明太乙入紀年之法”,第614—615頁。“紀”原誤作“統”,今據北大藏清抄本(索書號LX/7608)校正。
    錢大昕也曾提到,他見過的一個《寶鑑》版本將太乙積年演算“至明正德丁丑(十二年)止,則後人續增,非元本也”(《潛研堂集》卷三○《跋太乙統宗寶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534—535頁)。
    參見錢曾撰,管庭芬、章鈺校證《錢遵王讀書敏求記校證》卷三之中子部太乙類《太乙統宗寶鑑》解題,《清人書目題跋叢刊》影印長洲章氏丙寅年刊本,中華書局,1990年,第153頁。
    沈初等撰,杜澤遜、何燦注《浙江採集遺書總録》庚集子部五行類,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466頁。
    《太乙統宗寶鑑》卷一六“太乙統運入卦行爻編年”,第818—825頁。
    參見[日]藤枝晃《金朝の實録》,《東洋史研究》第10卷2號,1948年5月,第16—28頁;王明蓀《金修國史及金史源流》,《書目季刊》第22卷第1期,1988年6月,第49—51頁。
    蘇天爵撰,姚景安點校《元朝名臣事略》卷六《萬户張忠武王》引王鶚《張柔墓誌》,中華書局,1996年,第98頁;《元史》卷一四七《張柔傳》,中華書局,1983年,第3473—3476頁。
    尤袤《遂初堂書目》地理類,《海山仙館叢書》本,葉23a。
    徐夢莘《三朝北盟會編》卷一八宣和五年六月五日引《金國太祖實録》,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許涵度刻本,1987年,第128頁;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建炎元年正月辛卯引《金太祖實録》,中華書局,1956年,第2頁。
    按《三朝北盟會編》與《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引《金太祖實録》均稱太祖卒於“天輔七年八月乙未”,然據《金史·太祖紀》,是年八月乙未,太祖次渾河北,戊申崩於行宫(第42頁),可知宋人所見《金太祖實録》節録有誤。
    胡謐纂修《(成化)山西通志》卷一五大德碑本郝經《遺山先生墓銘》,《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影印明成化十一年刻本,史部第174册,齊魯書社,1996年,第555頁。
    劉因《静修先生文集》卷五《金太子允恭墨竹》詩注,《四部叢刊》本,葉4a。據繆鉞《元遺山年譜彙纂》,元好問於庚戌年(1250)七月“往順天路萬户張柔家觀《金實録》”(《元好問全集》卷五九附録五,山西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461頁),則其謄録《金實録》即當在此時。
    耶律鑄撰,李文田箋《雙溪醉隱集》卷二《密谷行》詩注云:“金源氏《實録》,孟參政鑄無傳,添壽、榮禄有傳。”(《遼海叢書》本,遼瀋書社影印本,1985年,第3册,第1900頁)袁桷《清容居士集》卷四六《黄華帖》稱“桷舊閲《金帝實録》,老人(指黄華老人王庭筠)爲修撰時,坐擅議朝政受杖”,《四部叢刊》本,葉14b。
    王惲撰,楊曉春點校《玉堂嘉話》卷七,中華書局,2011年,第167頁。
    周密撰,吴企明點校《癸辛雜識》别集卷下“假尸還魂”條:“金大定中宛平縣張孝善男名合得,病死復活,云是良鄉王建男喜兒,蓋是假尸還魂者。部擬付王建爲子,世宗曰:‘若然,則吾恐姦詐小人競生詐僞,有亂人倫。既身是合得,止合付合得家。’”(中華書局,1988年,第283頁)。此事亦見《金史》卷二三《五行志》,第538頁。
    元人王惲記載,宋秘監弘道嘗“被東宫旨編節《世宗實録》”(見王惲《秋澗先生大全文集》卷六六《海印奎星研銘》,《四部叢刊》本,葉12a),而宋弘道乃於至元十八年(1281)由元世祖皇太子真金任命爲秘書監(王士點校,高榮盛點校《秘書監志》卷一《職制·設官》,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21頁),可知弘道曾奉太子真金之命節編過金《世宗實録》。此節本可能在民間有所流傳,周密所引《世宗實録》或許就來源於此。
    陳第《世善堂藏書目録》卷上,《續修四庫全書》影印《知不足齋叢書》本,第510頁。除《金實録抄》外,該類另著録有歷代實録抄本十部,且於其後有注曰:“内多奇聞異事正史所未載者,亦有與正史相矛盾者,不可不知,約而抄之,共四十五本。”可知此處所列皆爲世善堂實藏書目。
    《金史》卷六六《完顔勖傳》,中華書局,1997年,第1558—1559頁。
    《四庫全書總目》卷四六史部正史類《金史》提要,第414頁。
    《金史》卷四《熙宗紀》,第75頁。
    《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三七紹興十年七月壬戌,第2203頁。
    《金史》卷四《熙宗紀》,第75頁。此處所記干支“乙卯”有誤,參見施國祁《金史詳校》卷一,《續修四庫全書》影印清光緒六年會稽章氏式訓堂刻本,第293册,第18—19頁。
    《金史》卷七七《宗弼傳》,第1754—1755頁。
    《金史》卷一二九《李通傳》,第2785頁。
    《金史》卷五《海陵紀》,第114頁。
    《金史》卷五《海陵紀》,第110頁。
    《金史》卷一三《衛紹王紀》,第296頁。
    《金史》卷一三二《紇石烈執中傳》,第2835頁。
    《寶鑑》稱天會八年七月立劉豫爲帝,宋代文獻多繫此事於是年七月丁卯,楊堯弼《僞齊録》卷上載《虜立僞齊册文》亦謂“維天會八年歲次庚戌七月辛丑朔二十七日丁卯,皇帝詔曰”云云(《藕香零拾》本,中華書局,1999年,第298頁)。然《金史》卷三《太宗紀》(第62頁)及卷七七《劉豫傳》(第1760頁)皆繫其於天會八年九月戊申。李心傳認爲“蓋金以七月丁卯遣使,而豫以九月戊申受册”(見《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三五建炎四年七月丁卯條小注,第681頁),當是。
    《宋史》卷四七五《劉豫傳》,中華書局,1977年,第13794頁。
    《僞齊録》卷上《僞齊建元阜昌詔》,第299頁。“以昭受命之元用”,朱希祖《僞齊録校補》改“元用”爲“元運”(獨立出版社,1944年,第13頁)。
    《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三九建炎四年十一月辛酉,第738—739頁。
    關於僞齊阜昌年號之行用,文獻有當年改元和次年改元兩種説法,目前學者們比較傾向於認可《建元阜昌詔》所記的當年十一月改元説,參見黄會奇《劉豫改元“阜昌”年代考》,《宋史研究論叢》第10 1,河北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75—86頁;許正弘《劉齊阜昌改元始年小考》,《中國史研究》2011年第2期,第129—134頁。從《寶鑑》的記載來看,是年十月金“詔大齊建立年號”,次月僞齊改元阜昌,是順理成章的事情,同時這也可以印證《建元阜昌詔》“使命臨,促立别號”的記載,説明其可信度是很高的。
    《金史》卷四三《輿服志》“王公以下車制”及“帶制”條,第974、982頁。又見佚名《大金集禮》卷三○《輿服下·臣庶車服》,清光緒二十一年廣雅書局刻本,葉14b、12b—13a。
    《金史》卷四二《儀衛志下》“諸妃嬪導從”條,第959頁。又見《大金集禮》卷三○《輿服下·臣庶車服》,葉14a。
    《金史》卷六《世宗紀上》大定五年正月己未,“宋通問使魏冉等以國書來。書不稱‘大’,稱‘姪宋皇帝’,稱名,‘再拜奉書于叔大金皇帝’。歲幣二十萬”(第135頁)。卷六一《交聘表中》謂大定五年正月,“宋通問使禮部尚書魏冉、崇信軍承宣使康湑奉國書及誓書入見”(第1421頁)。
    《宋史》卷三三《孝宗紀一》,第629頁。
    《金史》卷七七《宗弼傳》,第1755頁。
    甲種本、乙種本及丁種本均將此篇繫於卷一四,當屬另一版本系統。
    “號金國”,甲種本作“國號金”。
    此句乙種本、丁種本及戊種本均作“女真使入國。四月,女真祖自將伐遼,陷東京、黄龍府”。據《金史》卷二《太祖紀》,天輔四年(宋宣和二年)四月乙未“上自將伐遼”(第34頁),而女真陷黄龍府、遼東京事在收國元年、二年間,此處繫年有誤。
    “斡離孛”,原作“幹離孛”,甲種本及乙種本作“幹离孛”,丁種本作“幹里孛”,戊種本作“斡離不”。據《金史》卷七四《宗望傳》,宗望名“斡离不”(第1700頁),此處“幹”當爲“斡”字之誤,今據戊種本改,下同,徑改;詞尾“孛”與“不”可通譯。又“師”字原脱,今據甲種本補。
    此句戊種本作“御弟康王徽宗第九子構爲質求和,尊金國爲伯,稱大金”。
    《金史》卷三《太宗紀》亦謂天會四年閏十一月丙辰“克汴城”(第56頁)。
    “金”字原無,今據丙種本補。
    《金史》卷三《太宗紀》亦謂天會五年四月“宗翰、宗望以宋二帝歸”(第57頁)。
    此句丙種本作“金立張邦昌爲楚帝。張邦昌請哲宗廢后孟氏爲元祐皇后,臨朝聽政。徽宗第九子,初封康王,後構自濟州由金鄉至南京”。
    此句丙種本作“五月庚寅朔,即位。是日元祐皇后在東京撤簾,張邦昌爲太宰,尋死之”。
    《金史》卷三《太宗紀》記云:“(天會七年)十二月丙戌,宗弼取湖州。……戊戌,阿里、蒲盧渾敗宋兵于東關,遂濟曹娥江。壬寅,敗宋兵于高橋。宋主入于海。”(第60—61頁)與此略同。
    “蒲盧渾”,原作“盧蒲渾”,今據《金史》卷三《太宗紀》及卷八○《烏延蒲盧渾傳》乙正。
    “趙伯諤”,原作“趙諤”,今據《金史》卷三《太宗紀》及卷八○《斜卯阿里傳》補“伯”字。
    以上所記克明州、追趙構事,《金史》多有記載。卷三《太宗紀》謂天會八年正月己未,“阿里、蒲盧渾克明州,執其守臣趙伯諤”(第61頁);卷八○《斜卯阿里傳》詳云:“宗弼至餘杭,而宋主走明州,阿里與蒲盧渾以精騎四千襲之,破東關兵,濟曹娥江,敗宋兵於高橋鎮。至明州,頗失利。宋主已入于海,乃退軍餘姚。宗弼使當海濟師,遂下明州,執宋守臣趙伯諤,進至昌國縣。宋主自昌國走温州,由海路追三百餘里,弗及。遂隳明州,與宗弼俱北歸。”(第1800頁)皆與此略同。
    《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三五建炎四年七月丁卯,金主晟遣高慶裔、韓昉,“册命中奉大夫、知東平府、充京東西淮南安撫使、節制河南諸州劉豫爲皇帝,國號大齊,都大名府”(第680—681頁),楊堯弼《僞齊録》卷上《虜立僞齊册文》亦謂“維天會八年歲次庚戌七月辛丑朔二十七日丁卯,皇帝詔曰:……册命爾爲皇帝,國號大齊,都於大名府,世修子禮”云云(第298頁),與此合。然《金史》卷三《太宗紀》(第62頁)及卷七七《劉豫傳》(第1760頁)皆繫此事於天會八年九月戊申,與宋人記載不同。李心傳小注謂“蓋金以七月丁卯遣使,而豫以九月戊申受册”(第681頁),故有此差異。
    “乙亥”,原作“乙丑”,按《金史》卷三《太宗紀》謂天會八年十月乙亥“上至自東京”(第62頁),今據甲種本及戊種本改。
    按此處所記“詔大齊建立年號”事,《金史》失載,參見上文考證。
    按《金史》卷三《太宗紀》僅謂天會十一年十一月“宗弼克和尚原”(第65頁),而此處稱其事在是月壬子朔,可補《金史》之闕。
    “號”字原脱,今據戊種本補。《金史》卷三《太宗紀》天會十三年正月己巳,“上崩于明德宫,年六十一”(第66頁),與此同。
    按《金史》完顔亶廟號熙宗,睿宗係世宗之父宗輔,此處稱亶爲“睿宗”,疑爲作者之誤,戊種本已改作“熙宗”。
    據《金史》卷四《熙宗紀》,天會十五年十一月丙午,“廢齊國,降封劉豫爲蜀王,詔中外。置行臺尚書省于汴”,十二月癸未,“詔改明年爲天眷元年”(第72頁)。此處記事繫於十月,當脱“一”字。
    《金史》卷四《熙宗紀》天眷元年八月己卯,“以河南地與宋。……以京師爲上京,府曰會寧”(第73頁),與此合。《金史》卷四《熙宗紀》亦謂天眷二年四月己卯,“宋遣使謝河南地”(第74頁)。
    《金史》卷四《熙宗紀》天眷三年五月丙子,“詔元帥府復取河南、陝西地”(第74頁),知此處所記當爲天眷三年事。又此處稱“己巳集群臣議南伐”,《金史》未載。按天眷三年四月乙巳朔,己巳爲二十五日,可推知金臣集議南伐當爲是年四月事,至五月丙子詔命元帥復疆。
    “撒離喝”前原衍一“撥”字,今據甲種本及乙種本删。
    “飛軍”,原作“飛兵軍”,衍一“兵”字,今據甲種本删。
    以上所記金軍南征事,亦詳見《金史》卷七七《宗弼傳》,卷四《熙宗紀》稱天眷三年五月“河南平”,記載有誤,參見上文考證。
    《金史》卷四《熙宗紀》皇統元年四月辛巳,“宗弼請伐江南,從之”(第77頁),與此合。
    《金史》卷四《熙宗紀》皇統六年六月乙巳,“殺宇文虚中及高士談”(第82頁)。此處所記較《熙宗紀》稍詳。
    《金史》卷四《熙宗紀》皇統七年四月戊午,“宴便殿,上醉酒,殺户部尚書宗禮”(第83頁)。此處所記有所節略。
    此事詳見《金史》卷四《熙宗紀》,皇統九年(即天德元年)五月戊子,“命翰林學士張鈞草詔,參知政事蕭肄擿其語以爲誹謗,上怒,殺鈞。……戊申,武庫署令耶律八斤妄稱上言宿直將軍蕭榮與胙王元爲黨,誅之”(第86頁)。
    “撒卯”,原作“撒印”,今據《金史》卷四《熙宗紀》改。
    “故”字原脱,今據乙種本及戊種本補。
    以上所記事皆見於《金史》卷四《熙宗紀》皇統九年十一月,“召胙王妃撒卯入宫。戊子,殺故鄧王子阿懶、達懶。癸巳,上獵于忽剌渾土温。遣使殺德妃烏古論氏及夾谷氏、張氏。十二月己酉朔,上至自獵所。丙辰,殺妃裴滿氏於寢殿”(第87頁)。此處於天德元年(即皇統九年)五月記事後稱“八年十一月”,似指天德八年,繫年有誤,“八年”二字疑爲衍文。又“裴蒲氏”當作“裴滿氏”。
    以上所記完顔亮謀反事,詳見《金史》卷四《熙宗紀》皇統九年十二月條(引文從略,見第87頁)。此處記載簡略。
    “年三十一”,原作“年三十二”,按金熙宗完顔亶生於天輔三年(1119),《金史》卷四《熙宗紀》謂皇統九年十二月“帝崩,時年三十一”(第87頁),今據甲種本及戊種本改。
    參見《金史》卷五《海陵紀》皇統九年十二月,“詐以熙宗欲議立后,召大臣,遂殺曹國王宗敏,左丞相宗賢。……己未,大赦。改皇統九年爲天德元年”(第93頁)。
    此處“官車螭頭,并服金、玉、犀帶,及傘蓋制度”句至下文正隆六年“冬十月,世宗即位于遼陽”均爲海陵朝事,然明藍格鈔本原皆置於下文大定二十五年“十二月戊午,皇孫金源郡王授大興尹,進封原王”後,顯然有誤。今據甲種本、丁種本及戊種本移置於此。又“并”,原作“拜”,今據甲種本改。
    《金史》卷五《海陵紀》天德三年正月甲午,“初置國子監”(第96頁),與此合。
    《金史》卷五《海陵紀》天德三年三月壬辰,“詔廣燕城,建宫室”(第97頁),與此合。
    據《金史》卷五《海陵紀》,天德二年十二月己未“罷行臺尚書省”(第96頁),即廢汴京行臺,至三年四月丙午“詔遷都燕京”(第97頁)。此處蓋帶叙“廢汴京行省”,而實言是日下詔遷都。
    按《金史》卷五《海陵紀》貞元元年三月辛亥,“上至燕京。……乙卯,以遷都詔中外。改元貞元。改燕京爲中都”(第100頁)。此處“元年”,原脱“元”字,今據甲種本及丁種本補。又“改燕京”三字原脱,今據戊種本補。
    《金史》卷五《海陵紀》貞元三年三月乙卯,“命以大房山雲峯寺爲山陵,建行宫其麓”(第104頁)。此處所記“親詣大房山”,或即以大房山爲山陵之緣起,《金史》失載。
    按《金史》卷五《海陵紀》正隆三年十一月,“詔左丞相張浩、參知政事敬嗣暉營建南京宫室”(第109頁),卷九○《高德基傳》同(第1996頁)。知此處所記係正隆三年事。“敬嗣暉”,原誤作“敬自暉”,今據《海陵紀》改。
    “論功遷職”,原作“論武遷”,今據甲種本、乙種本及戊種本改。
    以上所記議南伐事,詳見《金史》卷一二九《張仲軻傳》(引文從略,見第2782—2783頁)此處記載節略較甚,然明言事在正隆三年十二月,可補《張仲軻傳》之闕。又此處“梁珫”,原誤作“梁琉”,今據《張仲軻傳》改。“張習寶”,丙種本及丁種本作“張習保”,而《張仲軻傳》則作“直長習失”,當是,此處人名記載恐誤。
    按此事《金史》未載,然卷二四《地理志上》上京路小注稱正隆二年,“命吏部郎中蕭彦良盡毁宫殿、宗廟、諸大族邸第及儲慶寺,夷其趾,耕墾之”(第551頁)。知蕭彦良自正隆二年夷毁上京,至四年始遷會寧甲仗及帑藏諸物。“吏部郎中”,原誤作“禮部郎中”,今據乙種本、丁種本、戊種本及《地理志》改。
    《金史》卷九○《高德基傳》謂正隆四年“德基與御史中丞李籌、刑部侍郎蕭中一俱爲營造提點”(第1996頁),與此合。
    《金史》卷五《海陵紀》正隆四年二月丁未,“修中都城。造戰船于通州”(第110頁),與此合。
    “一千”二字原無,今據丙種本補。
    “供”,原作“借”,今據《金史》卷五《海陵紀》改。
    以上所記營建南京事,亦見《金史》卷五《海陵紀》正隆四年四月庚戌:“詔諸路舊貯軍器並致于中都。時方建宫室於南京,又中都與四方所造軍器材用皆賦於民,箭翎一尺至千錢,村落間往往椎牛以供筋革,至於烏鵲狗彘無不被害者。”(第110頁)此處記載較《金史》爲詳。按此處稱“中都所造軍器仗用,皆賦于四方之民”,而《海陵紀》謂“中都與四方所造軍器材用皆賦於民”,似節録有誤。又“徵諸路工匠至京師”事,見《金史》卷一二九《李通傳》:“及徵發諸道工匠至京師,疫死者不可勝數,天下始騷然矣。”(第2785頁)然《李通傳》此條繫年有誤,參見上文考證。
    《金史》卷五《海陵紀》正隆四年八月,“詔諸路調馬,以户口爲差,計五十六萬餘疋,富室有至六十疋者,仍令户自養飼以俟”(第110頁),與此合。
    “殺”字原脱,今據乙種本、丙種本及丁種本補。《金史》卷五《海陵紀》正隆四年十二月乙亥,“太醫使祁宰上疏諫伐宋,殺之”(第111頁),與此合。
    “運”字原脱,今據甲種本、乙種本及丙種本補。
    《金史》卷五《海陵紀》正隆六年二月庚申“徵諸道水手運戰船”,癸亥“發中都”(第113頁),與此合。
    《金史》卷五《海陵紀》正隆六年四月丁未,“詔百官先赴南京治事,尚書省、樞密院、大宗正府、勸農司、太府、少府皆從行,吏、户、兵、刑部,四方館,都水監,大理司官各留一員。……遣使徵諸道兵”(第113—114頁),與此合。
    《金史》卷五《海陵紀》正隆六年五月,“契丹諸部反,遣右衞將軍蕭秃剌等討之”(第114頁),即指此事。
    《金史》卷五《海陵紀》正隆六年七月,“殺亡遼耶律氏、宋趙氏子男凡百三十餘人”(第114頁),與此略同。此處“一百三十”,乙種本及丁種本作“一百三十八”字,丙種本作“一百三十餘”。
    《金史》卷五《海陵紀》正隆六年八月癸丑,“以諫伐宋弑皇太后徒單氏于寧德宫,仍命即宫中焚之,棄其骨水中,并殺其侍婢等十餘人”(第114頁),即此事。
    《金史》卷五《海陵紀》正隆六年九月庚寅,“大名府賊王九據城叛,衆至數萬,所至盜賊蜂起,大者連城邑,小者保山澤,或以十數騎張旗幟而行,官軍莫敢近。上又惡聞盜賊事,言者輒罪之”(第115頁),與此略同。惟“王九”,此處作“王友有”,甲種本作“王有直”,乙種本作“王文有”,丙種本作“王友仁”,戊種本作“王友直”,皆異。又此處“海陵聞惡”,疑當作“海陵惡聞”,丙種本作“海陵聞之而怒”。
    《金史》卷五《海陵紀》正隆六年九月,“上自將三十二總管兵伐宋,進自壽春。……甲午,上發南京,詔皇后及太子光英居守,尚書令張浩、左丞相蕭玉、參知政事敬嗣暉留治省事”(第115頁),即指此事。
    “陽”字原脱,今據甲種本、丁種本及戊種本補。《金史》卷五《海陵紀》正隆六年十月,“東京留守曹國公烏禄即位于遼陽,改元大定”(第116頁),與此合。
    此句丙種本作“故致怒于衆曰”。
    “定命”,原作“命定”,今據乙種本乙正。
    “揭”,戊種本作“攬”。
    “肢”,戊種本作“手足”。
    以上所記完顔元宜謀亂事,詳見《金史》卷一三二《完顔元宜傳》:“元宜使人密召王祥,既至,遂約詰旦衛軍番代即行事。元宜先欺其衆曰:‘有令,爾(5皆去馬,詰旦渡江。’衆皆懼,乃以舉事告之,皆許諾。十月乙未黎明,元宜、王祥與武勝軍都總管徒單守素、猛安唐括烏野、謀克斡盧保、婁薛、温都長壽等率衆犯御營。海陵聞亂,以爲宋兵奄至,攬衣遽起,箭入帳中,取視之,愕然曰:‘乃我兵也。’大慶山曰:‘事急矣,當出避之。’海陵曰:‘走將安往。’方取弓,已中箭仆地。延安少尹納合斡魯補先刃之,手足猶動,遂縊殺之。”(第2831—2832頁)此處記載節略較甚。又此處“所視”疑爲“取視”之誤。
    按《金史·世宗紀》,此下所記“穎起授秘書監”、敗窩幹、宋主内禪諸事皆在大定二年,此處疑脱“二年”。
    《金史》卷六《世宗紀上》大定二年二月己亥,“前翰林待制大穎以言盜賊忤海陵,杖而除名,起爲秘書丞”(第126頁),卷八三《祁宰傳》謂大定四年“詔贈資政大夫”(第1874頁)。此處記事時序或有舛亂。
    《金史》卷六《世宗紀上》大定二年六月庚寅,“右副元帥僕散忠義大敗窩斡于裊嶺西陷泉,獲其弟裊”(第128頁),卷八七《僕散忠義傳》(第1936—1937頁)及卷一三三《移剌窩斡傳》(第2857—2858頁)所記略同。知此處“僕散中”當作“僕散忠義”,“窩幹”當作“窩斡”。“腐幹”,甲種本、乙種本、丙種本及戊種本均作“窩幹”,亦當作“窩斡”,然據《世宗紀》,六月所獲者係窩斡之弟裊,至九月方擒窩斡(第129頁)。
    《金史》卷六《世宗紀上》謂大定二年七月丙午,“宋主傳位于子眘”(第128頁)。
    “國書”,原脱一“書”字,今據甲種本及丁種本補。
    此處記事見於《金史》卷六《世宗紀上》(第135頁)及卷六一《交聘表中》(第1421頁)。其“甲申年爲首,每冬季於泗州交貢”之文出自此次和議誓書,《金史》失載,參見上文考證。
    《金史》卷六《世宗紀上》大定七年正月壬子,“上服袞冕,御大安殿,受尊號册寶禮”(第138—139頁),與此合。
    《金史》卷六《世宗紀上》大定八年正月庚辰,“行皇太子册禮”(第141頁),與此同。
    《金史》卷八《世宗紀下》大定二十四年二月癸酉,“上曰:‘朕將往上京。念本朝風俗重端午節,比及端午到上京,則燕勞鄉間宗室父老’……五月己丑,至上京”(第186—187頁),即指此事。
    《金史》卷八《世宗紀下》大定二十五年六月庚申,“皇太子允恭薨”(第188頁),卷一九《世紀補》亦謂是年六月庚申顯宗(即皇太子允恭)崩于承華殿,“世宗自上京還,次天平山好水川,訃聞,爲位臨奠于行宫之南,大慟者久之”(第415頁),即指此事。
    《金史》卷八《世宗紀下》大定二十五年十二月戊午,“以皇孫金源郡王麻達葛判大興尹,進封原王”(第190頁),與此合。
    按《金史》卷八《世宗紀下》大定二十六年十一月庚申,“立右丞相原王璟爲皇太孫”(第195頁),未載“頒詔應天門”。
    按《金史》卷八《世宗紀下》,大定二十八年三月無大赦事,然是年十二月庚辰“赦天下”(第203頁),疑即此之所指,或此處“三月”係“十二月”傳抄之誤。
    《金史》卷八《世宗紀下》大定二十九年正月癸巳,“上崩于福安殿,壽六十七。皇太孫即皇帝位”(第203頁),與此合。
    《金史》卷九《章宗紀一》大定二十九年二月,“宋主内禪,子惇嗣立”(第209頁),與此合。
    《金史》卷九《章宗紀一》明昌二年正月乙卯,“皇太后不豫,自是日往侍疾,丙夜乃還。辛酉,皇太后崩”(第217頁),即此事。此處稱“明昌三年”,當爲“二年”之誤。
    按《金史》卷一○《章宗紀二》明昌七年(即承安元年)十一月戊戌,“有事于南郊,大赦,改元”(第240頁),此處所記較《金史》爲詳。
    此處原僅有“改”字,今據乙種本、丙種本及丁種本補“元泰和”三字。《金史》卷一一《章宗紀三》承安五年十二月癸未朔,“詔改明年爲泰和元年”(第255頁)。
    《金史》卷一一《章宗紀三》泰和元年十二月丁酉,“司空襄等進《新定律令勅條格式》五十二卷”(第258頁),即此事。此處“十一月”當爲“十二月”之誤。
    “刼”,丙種本作“掠”。按此處所記宋人侵寶雞、郿縣事,《金史·章宗紀》未載,惟卷六二《交聘表下》稱泰和四年十一月癸未,“寶雞、郿縣諸社屢被宋抄掠”(第1473頁)。
    《金史》卷九八《完顔匡傳》謂泰和五年正月宋人“入確山界奪民馬”(第2167頁),與此合。
    “害”字原脱,今據甲種本、丁種本及戊種本補。
    《金史》卷六二《交聘表下》稱泰和五年正月庚申,“宋兵入遂平縣,縱掠,出獄囚,火官舍,害令尉而去”(第1474頁),與此合。
    按《金史》卷六二《交聘表下》泰和五年五月甲子,“平章政事僕散揆宣撫河南,籍諸道兵備宋。宣撫司移文宋三省樞密,問用兵之故,宋以鐫諭邊臣爲辭”(第1475頁),疑與此事相涉。
    《金史》卷九八《完顔匡傳》謂泰和六年二月,“宋人陷散關,取泗州、虹縣、靈璧”(第2168頁),即指此事。
    按《金史》卷九三《獨吉思忠傳》云:“(泰和)六年四月,上召大臣議伐宋事,大臣猶言無足慮者。或曰:‘鼠竊狗盜,非用兵也。’”(第2064頁)又卷一○一《僕散端傳》亦謂“泰和六年,詔大臣議伐宋,皆曰無足慮者。左丞相宗浩、參知政事賈鉉亦曰:‘狗盜鼠竊,非舉兵也。’端曰:‘小寇當晝伏夜出,豈敢白日列陳,犯靈璧、入渦口、攻壽春邪?……’”(第2230頁)皆與此合,然此處所記多有節略。
    按《金史》卷一二《章宗紀四》,泰和六年四月丙寅,“詔平章政事僕散揆領行省于汴,許以便宜從事”,五月辛卯,“以征南詔中外”(第275頁)。然此處稱領行省爲五月事,恐誤。
    按《金史》卷一二《章宗紀四》泰和六年六月,“平章政事揆報蘄之捷,并送所獲宋將田俊邁至闕”(第276頁),趙秉文《閑閑老人滏水文集》卷一○亦有《謝宣諭生擒賊將田俊邁表》(《九金人集》本,臺灣成文出版社,1967年,第197頁)。此處稱“宋將田俊”,當脱一“邁”字。
    丙種本於“皇叔衛王”後多“永濟”二字,且有小注曰“世宗第三子”。
    據《金史》卷一二《章宗紀四》,泰和八年十一月乙卯,“上不豫。丙辰,崩于福安殿,年四十一。大安元年春正月,諡曰憲天光運仁文義武神聖英孝皇帝,廟號章宗”(第285頁),知此處記事當在泰和八年。
    “紇”,原作“訖”,今據《金史》卷一三二《紇石烈執中傳》改。
    按此處所記“紇石烈忽殺虎”,即《金史》之紇石烈執中。據卷一三二本傳,紇石烈執中本名胡沙虎,“大安元年,授世襲謀克,復知大興府事”(第2834頁),與此合。又“忽殺虎”、“召”,戊種本分别作“胡沙虎”、“詔”。
    《金史》卷九三《完顔承裕傳》謂“大安初,召爲御史中丞”(第2066頁),與此合。
    據《金史》卷九三《完顔承裕傳》,大安三年,承裕“拜參知政事,與平章政事獨吉思忠行省戍邊。烏沙堡之役不爲備,失利,朝廷獨坐思忠,詔承裕主兵事”(第2066頁),此事亦見同卷《獨吉思忠傳》(第2064頁)。
    “大”,原作“又”,今據乙種本改。《金史》卷九三《獨吉思忠傳》謂大安三年,“與參知政事承裕將兵屯邊,方繕完烏沙堡,思忠等不設備,大元前兵奄至,取烏月營,思忠不能守,乃退兵,思忠坐解職”(第2064頁),即指此事。“烏沙营”,戊種本及《獨吉思忠傳》均作“烏月營”。
    《金史》卷九三《完顔承裕傳》謂大安三年八月,“大元大兵至野狐嶺,承裕喪氣,不敢拒戰,退至宣平”(第2066頁),宋佚名《續編兩朝綱目備要》卷一三嘉定四年八月下小注稱金大安三年“韃兵至翠平口,虜又大敗”(汝企和點校,中華書局,1995年,第244頁),皆指此事。
    “會河川”,原作“漬河川”。按《金史》卷九三《獨吉思忠傳》記此事作“會河川”,又《元史》卷一《太祖紀》謂太祖六年(即金大安三年)八月“帝及金師戰于宣平之會河川,敗之”(中華書局,1983年,第15頁),知此處當作“會河川”。今據戊種本改。
    《金史》卷九三《完顔承裕傳》謂大安三年八月,“承裕率兵南行,大元兵踵擊之。明日,至會河川,承裕兵大潰。承裕僅脱身,走入宣德。大元游兵入居庸關,中都戒嚴”(第2064頁),即指此事。
    《金史》卷一三二《紇石烈執中傳》謂大安中,“以勁兵七千遇大兵,戰于定安之北,薄暮,先以麾下遁去,衆遂潰”,即指此事。又“安定”,原作“安之”,今據丙種本、戊種本及《紇石烈執中傳》改。
    按《金史》卷一三二《紇石烈執中傳》謂崇慶元年,“朝廷惡其言,下有司按問,詔數其十五罪,罷歸田里。明年,復召至中都,預議軍事”(第2835頁),則“召忽殺虎議軍國事”係崇慶二年事,此處繫年有誤。
    《元史》卷一《太祖紀》謂太祖八年(即金崇慶二年)七月“金西京留守忽沙虎遁去”(第16頁),當即蒙古攻西京所致。
    “右師副”,原作“右司付”,今據乙種本及丙種本改。
    《金史》卷一三二《紇石烈執中傳》謂崇慶二年,“上終以執中爲可用,賜金牌,權右副元帥,將武衛軍五千人屯中都城北。執中乃與其黨經歷官文繡局直長完顔醜奴、提控宿直將軍蒲察六斤、武衛軍鈐轄烏古論奪剌謀作亂。是時,大元大兵在近,上使奉職即軍中責執中止務馳獵,不恤軍事”(第2835—2836頁),即指此事。
    “没烈”,原作“没到”。按《金史》卷一三二《紇石烈執中傳》謂是年八月,執中謀亂,“使烏古論奪剌召没烈,殺之”,卷一○二《完顔弼傳》稱徒單没烈時任“提點近侍局、駙馬都尉”(第2253頁),知此處當作“没烈”。今據戊種本改。
    “門”字原脱,今據乙種本及丁種本補。“豐王”,戊種本作“昇王”。以上所記忽殺虎謀反事,詳見《金史》卷一三《衛紹王紀》至寧元年八月條(引文從略,見第296—297頁),卷一三二《紇石烈執中傳》所記略同。
    《金史》卷一四《宣宗紀上》至寧元年九月甲辰,“即皇帝位於大安殿。以紇石烈胡沙虎爲太師、尚書令兼都元帥,封澤王”(第301頁),卷一三二《紇石烈執中傳》略同(第2837頁),皆與此合。
    “於”字原無,今據戊種本補。
    《金史》卷一四《宣宗紀上》至寧元年九月壬子,“改元貞祐,大赦”(第302頁),與此合。
    “國”,乙種本、丙種本及丁種本作“歸”。
    此事參見《金史》卷一四《宣宗紀上》,貞祐元年十月記云:“丁酉朔,京師戒嚴。辛丑,大元乙里只來。……辛亥,元帥右監軍术虎高琪戰于城北,凡兩敗績而歸,就以兵殺胡沙虎于其第,持其首詣闕待罪。赦之,仍授左副元帥”(第302頁)卷一○六《术虎高琪傳》所記略同(第2841頁)。
    《金史》卷一四《宣宗紀上》貞祐元年十二月丁酉朔,“上御應天門,詔諭軍士,仍出銀以賜之。……左副元帥术虎高琪進平章政事兼前職”(第303頁),與此合。
    《金史》卷一四《宣宗紀上》貞祐二年三月辛未,“遣承暉詣大元請和。……庚寅,奉衞紹王公主歸于大元太祖皇帝,是爲公主皇后”(第304頁),與此合。
    “俘虜”,丙種本作“被俘”。《金史》卷一四《宣宗紀上》貞祐二年四月,“時山東、河北諸郡失守,惟真定、清、沃、大名、東平、徐、邳、海數城僅存而已,河東州縣亦多殘燬”(第304頁),與此合。
    《金史》卷一四《宣宗紀上》貞祐二年四月乙卯,“尚書省奏巡幸南京,詔從之”(第304頁),此處所記較《金史》稍詳。
    按《金史》卷一四《宣宗紀上》僅言貞祐二年七月“車駕至南京”(第305頁),未載“赦南京屬縣”事。
    “庚寅”原脱“寅”字,乙種本作“庚辰”,丁種本作“庚子”。按《金史》卷一六《宣宗紀下》,宣宗卒於元光二年十二月庚寅(第369頁),今據戊種本補。
    《金史》卷一六《宣宗紀下》元光二年庚寅,“上崩于寧德殿,壽六十有一。……傳遺詔立皇太子,……廟號宣宗”(第369—370頁),與此合。
    此處原無“爲太宗”三字,按是年元太宗窩闊台即位,今據丙種本補。
    《金史》卷一七《哀宗紀上》於“天興元年”下注曰“是年本正大九年,正月改元開興,四月又改元天興”(第384頁),與此合。
    據《金史》卷一七《哀宗紀上》,天興元年三月壬寅,“分軍防守四城。大元兵攻汴城,上出承天門撫西面將士。……癸卯,上復出撫東面將士,親傅戰傷者藥于南薰門下,仍賜卮酒。出内府金帛器皿以賞戰士”(第386頁)。此處繫蒙古軍攻汴事於二月,恐誤,當作“三月”。
    按《金史》卷一七《哀宗紀上》稱天興元年四月“汴京解嚴”(第387頁),知是月蒙古軍罷攻。
    《金史》卷一八《哀宗紀下》天興元年十二月甲辰“次黄陵岡”(第395頁),即指此事。惟“黄龍崗”,《金史》各處均作“黄陵岡”,然白珽《湛淵静語》卷二引《使燕日録》稱“癸巳(天興元年)春,金主守緒親提兵自黄龍崗轉戰,敗走歸德”(《知不足齋叢書》本,葉5b),郝經《郝文忠公陵川文集》卷三六《喬千户行狀》謂“金義宗北渡,丞相白撒圍衛州,力戰卻之,追奔至黄龍崗,復會諸軍圍蔡”(《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影印明正德二年李瀚刻本,書目文獻出版社,1999年,第91册,第813頁),王惲《秋澗先生大全文集》卷四八《開府儀同三司中書左丞相忠武史公家傳》亦言“金主東播,復自黄龍崗來襲我新衛”(《四部叢刊》本,葉13a),皆作“黄龍崗”。
    據《金史》卷一八《哀宗紀下》,天興二年正月辛亥,“白撒引兵攻衛州,不克。乙卯,聞大元兵自河南渡河,至衛之西南,遂退師。丁巳,戰于白公廟,白撒敗績,棄軍東遁。元帥劉益、上黨公張開亦遁,並爲民家所殺。益部曲王全降。戊午,上進次蒲城,復還魏樓村。李辛自汴京出奔,伏誅。己未,上以白撒謀,夜棄六軍渡河,與副元帥、合里合六七人走歸德”(第396頁)。知此處所記金軍攻衛及潰奔歸德事當在天興二年正月。
    此事詳見《金史》卷一一五《崔立傳》(引文從略,見第2527—2528頁)及卷一八《哀宗紀下》(引文從略,見第396 —397頁)。
    此句原作“金主蒲察官奴,自歸德遷蔡”,語義不通。按《金史》卷一八《哀宗紀下》謂天興二年六月己卯,誅蒲察官奴及其黨阿里合、白進等,辛卯,“上發歸德,留元帥王璧守之。……己亥,上入蔡州”(第398—399頁),其誅官奴事又見卷一一六《蒲察官奴傳》(第2549頁),知此處“金主”後當有脱字。甲種本及戊種本作“金主殺蒲察官奴”,當是,今據補“殺”字。
    此事詳見《金史》卷一八《哀宗紀下》天興三年正月條(引文從略,見第402—4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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