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夫妻债务制度研究——基于财产权平等保护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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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he Marital Debt System in Civil Code of China:Based on Equal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 作者:薛宁兰
  • 英文作者:XUE Ning-lan;Institute of Law,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 关键词:民法典 ; 夫妻债务 ; 认定标准 ; 清偿责任
  • 英文关键词:Civil Code;;marital debt;;recognition standards;;liability for satisfaction
  • 中文刊名:FNYJ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inese Women's Studies
  • 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出版日期:2018-05-15
  • 出版单位:妇女研究论丛
  • 年:2018
  • 期:No.147
  • 语种:中文;
  • 页:FNYJ201803002
  • 页数:15
  • CN:03
  • ISSN:11-2876/C
  • 分类号:12-26
摘要
中国夫妻债务制度创建于1950年婚姻法。它历经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因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增长而日益细化。夫妻债务制度关乎债权人、举债人及其非举债配偶三方的财产权益。编纂民法典,设计夫妻债务制度时,应当树立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与夫妻双方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在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上,确立夫妻合意、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若干标准,以区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在夫妻债务清偿责任方面,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与中国基本相同的《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具有借鉴意义。夫妻债务制度不是离婚时的财产清偿制度,而是夫妻财产制的组成部分,中国民法典应当体系化构建夫妻债务制度。
        The Chinese marital debt system was first established by the Marriage Law in 1950,and has undergone various stages of changes in refinement in response to social development,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d social demands. The marital debt system is related to the tripartite property rights of creditors,debtors and their non-bonding spouses. It is important to uphold the concept of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both creditors and spouses,protecting transaction security and maintaining the stability of marriage and family in the design of the Civil Code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arital debt system. On determining the nature of the debt,criteria to be used include the consensus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current family needs,and joint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to distinguish common debt from personal debt. With regards to the payment of marital debts,the stipulations in the French Civil Code and the Italian Civil Code,which are basically the same as those of the legal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ulations in China,provide a basis for comparison. The marital debt system is not a property repayment system at the time of divorce,but a part of the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The marital debt system should be systematically constructed in China's Civil Code.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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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90年最高法院《民通意见》(修改稿)第41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2)现行《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对此,《婚姻法》第41条确定以夫妻双方“协议清偿”为原则。
    (4)《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5)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实施后的多项实证调查表明,夫妻约定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比例很低,不到4%。参见薛宁兰:《离婚法的诉讼实践及其评析》,《法学论坛》2014年第4期。
    (6)《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7)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韩玫:《[指导性案例]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1辑(2015年第1辑);程新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12月24日),载于杜万华主编:《民事法律文件解读》,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
    (8)详见阮占江:《代表建议修法保护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妇女权益》,《法制日报》2016年3月8日。
    (9)有论者称之为“婚内标准”。参见叶名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废除论---基于相关统计数据的实证分析》,《法学》2017年第6期。
    (10)它们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厦门大学版《绿色民法典草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11)仅厦门大学版的条文设计具有超前性,起草者在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中根据不同财产制类型,分别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和夫妻间财产补偿请求权做出条文设计。参见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96-199页。
    (12)中国现行婚姻法一直未对日常家事代理权有明确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对《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解释,成为中国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基本依据。
    (13)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357条第2款规定:“婚姻一方可以限制或排除婚姻另一方处理其效力及于自己的事务的权利;如果此种限制或排除无充足理由,则经申请,由监护法院撤销之。此种限制或排除仅依照本法第1412条的规定相对于第三人有效。”《瑞士民法典》第166条第2款规定:“对于家庭日常事务之外的事宜,夫妻之一方仅在下述情形下可以代理:(1)配偶授权,或法官授权;(2)当情势紧急且配偶因生病、不在场或其他类似原因无法表示同意之意思。”
    (14)以民法债的分类看,这些夫妻债务可归入合同之债。因此,婚姻期间夫妻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因侵权行为,或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也都不能被排斥在夫妻债务的种类之外。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6)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规定,对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撰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一书(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218-219页)中也持此种认识。
    (17)《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18)《瑞士民法典》第166条第3款规定:“夫妻双方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第三人有理由认为夫妻一方未超越权限,则其配偶应承担连带责任。”转引自于海涌、赵希璇译:《瑞士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65页。
    (19)参见2017年11月“中日民法分则编纂研讨会”会议资料,第31页。
    (20)《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1)对于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所生之债的性质认定,依照前述司法解释,以其收入是否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来界定夫妻债务的性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明确将“生产、经营的收益”列举为夫妻共同财产,此类债务性质认定因此在婚姻法中有了明确答案。
    (22)具体请见:张驰、翟冠慧:《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与清偿论》,《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6期;贺剑:《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中外法学》2014年第6期;龙俊:《夫妻共同财产的潜在共有》,《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缪宇:《走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误区》,《中外法学》2018年第2期。
    (23)《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第1句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104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24)关于法国、意大利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可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401-1408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77-179条。
    (25)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412条、第1416条和第1417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89条、第192条第1款。意大利法对此有所限制:一是规定两种不得以共同财产清偿的情形;二是明确清偿的数额以举债配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为限。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187-189条。
    (26)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条文设计,可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亲属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91页;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62页;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92页。
    (27)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项目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条文建议稿”(未刊稿),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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