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中无人继承遗产处理的反思与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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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Refle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n the Disposal of Heirless Estate in the Compilation of Civil Code
  • 作者:石婷
  • 英文作者:SHI Ting;
  • 关键词:继承 ; 无人继承遗产 ; 遗产管理 ; 民法典
  • 英文关键词:Inherit;;heirless estate;;heritage management;;Civil Code
  • 中文刊名:BFFX
  • 英文刊名:Northern Legal Science
  •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3-15
  • 出版单位:北方法学
  • 年:2019
  • 期:v.13;No.74
  • 基金: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校级科研资助项目“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无人承受遗产处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BFFX201902003
  • 页数:10
  • CN:02
  • ISSN:23-1546/D
  • 分类号:15-24
摘要
我国继承法因受国家特殊历史状况的影响,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方式为直接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认定程序不明确且缺乏管理清算程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民众财富增多,现有的处理规则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合理性日趋减弱。近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大都承继了罗马法中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理念,在设立遗产管理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上确立了无人承受继承制度。值此我国编纂民法典之际,有必要在继承编的无人继承遗产处理规则中,对无人承受继承制度和遗产管理制度进行重构,以有效解决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问题。
        Influenced by the special history of the state,China's Inheritance Law regulates the power of disposal of the heirless estate belongs to the state or the collective organization directly,yet the procedure is not clear and the management of the liquidation procedure is lacking. With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increase in public wealth,China's Inheritance Law has failed to adapt to the needs of social development and rationality has been weakened. Most of the modern civil law countries and regions inherit the concept of unaccepted heritage in the ancient Roman Law and establish the system of unaccepted heritage inheritance on the basi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heritage management system.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reconstruct the system of heirless estate inheritance system and heritage management system to effectively solve the problem of heirless estate inheritance.
引文
(1)无人承受继承制度,即当继承人处于有无不明状态时,法律应当寻找继承人,并对遗产设遗产管理人,进行遗产的管理和债务的清偿,避免死者的遗产损毁和灭失,解决悬而未决的继承关系。参见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5—367页。
    (2)因2018年8月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939条与现行《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别无二致,故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仍是《继承法》规定的有关无人继承遗产处理问题。
    (3)有学者认为该条是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即指公民死亡时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无遗赠受遗赠人,或者其全部继承人都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表示不接受遗赠,则死者的遗产即属无人继承的遗产。(参见刘素萍主编:《继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76页。)有学者认为该条是遗产无人继承,又叫继承人旷缺,即被继承人死亡以后,不能确定是否有继承人。(参见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页。)还有学者认为该条是无人承受的遗产的规定,即指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的遗产。(参见郭明瑞等:《继承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4页。)
    (4)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500—502页。
    (5)前引(4),第542—543页。
    (6)前引(4),第517页。
    (7)参见陈朝壁:《罗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06页。
    (8)参见[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9页。
    (9)前引(7),第469页。
    (10)前引(4)第515页。
    (11)《法国民法典》第809条确立三种无人继承遗产情况包括:一是没有任何人出面要求继承并且没有已知的继承人;二是所有的已知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三是继承开始之后6个月期限已过,已知的继承人没有明示或默示作出选择。参见《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4页。
    (12)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936条规定,在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无血亲、无配偶或同性生活伴侣,该遗产为无人继承遗产,国家享有法定继承权。参见《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570页。
    (13)当然,不管是有无继承人不明的遗产或者是确定无继承人的无人继承遗产,如上所述其确认和分配程序会纳入遗产管理制度中,由此启动遗产管理程序。在此仅因何为“无人继承的遗产”论证逻辑需要才作一定的划分。
    (14)参见张平华、刘耀东:《继承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41—442页。
    (15)参见程维荣:《中国继承制度史》,中国出版集团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版,第35—37页。
    (16)参见陈晓枫:《中国法制史新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18—319页。
    (17)《唐律疏议·户婚律》“立嫡违法”条疏议:无后者,为户绝。参见《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38条。
    (18)“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依本服,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将营丧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存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参见[日]仁井田升:《唐令拾遗·丧葬令》,贾劲等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720页。
    (19)“请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其余并入官。”参见《宋刑统》(卷一二),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98页。
    (20)参见李淑媛:《争财竞产:唐宋的家产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3页。
    (21)《明律·户令》确立“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入官”之规定。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6页。
    (22)参见戴炎辉、戴东雄:《继承法》,台北顺清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311页。
    (23)参见张小也:《官、民与法:明清国家与基层社会》,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66页。
    (24)参见杨立新主编:《中国百年民法典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16—217页。
    (25)参见陶希晋:《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11页。
    (26)《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7)《继承法意见》第57条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28)《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第193条规定:“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29)参见陈苇:《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47页。
    (30)参见杨立新、朱呈义:《继承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67—277页。
    (31)《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32)前引(30),第268页。
    (33)《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34)《继承法意见》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和保管单位。”
    (35)陈苇、高伟:《我国内地无人承受遗产制度之重构——以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立法比较为视角》,载《学术交流》2008年第1期,第58—60页。
    (36)《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37)陈苇:《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群众出版社2008年版,第219、253、469、573页。
    (38)戴炎辉、戴东雄:《中国继承法》,台湾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123页。
    (39)吴国平:《台湾地区继承制度概论》,九州出版社2014年版,第132页。
    (40)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7页。
    (41)目前我国学者对无人继承的遗产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无遗赠,或全部继承人都放继承权;第二种观点认为是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或者其全部继承人都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表示不接受遗赠;第三种观点认为是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的遗产;第四种观点认为是遗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人接受继承又没有人受领遗赠。参见陈苇、宋豫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439页。
    (42)[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7页。
    (43)需注意的是,遗产管理制度针对的遗产范围较广,继承人有无不明时遗产的管理仅仅是其中的部分内容。参见石婷:《遗产管理制度研究》,群众出版社2017年版,第166—175页。
    (44)杨立新、刘德权、杨震:《继承法的现代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3页。
    (45)李秩:《继承程序的立法完善》,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2期,第68页。
    (46)石婷:《遗产管理制度的体系化研究》,载《学术探索》2016年第5期,第79—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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