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在调结构、去产能的大背景下,船舶制造业因产能过剩、质量总体偏低而成为经济结构调整和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主要领域,许多船舶制造企业相继进行破产重整。对相关企业进行破产重整,不可避免地需要对企业股东权益进行调整,对处于重整程序中船舶制造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其核心在于对船舶制造企业重整价值的深刻发现,以及健全保护股东权益的法律规定。然而破产法中仅用几个条文对重整中股东权益进行原则性规范,可操作性不强,更没有可操作
引文
(1)刘浩然:“上市公司重整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之现状及完善”,载《天津法学》2017年第3期。
(1)张北平,汪泳:“基于功效函数法的风险投资项目功效评价”,载《经济与管理》2014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