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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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徐斌
  • 关键词:刑事涉案财物 ; 无形性 ; 处理
  • 中文刊名:FJFX
  • 机构:福建警察学院法律系;
  • 出版日期:2019-02-15
  • 出版单位:福建法学
  • 年:2019
  • 期:No.137
  • 语种:中文;
  • 页:FJFX201901013
  • 页数:5
  • CN:01
  • 分类号:77-81
摘要
知识产权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由于理论上的忽视以及研究的不够深入,导致它与一般的刑事涉案有形财物处理一致,忽视了知识产权刑事涉案财物的特殊性。知识产权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在立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只有零星的部门规章,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上各地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不一致,从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在知识产权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方面,一方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比如环境保护原则,有效利用资源原则;同时,也要制定统一的立法,对刑事涉案的知识产权财物要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引文
(1)[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与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47页。
    (1)李长坤:《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7页。
    (2)《30万各种侵权出版物上午被集中销毁粉碎》,载《北京晚报》2014年4月24日。
    (1)《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利法》第64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商标法》第62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102664580102669674oo70208,2017-07-18访问。
    (3)http://www.court.gov.cn/zgcpwsw/zscqhz/index_8.htm,2017-07-20访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5版,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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