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是走出侦查监督困境和适应检察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侦查监督工作的司法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试点所采取的制度举措及实施效果的分析,发现该项措施对于侦查监督具有积极意义,因而应从完善中央、地方立法、借助司法改革、依托办案系统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工作。
引文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载《检察日报》2016年11月7日。
[2]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3]韩晓峰、陈超然:《诉讼监督事项案件化的思考——以侦查监督为分析视角》,载《人民检察》2016年第21期。
[4]参见《优秀侦查监督案件》,载《侦查监督指南》2016年第2辑。
[5]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局之间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侦查监督科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平台同步监督公安人员的审讯过程,实现事中监督。
[6]黄河、赵学武:《侦查监督的现状、问题和发展方向》,载《人民检察》2016年第21期。
[7][美]吉姆·佩特罗、南希·佩特罗:《冤案何以发生》,苑宁宁、陈效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