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私家车APP出行平台事故责任认定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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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Discussion on the responsibility confirmation of car accidents at online car hiring platform
  • 作者:高琪
  • 英文作者:GAO Qi;
  • 关键词:出行平台 ; 私家车 ; 侵权责任 ; 网约车
  • 英文关键词:travel platform;;private car;;tort liability;;network reservation vehicle
  • 中文刊名:HUNS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ainan Normal University
  •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11-15
  • 出版单位: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 年:2018
  • 期:v.20;No.112
  • 语种:中文;
  • 页:HUNS201806004
  • 页数:8
  • CN:06
  • ISSN:34-1231/Z
  • 分类号:20-27
摘要
2016年国家明确了网约车运营的合法身份,政府管制让网约车平台的身份和规范得到一定的明晰,但网约车平台运营在共享机遇下迎来更大发展空间同时,涉及网约车的交通事故纠纷日益涌现。网约私家车模式中以雇佣关系认定的快车和以居间关系认定的顺风车在交通事故中对出行平台的事故责任要求不同,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对现有利益相关者的妥善保护是预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重要部分,侵权法草案(室内稿)第46条关于平台责任的规定缺乏对出行平台项下各种机动车种类的必要区分,由此造成责任认定不明。通过私家车与非私家车的划分重构第46条平台责任问题方可实现在法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紧张关系中保持微妙的平衡。
        In 2016,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network vehicle operation was clearly confirmed at the level of the state ministries and commissions. Amid a shared economic climate, the online car hiring platform, a symbol of optimal resources allocation, had a huge impact on the traditional taxi industry. The traffic accident disputes revolving around online-hired car are becoming even more serious when the operation of the online hiring car network expects more growth in the sharing opportunity. In the private car model, the "express car" identified by the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and the "get a ride" determined by the interposition relationship are different in the accident liability confirmation for the trip platform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In a new economic climate, the proper protection of the existing stakeholder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prevention of traffic accident liability disputes. The forty-sixth article of the draft tort law(indoor draft)lacks the necessary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various types of motor vehicles on the online travel platform,resulting in the unidentified responsibility. Through the division of private cars and non-private cars, the forty-sixth platform responsibility problem can be reconstructed to achieve a delicate balance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legal interests and the tension of freedom of conduct
引文
[1]孟琳.网络约租车法律规制研究—以Uber为例[D].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学位论文),2016.
    [2]李后龙,余灌南.潘军锋.分享经济背景下网络约车民事案件的疑难问题[J].人民司法,2016(22):56-63.
    [3]曹艳春.雇主责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6]罗施福.论流质约款效力的制度重构[J].理论界,2010(8):72-74.
    [7]黑晓峰.网约车乘客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石油大学(学位论文),2017.
    (1)2017年8月发布的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我国网约出租车用户达到2.78亿,较2016年增长率为23.7%,网约专车或快车用户规模达到2.17亿,增长率为29.4%。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cnnic.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708/P020170807351923262153.pdf,2017年11月11日访问。
    (2)网约车服务经营者通过分拆业务,开创“车辆租赁+司机代驾”的商业新模式。该模式的合同基础是司机、网约车软件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的四方协议。参见侯登华:《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1期。
    (3)本文在私家车模式下以快车和顺风车这两种典型模式为主要研究对象。
    (4)2002年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中定义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是指“在市政公用行业中,由政府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对某项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即特许经营权。”
    (5)2017年7月,《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施行,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为本市号牌且登记注册为5座(含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燃油车辆轴距不低于2675毫米,排量不低于1.8L或1.4T,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有服务所在地户籍或取得服务所在地居住证。而这种规定对很多车辆来说并不达标,遵守规则的车辆会主动退出平台,而一部分驾驶员在平台的庇护下继续运营,与出租车明显的标志不同,监管部门很难查到私家车从事网约车的在规格上不达标的违规行为。见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7-11/12/c_1121941207.htm,2017年11月12日访问。
    (6)如违约纠纷,乘客乘坐网约车,实质上是与司机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签订了一个运输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有可能做出违约行为,例如乘客在等待网约车来临的过程中刚好经过一辆空闲出租车,转而放弃使用网约车;或者司机在接单后,选择路边招手的乘客,而不再选择已经预约的乘客。这类纠纷往往比较简单,不会产生严重后果,通过网约车平台的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即可加以解决,因此不被大多数专家和学者关注。详见白莹莹等《网约车意外纠纷化解机制研究》,载《法制与经济》,2017年第5期。
    (7)网约车做成专车,专车又做回出租车,这既是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抵制,也说明在新的行政监管模式下网约车的共享属性将渐渐消失。见https://www.sohu.com/a/42070432_237443,2017年11月12日访问。
    (8)私家车主与平台公司若签订劳动合同,司机则成为平台公司员工,交通事故责任由平台公司承担;属于劳务派遣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若为租赁,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参见梁分《网约私家车交通事故责任之认定与承担》,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9期。
    (9)(2017)津0112民初1766号。
    (10)在(2017)豫01民终8797号“刘浩杰、陈春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者提供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本案中小桔公司是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并非承运人,其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承担本案过错赔偿责任。”2016年7月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app出行平台公司与乘客之间为运输合同关系,第十条规定私人小汽车合乘中,平台公司承担信息服务功能,可见居间合同关系应以顺风车为限。
    (11)“刘刚与周建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京01民终5702号;“王立存与李启凤、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辽0105民初2178号,资料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2017年11月15日访问。
    (12)“刘浩杰、陈春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豫01民终8797号,资料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2017年11月15日访问。
    (13)《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4)北京、上海的网约车规定中对何种情况网约车平台应与驾驶员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具体规定,广州市则要求所有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驾驶员,网约车平台都应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15)《劳动合同法》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16)《滴滴用户服务协议》第三条:“合同订立、您理解并同意,您通过滴滴平台选择并使用我们的服务,即视为接受本《用户服务协议》并根据本协议与我公司达成了合约。”
    (17)搭乘顺风车的行为虽然在表现形式上有给付行为,但这种行为不是合同意义的债务履行,本质是任意给付,不具有法律约束性。参见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
    (1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快车模式下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鉴定应负全责或部分责任时,由平台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平台不存在对司机资格审查和日常管理疏忽时可向肇事司机追偿。
    (19)此处平台的疏忽一是平台疏忽对司机的审查和管理,如司机缺乏基本驾驶证件;未对司机进行犯罪风险调查培训;未审核司机驾驶记录等,二是平台疏于对车辆的监督检查,如未对车辆进行年检;车辆里程数造假未查出;未进行车辆定期检修等。
    (20)从目前国内实际来看,要求平台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仍存在困难,公安系统基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平台作为商业主体一般难以获得有效的查证资格,笔者以为,此处应给予立法明确。
    (21)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全职工作比网约车服务更为重要时,司机更不会愿意放弃本职工作而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参见“滴滴出行:兼职司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http://news.xinhuanet.com/talking/2015-10/28/c_1116961498.htm,2017年11月21日访问。
    (22)2016年6月至8北京地区一份网约车服务司机调查报告显示,北京地区的网约车司机近8成为全职工作,超过四成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扣除车辆耗损、折旧、油费和话费后,七成网约车司机月均收入不足四千元人民币。参见:http://auto.163.com/16/1021/10/C3T40BI7000884NK.html,2017年11月22日访问。
    (23)资料来源:根据城市网约车实施细则整理。参见潘静《“网约车”类共享经济的保险规制路径》,载《武汉金融》2017年第8期。
    (24)从中国保信车险信息平台发布的数据来看,一般家用私家车年平均保费在3500元,出租车年平均保费在6500元左右。参见夏平平,许子凌《专车服务平台的兴起对车险市场的影响分析-基于南京市的调查分析》,载《中国商论》,2016年第8期。
    (25)“空姐滴滴打车遇害,网约车安全谁来保障?”http://www.sohu.com/a/231351621_121861访问日期:2018年5月13日。
    (26)侵权责任法草案(室内稿)第46条规定,网络预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网络预约平台为机动车提供者的,网络预约平台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网络预约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网络预约平台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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