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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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由"法定实缴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这一修改虽然活跃了市场,鼓励了投资,但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以及与原有法律制度如何衔接则成为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比较法定实缴制与认缴登记制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发现两种制度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上均存在不足。域外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制改革历程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措施可以为我国立法实践提供良好的借鉴。针对我国当前的资本信用环境,在认缴资本制下,我国应采取事前监管措施和事后防范手段,加强公司信息动态监控,设置出资催缴程序,对于特定行业强制投保责任险,同时,引入衡平居次原则,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引文
(1)此次立法修改的大背景是,国务院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相关改革措施,以便利企业设立,改善营商环境,而当时《公司法》中的法定注册资本制度与这些改革措施存有冲突。参见黄辉:《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正当性:基于债权人保护功能的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2)这里的实际含义应当为由“部分的认缴制”变为“完全的认缴制”,因为在2005年《公司法》改革的时候已经废除了严格的实缴制,允许分期缴纳,但对缴纳的期限和数额比例有一定的限制。2014年的《公司法》则完全取消了限制。在此统一认为2014年前的公司资本制为“实缴制”。
    (3)参见胡田野:《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后的债权人保护路径》,《法律适用》2014年第7期。
    (4)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页。
    (5)参见胡改蓉:《“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法学评论》2015年第3期。
    (6)王文宇:《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7)参见甘培忠:《论公司资本制度颠覆性改革的环境与逻辑缺陷及制度补救》,《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3期。
    (8)赵万一、卢代富:《公司法:国际经验与理论结构》,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2页。
    (9)夏雅丽:《有限责任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10)参见范健、王建文:《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74页。
    (11)仇晓光:《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对策研究——以风险控制与治理机制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9页。
    (12)赵旭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9页。
    (13)参见黄耀文:《认缴资本制度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政法论坛》2015年第1期;姜天波:《〈公司法〉修改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一)对历次〈公司法〉修改的回顾》,《工商行政管理》2006年第1期。
    (14)刘燕:《对我国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的思考》,《中外法学》1997第3期。
    (15)(16)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55页。
    (17)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18)参见王东敏:《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对几类民商案件的影响》,《人民司法》2014年第5期;余莹:《公司资本信用之法律分析》,《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19)卢亚娟、褚保金:《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可获性的实证分析——基于江苏省宜兴市的调研》,《经济学动态》2010年第3期。
    (20)参见郭富青:《公司资本制度设立理念与功能变革》,《法商研究》2012年第7期。
    (21)朱慈蕴:《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保护》,《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
    (22)[加]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23)王洪伟:《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研究——以相关利益主体利益平衡为中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67页。
    (24)参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0029号民事判决书。
    (25)薛波:《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债权人保护机制之完善》,《时代法学》2015第4期。
    (26)(27)刘俊海译:《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8、118页。
    (28)石慧荣:《公司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0页。
    (29)杜景林、卢谌译:《德国股份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公司改组法·德国参与决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页。
    (30)李飞、顾肖荣主编:《中德完善公司立法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6页。
    (31)范剑虹、李翀:《德国法研究导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86页。
    (32)于敏译:《日本公司法现代化的发展方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页。
    (33)《日本商法》第266条第1款规定:董事执行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对第三人也负有连带损害责任;第2款规定:董事就认股书、新股认购权证书、公司债应募书、事业说明书或第281条第1款的文件上应记的重要事项做虚伪记载,或者进行虚伪登记或公告时,与前款同。但是,董事证明对记载、登记或公告未疏忽大意时,不在此限。
    (34)[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3页。
    (35)(55)张民安:《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4期。
    (36)Richard O.Kummert,State Statutory Restrictions on Financial Distributions by Corporations to Shareholders:Part II,Washington Law Review,1984,185(59).
    (37)Douglas M.Branson,Countertrends in Corporation Law: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Revision,British Company Law,an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Structure,Minnesota Law Review,1983,53(68).
    (38)[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页。
    (39)Luca Enriques and Jonathan R.Macey,Creditors versus Capital Formation:The Case Against the European Legal Capital Rules,Cornell Law Review,2001,1165(86).
    (40)邱海洋:《公司利润分配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6页。
    (41)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42)Clifford W.Smith,Jr.and Jerold B.Warner,On Financial Contracting:An Analysis of Bond Covenants,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9,117(7).
    (43)刘燕:《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基于商业实践视角的观察》,《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44)W.Murdock,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in the Decade of the 1990s:Legislative and Case Law Developments and Their Implications for the Future,Bus.Law,2001,56(2).
    (45)李飞:《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负责的法理正当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4期。
    (46)胡晓静:《公司法专题研究:文本·判例·问题》,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10—211页。
    (47)邹海林、陈洁主编:《公司资本制度的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41页。
    (48)刘俊海:《建议〈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法学论坛》2013年第4期。
    (49)游劝荣主编:《公司法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
    (50)杨姝玲:《论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变迁视角下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商业研究》2015年第1期。
    (51)黄来纪、陈学军主编:《中德进一步完善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49—54页。
    (52)冯果、柴瑞娟:《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53)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5页。
    (54)[日]佐藤孝弘:《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从比较法和社会整体利益角度分析》,《河北法学》2013年第3期。
    (56)史玲:《我国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现状及反思》,《经济论坛》2006年第19期。
    (57)王保树:《商事法论集(2012)》,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55—357页。
    (58)黄辉:《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4页。
    (59)吴庆宝:《公司纠纷裁判标准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50页。
    (60)李东侠、郝磊:《注册资本弱化视角下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人民司法》2014年第5期。
    (61)胡田野:《公司法律裁判》,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2—43页。
    (62)徐文彬、戴瑞亮译:《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62页。
    (63)参见张素华:《有关债法总则存废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学评论》2015年第2期。
    (64)参见赵吟:《论破产分配中的衡平居次原则》,《河北法学》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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