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礼宪而一制度”——荀子礼论与客观化的一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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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Xunzi on Ritual and Its Objectification
  • 作者:东方朔
  • 英文作者:DONG FANG Shuo;School of Philosophy,Fudan University;
  • 关键词:荀子 ; 劳思光 ; 礼论 ; 客观化
  • 英文关键词:Xunzi;;Lao Siguang;;Ritual;;Objectification
  • 中文刊名:SXSS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机构:复旦大学哲学系;
  • 出版日期:2017-05-15
  • 出版单位: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年:2017
  • 期:v.46;No.216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荀子政治哲学研究”(15AZX010);; 教育部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差等秩序与公道世界”(13JYA720011)
  • 语种:中文;
  • 页:SXSS201703015
  • 页数:9
  • CN:03
  • ISSN:61-1012/C
  • 分类号:142-150
摘要
许多学者认为,相对于孟子主仁义内在的理论而言,荀子隆礼义、一制度的主张明显地表现出将儒家的仁义理想给予客观化之努力的倾向,代表着一种客观精神之寻求。不过,劳思光持论不同,认为此一看法在严格意义上并不成立。通过对劳思光先生相关观念的梳理,可以进一步检讨荀子的礼论与客观化的关系问题。理论上,毕竟如何了解荀子之礼论与客观化之间的关系,至少尚存进一步讨论的空间。若就着现代意义的"政道"而言客观化,则荀子之措思用力多在"治道"一边;若就着一理想之观念求其客观之落实,并进而化之于社会的现实组织、政治制度之中而言,荀子之礼论确具有自觉寻求客观化的努力。
        Many scholars believe,compared with Mencius' theory insisting that Benevolence( Ren) is internal,Xunzi's standpoint advocating Ritual( Li) obviously shows a tendency to objectify the Confucian idea of benevolence. However,Prof. Lao Siguang has a different opinion. He thinks that the idea above is implausible in the stringent meaning. This essay attempts to inquire as to the question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Xunzi's theory of Ritual( Li) and its objectification,through making clear Lao Siguang's related ideas. Theoreticaly,after all,there is still room for further discussion over how to underst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Xunzi's theory of Ritual and its objectification. If we talk about the objectification from the "political way"in its modern meaning,Xunzi's stress maybe mostly lies on the side of a "governed way". If we consider from the ideal concept must realize itself in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politic systems,Xunzi's theory of Ritual obviously assumes the endeavor of consciously seeking for objectification.
引文
[1]牟宗三.中国哲学十九讲[M].台北:学生书局,1983.
    [2]劳思光.中国哲学史:三下[M].台北:三民书局,1981.
    [3]牟宗三.名家与荀子[M].台北:学生书局,1979.
    [4]韦政通.荀子与古代哲学[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6.
    [5]罗哲海.轴心时期的儒家伦理[M].陈咏明,等译.郑州:大象出版社,2009.
    [6]王先谦.荀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8.
    [7]陈大齐.荀子学说[M].台北:中华文化出版事业委员会,1954.
    [8]东方朔.合理性之寻求——荀子思想研究论集[M].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3.
    [9]劳思光.思光学术论著新编(七):文化问题论集新编[M].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0.
    [10]查尔斯·泰勒.黑格尔与现代社会[M].徐文瑞,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9.
    [11]劳思光.思光学术论著新编(十):哲学问题源流论[M].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1.
    [12]张灿辉.劳思光先生早期思想中的自我问题[M]∥刘国英,张灿辉.无涯理境——劳思光先生的学问与思想.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3.
    [13]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
    [14]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一[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1)孟子雅言《诗》《书》,然依牟先生,“自人生言,诗书可以兴发,而不足语于坚成。自史事言,‘诗书故而不切’,必待乎礼之条贯以通之。”(牟宗三《名家与荀子》,(台湾)学生书局1979年版,第196页)故言学若只止于诗书,则必劳而无功而终流而为“陋儒”而已。
    (2)荀子类似的说法很多,如《大略》云:“礼之于正国家也,如权衡之于轻重也,如绳墨之于曲直也。”又如《礼论》:“故绳墨诚陈矣,则不可欺以曲直;衡诚县矣,则不可欺以轻重;规矩诚设矣,则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于礼,则不可欺以诈伪。故绳者,直之至;衡者,平之至;规矩者,方圆之至;礼者,人道之极也。然而不法礼,不足礼,谓之无方之民;法礼,足礼,谓之有方之士。”
    (3)牟宗三《名家与荀子》,(台湾)学生书局1979年版,第217—218页。此处牟先生言“客观精神”“客观化”等不作过细分辨,看做意思大体相同的说法。
    (1)劳先生认定,荀子之“性恶”为主体性概念之核心,故不能循“尽性”以言客观化,此本乃可辩之主张(见后);更为重要的是,劳先生不见荀子喜言先王之道之历史理性对于主体而言所涵具的意义,故顺手点出。学者可参阅拙著《合理性之寻求——荀子思想研究论集》,国立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3年版,第五六章。
    (1)参阅拙著《合理性之寻求——荀子思想研究论集》,国立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3年版,第519—521页。此处我们所当注意,劳氏谓客观化乃转而谓(主体)道德理性之客观化,此参罗哲海教授之相关解释或客观化之第二义可见其实义。
    (2)参阅劳思光《中国哲学史·三下》,(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522—523页。劳氏此说与哈贝马斯的相关观念有密切的关系。
    (3)此一思路已隐约通向麦克斯·韦伯的相关观念,学者可参阅劳思光《文化哲学讲演录》,刘国英编注,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但说到“实质的合理性”,至少在劳先生那里,它仅仅只是个人以其道德理性直接活动之结果,直接活动即不能至“客观化”之境,此理甚明。但我们由此也想到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的相关说法,依泰勒,某种既成的“实质性的价值”(substantive value)或“善”(good)既是观念,同时又是一种客观的东西。此是另一理路,拈出以供学者作进一步思考。
    (4)劳思光《思光学术论著新编(七):文化问题论集新编》,郑宗义编,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
    108 页。劳先生有关“客观化”问题之提出虽隶属于他的“中期理论”,但显然,相关观念在他的“早期理论”中已经基本形成,《文化问题论集》即属于他的“早期理论”。
    (1)参阅马恺之《历史性、哲学与现代性的命运》,《国立政治大学哲学学报》2008年第20期;张灿辉《劳思光先生早期思想中的自我问题》,刘国英、张灿辉《无涯理境——劳思光先生的学问与思想》,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37页。
    (1)马恺之《历史性、哲学与现代性的命运》,《国立政治大学哲学学报》2008年第20期。历史性或历史理性概念对于荀子的“主体性”而言,关系极为重要。
    (2)尽管劳氏强调建立这样一种自我观乃是为了澄清问题的方便而立的设准,且这些设准并非纯形式的,还涉及某种判定,但学者认为劳氏的此一判定正基于对西方近代哲学及其自我构成概念的坚信:“即人的理性足于构成一个稳定的基础,不需要依赖任何自然的、客观的依据,也只有人的自我才能衍生出一个合理的价值秩序。”参见马恺之《历史性、哲学与现代性的命运》,《国立政治大学哲学学报》2008年第20期。
    (3)劳思光《新编中国哲学史(一)》,(台湾)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331页。前面我们说过,牟宗三先生赞同荀子思想代表客观精神,而与劳氏有所不同。但此一说法容易招致误导,准确地说,牟氏肯定荀子有客观精神,只是其学不足以极成,牟氏云:“荀子特顺孔子外王之礼宪而发展,客观精神彰著矣,而本原又不足。本原不足,则客观精神即提不住而无根。礼义之统不能拉进来根植于性善,则流于‘义外’,而‘义外’非客观精神也(荀子有客观精神,而其学不足以极成之)”。牟宗三《名家与荀子》,(台湾)学生书局1979年版,第203页。就此意义而言,牟、劳有其相似之处,但毕竟牟氏对劳氏主体性概念似并不能全盘接受。
    (4)相关研究请参阅K.Hagen,The Philosophy of Xunzi:A Reconstruction.Peru,IL:Open Court Publishing,2007;T.C.Kline,“Moral Agency and Motivation in the Xunzi”in Virtue,Nature,and Moral Agency in the Xunzi,ed by T.C.Kline III and Philip J.Ivanhoe.Indianapolis/Cambridge: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Inc.2000;路德斌《荀子人性论之形上义蕴——孟荀人性论关系之我见》,《中国哲学史》2003年第4期;邓小虎《〈荀子〉中‘性’与‘伪’的多重结构》,《国立台湾大学哲学评论》2008年第36期等。
    (5)如Bryan W.Van Norden,“Mengzi and Xunzi:Two Views of Human Agency”,in Virtue,Nature,and Moral Agency in the Xunzi,ed by T.C.KlineⅢand Philip J.Ivanhoe,Indianapolis/Cambridge: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Inc.2000,pp103—134;T.C.KlineⅢ,“Moral Agency and Motivation in the Xunzi”,in Virtue,Nature,and Moral Agency in the Xunzi,Ibid,pp155—175.
    (6)参阅拙著《合理性之寻求——荀子思想研究论集》,国立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1年版,第21—68页、第
    391 —435页。于荀子,以礼义法度为核心的先王之道是主体之人之自我理解得以展开和实现的前提。
    (1)参阅菅本大二《荀子对法家思想的接纳》,载《国立政治大学哲学学报》2003年第11期,第115页。此处“国家统治论”并不等于“国家论”,而荀子之礼论自不就只是国家统治论。
    (2)荀子《致士》云:“故土之与人也,道之与法也者,国家之本作也。”“本作”,谓根本也。
    (1)参阅陈大齐《荀子学说》,中华文化出版事事业委员会1954年版,第167—177页;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93—495页。
    (2)荀子在《致士》篇中,强调国家之于君子“得之则治,失之则乱;得之则安,失之则危;得之则存,失之则亡。”相关论述参阅拙文《“无君子则天地不理”——荀子思想中作为政治之理想人格的君子》,《荀子研究的回顾与新探索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未刊稿)。需强调指出的是,荀子“有治人,无治法”的观念诚非忽视治法的作用,然而在其致思的过程中,仅仅把治法当作实现其王道政治的手段,故转而在根源意义上注重使用工具的君子。站在现代的立场,其中之失,让人典额,盖治法虽由君子制作和推行而谓“法不能独立”,但治法一旦形成,则当在理上赋予其独立性和神圣性,否则法的尊严亦无以建立,此已非特荀子个人之失,而实乃整个儒学传统之失,即此而言,劳氏之说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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