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中国的法治概念与法家思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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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Concept of the Rule of/by Law and the Legilist Thought in 20~(th) Century China
  • 作者:洪涛
  • 英文作者:Hong Tao;
  • 关键词:法治概念 ; 法家思想 ; 梁启超
  • 英文关键词:concept of the rule of/by law;;Legilism thought;;Liang Ch'i-ch'ao
  • 中文刊名:ZZSX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 机构: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 出版日期:2018-03-10
  • 出版单位:政治思想史
  • 年:2018
  • 期:v.9;No.33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儒道法思想的演化与帝制国家意识形态的确立:以荀子思想为中心”(项目编号:WRH3056003)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ZZSX201801002
  • 页数:35
  • CN:01
  • ISSN:12-1419/D
  • 分类号:19-51+202-203
摘要
"法治"是20世纪中国法政思想的核心概念之一,从世纪初的清季修宪,到世纪末的"改革开放",都能看到"法治"一词的活跃身影。但是,该词内涵往往含混不清,不同使用者赋予其不同的甚至对立的意涵。该词最近一次的重新使用,并非始于自视以"法治"而与以前时代相区分的"改革开放"时代,而是始于"文革"后期的"评法批儒"运动。当时,"法治"被用来指称法家的政治主张并受到推崇。法家式"法治"观由来已久,梁启超以降的众多学者都阐述过这种观念。
        The concept of the rule of/by law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olitical concepts in 20 th century China. From the Constitution-amending movement of late Qing Dynasty in the early 20 th century, to the Reform and Opening in the end of the century,this concept had alway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Like many political concepts in 20 th century China,the meaning of this word was ambiguous,and it had different or opposite meaning in different users. The wide spread of this word in China lately dose not begin with the time of Reform and Opening,but begins with the movement of Examining Confucianism in the late stage of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Inthe context of that time,the concept of rule of/by law was used to refer to the Legilist thought,and was highly praised. With the great influence of Liang Ch'in-ch'ao,it has been widely accepted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at the concept of rule of/by law referred to or was equivalent to the Legilist thought. Although Liang(and Hu Shih,Xiong Shili,Hsiao Kung-chuan,Ho Lin,etc which followed him) made deeper research on the complicated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odern idea of rule of law and ancient Legilist thought, with the great influence of modern nationalism and historicism,the Legilist thought became the basso continuo of the concept of rule of/by law in China in 20 th century to a great extent.
引文
(1)钱穆:《政学私言》,九州出版社,2010年,第83页。
    (2)艾伦:《法律、自由与正义》,成协中、江菁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23页。
    (1)王礼明的《论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林彪、‘四人帮’所以能够给我们党和国家造成那么巨大的灾难,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国家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废法治、重人治,给了这帮家伙可乘之机。”刘新的《人治与社会主义法治不能相结合》:“在‘十年浩劫’期间,林彪、‘四人帮’推波助澜,大搞造神运动,狂热鼓吹现代迷信。在一片历史唯心主义的喧嚣声中,人治也被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林欣的《论政体与法治》:“林彪和‘四人帮’造成的灾难已经从反面证明了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实行法治。”(《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89、77、203页)
    (2)1973年5月25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提出要注意抓路线、抓上层建筑、抓意识形态,要学一点历史,要批判孔子。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595页。8月,中共“十大”后,便通令各地党、政、军、文、教各单位成立“批孔小组”与“批林整风”结合,展开所谓“批林批孔”运动。需要说明的是,扬法批儒并不完全是由于现实政治斗争的需要,以下将证明,扬法批儒不仅是毛泽东的一贯想法,也是20世纪中国人的一个基本的思想情结。
    (1)梁效,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的“大批判组”的简称,是毛泽东借助江青搞起来的写作班子,从中共“十大”到1976年10月“四人帮”垮台,共写出文章200余篇,公开发表的有181篇。
    (2)罗思鼎即上海市委写作组,由张春桥、姚文元直接控制,正式成立于1971年7月。1973年9月15日写作组直接控制的《学习与批判》创刊,该刊挂着《复旦大学学报》的招牌。从中共“十大”到1976年10月,共写文章156篇。
    (3)《论法家和儒法斗争》中,“法治”一词出现于超过半数的文章中;《论儒法斗争》47篇文章中,有10余篇出现了“法治”一词,凡讨论先秦儒法问题或法家思想的文章都用到了“法治”一词。
    (4)可以发现,削弱或淡化(而非消除)两者冲突或矛盾的办法,是把法家只看作是新兴地主阶级思想的代表,儒家则被看作腐朽奴隶主阶级思想和腐朽封建地主阶级思想的代表,那么,农民起义的对象或敌人,主要针对儒家而非法家,于是,农民起义在最大限度上被避免与法家谋面。另外,“法治”一词主要被运用于涉及先秦、秦的法家或法家政策,汉及汉之后,则不大使用。显然,在当时“封建”王朝建立之后,镇压农民起义,是否合乎法治,成了一个难题。
    (1)毛泽东认为,他的成就主要体现为两大革命:一是政治革命;二是文化革命。
    (2)“革命”是一个古老的词,中国自古以来有革命传统。革命是新王朝、新君主的正当性来源,但是,在以制度化方式解决“革命”难题之前,在任何一种既定秩序中,谈论革命,都不是一件“明智”的事。汉景帝的“食肉不食马肝,不为不知味;言学者无言汤武受命,不为愚”(《史记·儒林列传》),是传统的对这一困境的问题性的一种中止。
    (1)悄然取代“革命”话语的,除了“法治”之外,还有“改革”话语:孔孟儒家与法家之间的斗争,被视作“在性质上都属于上层建筑的反改革和改革的斗争,是当时的复辟和反复辟斗争的主要内容”(丁宝兰:《春秋战国时期儒法斗争的发展》,载《论法家和儒法斗争》,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31页)。
    (2)从发表于1975年4月25日《北京大学学报》署名梁效的《革命的专政,还是儒家的“仁政”——试论太平天国在政权问题上的两条路线斗争》的标题中,可以看到对这一意图的直接表达。
    (3)列宁此语见《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载《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版,第623页。
    (4)参见《论法家和儒法斗争》,第124页。
    (1)由该文可见,作者不仅不以为法治与专政无法共处,而且相反,认为法律可以作为专政的工具起作用。参见《论法家和儒法斗争》,第125页。
    (2)《论儒法斗争》,第482页。不同于西方式的“法治”概念,法家的“法治”指的是一种常态化的专制状态,尽管这种状态的形成,最初也与战争状态有关。
    (3)以为专政与法治相对立,也不仅是一种西方式的理解。譬如,被称作最后的儒家的梁漱溟,1978年5月15日在政协会议上就说,凡事在头脑中要分个清楚明白,不宜模糊混淆,专政就不是宪政,宪政国家以宪法尊严至上,罪莫大于违宪,以法为治,是所谓法治。专政国家则相反,要在乎统治全国者之得人,亦即所谓人治。[参见《梁漱溟全集》(第七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58页]由此,梁漱溟认为,斯大林、毛泽东时代的宪法,都只是借用,因为真正的宪法是限制权力的,而斯大林、毛泽东的权力是无限的。[参见《梁漱溟全集》(第七卷),第457页]梁漱溟对“法治”的理解,不是法家式的。由此也可见法家的“法治”观念在消解“专政”与“法治”在非此即彼的对立上的作用。法家“法治”不但不限制王权,而且强化王权,是为了使王权得到更加有效地运用。
    (4)毛泽东在20世纪50年代末多次讲话中都主张人治,反对法治。他引述了刘少奇的问题——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并且回答道,看来实际靠人。毛泽东甚至讲,韩非子是讲法治的,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转引自王人博主编:《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第142页),似乎站在儒家的立场上。那么,70年代中期的讲法治,是否与其之前的主张相矛盾呢?一种回答是,70年代中期所讲的不是与人治,而是与礼治相对立的法治(这与“文革”结束后所讲的主要与人治相对立的法治形成鲜明对照),所以看起来并不矛盾。毛泽东70年代提倡法治,是否有为身后预作政治安排之意?梁漱溟在1978年政协会议上发言说,在没有了毛泽东这样的领导人之后,就要多靠宪法,少靠人,从人治渐入法治[参见《梁漱溟全集》(第七卷),第456页],似乎考虑到了这一可能。
    (1)《论法家和儒法斗争》,第3页。
    (2)浏览该书目录,不难获得此印象。如第11章标题:“为社会新兴者服务的法治学的完成者韩非的思想”,该章第2节标题:“韩非的法治内容的一般”。该书的基本观点在“评法批儒”运动中得以延续,如孔子被视为奴隶主阶级代表、法家被视作封建地主阶级代表等。
    (1)除下文将讨论的梁启超的多部著作之外,尚有20年代王振先的《中国古代法理学》(认为中国古代法家“对于法理剖析之精,论证之密,较之近世泰西之法学家,未遑多让。……吾国法治主义,昌明于春秋、战国间,凡能师其意而善用之,无不见效。”见《中国古代法理学》,山西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37-38页);30年代张陈卿的《韩非的法治思想》(认为韩非是“集法家大成的一个法治思想家”,又以为,天底下所讲的“法治”,不出法家的范畴:“现代各国,大半都是法治的国家,国法的条文当然极为详密,少或几百,多至数千,但抽其精意,不过两条,一即‘赏’,一即‘罚’而已!”见《韩非的法治思想》,文化学社,1930年,第5、71页);陈安仁的《中国政治思想史大纲》(以为“我国古代政治思想有二大脉流,一是法治主义,一是德治主义”,并以管、商、申、慎、韩为法治主义者。见《中国政治思想史大纲》,商务印书馆,1933年再版,第86页);陈启天的《中国法家概论》(以法家为国家主义、法治主义、干涉主义,见《中国法家概论》,上海书店据中华书局1936年版影印,《民国丛书》第四编,1992年,第11页);陶希圣的《中国政治思想史》(亦以法家为法治论者,见《中国政治思想史》,上海书店据中华印刷出版公司1948年版影印,《民国丛书》第五编,1996年,第1册,第162页);杨幼炯的《中国政治思想史》(主张“盖荀子代表礼治之终端,管子代表法治之始端”“商子根据其法治主义之思想,建立富国强兵之政策”“慎子主张纯粹法治主义”,韩非“在政治上反对儒家之礼治而主法治”,等等,见《中国政治思想史》,上海书店据商务印书馆1937年复印,1984年,第134、145、149、152页);40年代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视法家为法治论者,但有严肃而深入的讨论);瞿同祖的《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认为礼治与法治分别是儒、法两家为达到其不同的理想社会所用的不同的工具,又以为儒、法各代表了人治与法治。见《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第286、292、298页);林语堂的《吾国与吾民》(认为韩非子“的中心主张便是建立法治政府以代人治政府。他分析人治政府之罪恶极为精确,而他所描述的当时之政治生活现象极相类似于今日的中国,倘令韩非子复生而亲向吾人口述,亦将不易一字”。见《吾国与吾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92页);等等。改革开放后,以法家思想为法治之代表性看法,可见于陈奇猷于1990年为《商君书·韩非子》所写的“前言”:“商、韩之法,欲使上下皆以法律为衡,如此则官吏不能行其私,人主弗得肆其志,故其法治之学终难大行于世。方今中华共和,荡涤积秽,崇尚法治,然世人多道西方之法,殊不知商、韩已倡此二千余年矣。数典忘祖,得无傎乎?”(陈奇猷:《商君书·韩非子》,岳麓书社,2006年第二版,“前言”,第1-2页)
    (1)黄遵宪:《日本国志》,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654页。
    (2)“以法治国”一词出自《管子·明法》:“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韩非子·有度》中也用了该词,且表述与《管子》类似:“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法,所以凌过游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绳直而枉木断,准夷而高科削,权衡悬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显然,《韩非子》沿袭了《管子》的说法。用古已有之之词(“以法治国”)对应西方的或新的事物,是西学东渐以来的普遍现象。既有其便利之处,也包含了被误解的危险,后者在“法治”一词的使用中表现得很突出。李贵连说:“这种原词和翻译词有着极大差别的译法,虽然能够得到国人的认同,但是通过译词来理解的‘原词’,孕育了‘原词’含义走样、进而被误解的重大危险性。当我们考察近代中国人对‘法治’一词的认识历程时,发现这种可能的‘危险性’已经不幸成为近代中国的现实,并且直到今天还在继续‘现实’下去。”(李贵连:《法治是什么——从贵族法治到民主法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00-101页)
    (3)黄遵宪:《日本国志》,第654页。
    (4)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在西安发布第一道“变法”上谕,拉开了晚清“新政”序幕。同年,刘坤一、张之洞会奏,提出变法建议九项,次年清廷下诏变法,1904年,成立修订法律馆,以沈家本为修订法律大臣,先后制定《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法治派与礼教派的论战亦随之而起。参见王人博主编:《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第13、27页。
    (1)程燎原:《中国法治政体问题初探》,重庆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50页。梁启超流亡日本期间,深受日本思想界的影响,其“国家主义”和透过法家来理解“法治”的倾向,可能也与此有关。梁本人曾自述:“居日本东京者一年,稍能读东文,思想为之一变。”[梁启超:《三十自述》,载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点校)》,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224页]日本自17世纪末兴起主张“脱儒入法”的新法家学派,据认为,日本明治维新与“新法家”的产生及其“脱儒入法”运动的展开关系甚大。(参见韩东育:《日本近世新法家研究》,中华书局,2003年)中国新文化运动以留日学人为主,反儒、反孔、反礼教,却不反法家,似乎也与此相关。
    (2)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点校)》,第766页。
    (3)狭间直树指出,梁启超的进化史观实际上就是优胜劣汰的强权论,这明显受到加滕弘之的《强者的权利与竞争》的影响。参见狭间直树:《新民说略论》,载狭间直树编:《梁启超·明治日本·西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75页注2。
    (4)梁启超在《时务报》时期(1896.7—1897.10)即与《时务报》创办者之一的黄遵宪相识,并写有《〈日本国志〉后序》,发表于1897年3月的《时务报》。其在《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一文中的“法治”一词下以小字注曰:“以法治国谓之法治。”[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点校)》,第766页]
    (5)也就在1901年年底,梁启超在《南海康先生传》一文中指出,康有为所施行的教育的最大缺点,在于缺乏国家主义,从而“未能操练国民以战胜于竞争界也”[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点校)》,第1948页]。暗示正是在“国家主义”这一点上,梁与其师分道扬镳。
    (1)麦孟华:《商君》,载梁启超等编著:《中国六大政治家》(上册),中华书局,2014年,第129页。
    (2)参见麦孟华:《商君》,第130页。
    (3)“中国之弱于欧美者,其原因不止一端,而其相反之至大者,则曰:中国人治,欧美法治。”(麦孟华:《商君》,第129页)
    (4)后经增删而成《商君》,纳入梁启超等编《中国六大政治家》系列,后又收入《诸子集成》。
    (1)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点校)》,第327-328页。早在1896年的《〈西学书目表〉后序》中,梁启超已声称,“当知今之西学,周秦诸子多能道之”[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点校)》,第145页],并以此为“读子”必知的十条之一。
    (2)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点校)》,第320页。
    (3)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点校)》,第318、320页。
    (4)程燎原:《中国法治政体问题初探》,第55页。
    (5)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点校)》,第371-372页。
    (6)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点校)》,第371页。
    (1)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点校)》,第341页。
    (2)参见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点校)》,第228、235页。
    (1)在1903年发表于《新民》的《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一文中,梁即认为,至19世纪末,“干涉论复活,卢梭、约翰·弥勒、斯宾塞诸贤之言,无复过问矣”[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点校)》,第461页]。
    (2)梁启超等编:《中国六大政治家》(上册),第33页。
    (3)梁启超等编:《中国六大政治家》(上册),第33页。
    (4)梁启超等编:《中国六大政治家》(上册),第32页。
    (5)梁启超之国家主义,早见于其1903年所论德国政治学家伯伦知理的文章中,其推崇伯伦知理,正因为后者“以国家自身为目的”,而以“务私人实为达此目的之器具也”[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点校)》,第461页]。其次可见于其1906年发表的《开明专制论》,在该文中,梁氏以法家为“注重国家利益之开明专制家”[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点校)》,第1393页]。
    (6)梁启超等编:《中国六大政治家》(上册),第33页。
    (1)梁启超等编:《中国六大政治家》(上册),第26页。
    (2)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东方出版社,1996年,第187页。
    (3)梁启超等编:《中国六大政治家》(上册),第41页。
    (4)梁启超等编:《中国六大政治家》(上册),第38页。
    (5)梁启超等编:《中国六大政治家》(上册),第38页。
    (1)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点校)》,第2328页。
    (2)参见梁启超等编:《中国六大政治家》(上册),第35页。
    (3)梁氏在作于《时务报》时期(1896年11月)的《古议院考》一文中,已以开风气、盛文学、成民智为开设议院之前提条件。参见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点校)》,第3页。
    (4)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点校)》,第2325页。
    (5)梁启超等编:《中国六大政治家》(上册),第48页。
    (1)梁启超等编:《中国六大政治家》(上册),第48页。
    (2)近代推崇法家者,最后往往祖述《管子》,原因却在于后者的非法家思想。《管子》,刘向《七略别录》、刘歆《七略》均归之于道家,《汉志》亦列于道家。张守节《史记正义·管晏列传》引梁孝绪《七录》:“《管子》十八篇,在法家。”(行本往往误为《七略》,《文史》第32辑中闻思的《〈管子〉原本考质疑》考之甚详。)魏刘邵《人物志·流业》以管仲、商鞅为法家。黎翔凤《管子校注》“序论”认为,《管子》,“刘向定为道家,深知管子;《隋书》改入法家,乃皮相者”(黎翔凤:《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序论”,第15页)。其实,在汉人眼中,管仲之政,正与秦政法家相对立,如陆贾《新语·道基》:“齐桓公尚德以霸,秦二世尚刑而亡。”《管子》推崇儒家的仁恕忠信礼义廉耻孝悌慈惠等,也不同于法家的君尊臣卑,如云:“君不君则臣不臣,父不父则子不子。上失其位则下逾其节。”(《管子·形势》)这种话,秦汉之后儒家尚不敢言,遑论法家。又如,以礼、义、廉、耻为国之四维,亦决非法家所能言。重民意,有“啧室之议”(《管子·桓公问》),亦不同于法家。故刘向称《管子》“可以晓合经义”(《七略别录》),即说符合儒家经义。司马迁言其“上下能相亲也”(《史记·管晏列传》),决不同于法家的“上下一日百战”(《韩非子·扬权》)。有人以《管子》以道家为形而上学之基础,吸收儒墨思想,礼法并用,而为所谓“齐法家”(参见白奚:《稷下学研究——中国古代的思想自由与百家争鸣》,三联书店,1998年,第219-220页),其实,这正是《论六家要指》的“因阴阳之大顺,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的道家。《管子》与法家的关系,以萧公权之说为合宜:“吾人如谓《管子》为商韩学术之先驱,而非法家开宗之宝典,殆不至于大误。”[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第1册),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78-179 页]。
    (1)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207页。
    (2)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231页。
    (3)在这部讲义中,梁启超以道家为“无治主义”(大概相当于他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的放任主义),以儒家为“人治主义”或“德治主义”或“礼治主义”(但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梁启超将礼治主义归属于非人治主义),以墨家为“新天治主义”,以法家为“法治主义”或“物治主义”。参见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77-78页。
    (4)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278页。
    (5)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280、279页。
    (1)在该讲义中,梁氏不再以管子,而是以韩非为“法家中之正统派”,这就使得排除“术治”和“势治”的任务更为迫切,故梁启超明言“术治主义”“为法家正面之敌”,其证据是《韩非子·有度》的“奉公法,废私术”和《管子·任法》中的“任法而不任智”。(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229、174页)。只是这两个证据其实都无法成立。“废私术”的主词不是君主,而是臣民。(相关批评可见郭沫若:《十批判书》,东方出版社,1996年,第370页。)“任法而不任智”中的“智”不是指“术”。梁氏又引《韩非子·难势》中文字,证明韩非反对“势治主义”。该引证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已出现过。[参见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点校)》,第369页]只是该证据系梁氏误以客难之言为韩非本人的思想。其实,韩非所批评的只是慎到的主张自然之势,而认为应主张人设之势,故韩非并不一般地反对势治。(相关批评可见陈柱:《诸子概论》,中国书籍出版社,2006年,第141页;亦可见郭沫若:《十批判书》,第373-375页。)梁启超又引《尹文子》对“圣人之治”与“圣法之治”之优劣的讨论,以为法家的法治主义对立于人治主义之证,但是,《尹文子》向来被归入名家,《四库提要》始改隶为杂家。郭沫若、侯外庐将其列入稷下道家,冯友兰则将其视为墨家的一个支派。所以,《尹文子》很难说体现了法家的思想。
    (1)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99页。这一观念早见于梁启超于1913年就任北京政府司法总长之时代全体内阁成员所起草的《政府大政方针宣言书》:“法治国曷由能成?非守法之观念普及于社会焉不可也。守法观念如何而始能普及?必人人知法律之可恃,油然生信仰之心,则自懔然而莫之犯也。”[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点校)》,第2444页]
    (2)梁启超认为,法治主义类似于德、日的“警察政治”,礼治主义类似于英美的自由主义。参见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267页。
    (3)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195页。比较1902年发表于《新民》的《论立法权》,更能看清梁启超在这一问题上的变化:“荀卿‘有治人无治法’一言,误尽天下,遂使吾中华数千年,国为无法之国,民为无法之民,并立法部而无之,而其权之何属,更靡论也;并法而无之,而法之善不善,更靡论也。”[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点校)》,第925页]
    (4)《商君书·君臣》。
    (1)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190页。
    (2)参见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189、190页。人们容易被《商君书》或《管子》中的“令尊于君”一类文辞所迷惑,以为主张人君守法。其实,既是立法者又是废法者的人君,不可能不守法,讨论人君是否守法是无意义的。因为,法就是君主意志。在专制君主制下,守法就是服从君主意志。《史记》记载,杜周任汉武帝廷尉时,“……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几其冤状。”客让杜周曰:“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史记·酷吏列传》)杜周很好地回答了什么叫“守法”,也解释了“法后王”的真正含义。
    (3)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190页。
    (4)参见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192-193页。
    (5)参见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168-170页。
    (1)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173页。
    (2)狭间直树编:《梁启超·明治日本·西方》,“日文本序”,第5页。
    (1)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197页。
    (2)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2-3、248-249页。
    (3)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107-108页。
    (4)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248-249页。梁又说:“欧洲国家,积市而成。中国国家,积乡而成。此彼我政治出发点之所由歧,亦彼我不能相学之一大原因也。”(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224页)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晚年梁启超完全不同于早年梁启超。在写于1897年春的《与严幼陵先生书》中,梁氏认为,中西之别只是进化先后的差异。参见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点校)》,第178页。
    (1)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197页。如依《与严幼陵先生书》中的说法,据乱之世则多君为政,升平之世则一君为政,太平之世则民为政,则中国进入现代国际社会,倒成了一种退化。
    (2)梁启超后来在《清代学术概论》中,反省自己在流亡日本之后,“渐染欧、日俗论,乃盛倡褊狭的国家主义,惭其死友矣”(《梁启超论清学史二种》,朱维铮校注,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77页)。
    (3)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200页。
    (4)梁启超早年颇受社会达尔文主义影响,故执对外争竞之国家主义立场。“一战”后,他的立场有所转变。在发表于1921年的《老子哲学》中,他认为,中国举国上下,争权夺利,若发狂然,与严译《天演论》颇有关系,并认为老子的“无为”可纠正“生存竞争,优胜劣败”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流弊。参见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点校)》,第3050页。
    (5)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235-236页。
    (1)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196页。
    (2)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192页。
    (3)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236页。
    (4)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236页。
    (5)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237页。
    (1)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240页。
    (2)《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3)《荀子》中屡次以齐、秦法家之刑赏为行“傭徒鬻卖之道也”(《荀子·议兵》)。
    (1)郭沫若:《十批判书》,第344页。
    (2)郭沫若:《十批判书》,第362页。
    (1)郭沫若:《十批判书》,第344页。
    (2)郭沫若:《十批判书》,第359页。
    (3)“商鞅只主用法,是较纯正的法家。申不害用术,已导人君破法。”(曹谦编著:《韩非法治论》,上海书店据中华书局1948年版影印,《民国丛书》第四编,1992年,第66页)
    (4)牟宗三区分了以商鞅(及吴起、李悝)为代表的早期法家与申不害、韩非为代表的后期法家,肯定前者的富国强兵,否定后者的君主专制,是否用术,成为区分两者的标准。参见牟宗三:《中国哲学十九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59、164页。
    (5)顾准在《评韩非》一文中说,在“法、术、势”三者之中,韩非的贡献在术、势两者,“从‘法家立场’来说,韩非也是害君之马。说他‘集大成’,起商鞅、李悝于地下,一定坚决反对”(《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99页)。
    (6)熊十力:《韩非子评论·与友人论张江陵》,上海书店,2007年,第4页。
    (1)熊十力:《韩非子评论·与友人论张江陵》,第9页。
    (2)熊十力:《韩非子评论·与友人论张江陵》,第5页。
    (3)熊十力:《原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07页。
    (4)熊十力:《读经示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35页。
    (5)熊十力:《读经示要》,第136页。
    (6)熊十力:《韩非子评论·与友人论张江陵》,第12-13页。
    (7)熊十力:《读经示要》,第136页。
    (8)参见熊十力:《中国历史讲话·中国哲学与西洋科学》,上海书店,2008年,第48页。
    (9)熊十力:《韩非子评论·与友人论张江陵》,第116、180-181页。
    (1)熊十力:《读经示要》,第135-136页。
    (2)熊十力:《韩非子评论·与友人论张江陵》,第8-9页。
    (3)熊十力:《中国历史讲话·中国哲学与西洋科学》,第63页。
    (4)熊十力:《读经示要》,第137页。
    (1)熊十力:《读经示要》,第137、144页。
    (2)熊十力:《读经示要》,第2-3页。
    (3)熊十力认同韩非的看法:“人主必有术而后能持法,无术则释法用私,国之大柄旁出于群邪众盗之门,斯法纪荡然矣。”又说:“韩非之书,千言万语,壹归于任术而严法,虽法术兼持,而究以术为先。”(熊十力:《韩非子评论·与友人论张江陵》,第6、22页)
    (1)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商务印书馆,1987年影印1919年初版,第3 6 1页。
    (2)参见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第363页。
    (3)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第377页。
    (4)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第344-345、347页。
    (5)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第378页。
    (1)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修订本),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32页。
    (2)狭间直树编:《梁启超·明治日本·西方》,“日文本序”,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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