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庭是社会生活最基本的单元,房屋是家庭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一方单独处分房屋的纠纷,如何认定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性质的认定,有观点认为是行使家事代理权的表现或者无权代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合同效力也有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在需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法理依情理原则上应认定合同有效,在"非善意"第三人情形下,合同效力原则上认定为无效,这样更有利于夫妻关系和谐及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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