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解除制度统合德国法上一时性合同的解除与继续性合同的终止,并充分考虑了继续性合同的解除通常不向过去发生效力的特殊性。即便如此,仍存在特殊对待继续性合同解除的必要,因为对继续性合同而言,防止合同继续性的弊害与维持合同关系的安定性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亟待权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针对某些具体的继续性合同规定了预告解除与非任意解除制度,《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增设了预告解除的一般规定。预告解除旨在为期间未定的继续性合同保有终期到来的机能,应与任意解除相区别。非任意解除不能被一般法定解除所涵盖,且有将其一般化立法的必要,现阶段可借整体类推与诚信原则的具体化来实现。
引文
(1)参见王文军:《继续性合同及其类型论》,《北方法学》2013年第5期。
(2)参见李世刚:《法国新债法——债之渊源(准合同)》,人民日报出版社2017年版,第128~174页。
(3)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1~392页。
(4)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11页。
(5)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65页。
(6)参见盛钰:《继续性债之关系》,硕士学位论文,台湾大学,1988年,第141~142页。
(7)中田裕康「継続的契約関係の解消」内田貴=大村敦志(編)『民法の争点』(有斐閣,2007)231頁参照。
(8)中田裕康「継続的契約関係の解消」内田貴=大村敦志(編)『民法の争点』(有斐閣,2007)231頁参照。
(9)参见[日]星野英一:《日本民法概论Ⅳ契约》,姚荣涛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62页。
(10)参见张民安:《法国民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29页。
(11)中田裕康『継続的売買の解消』(有斐閣,1994年)143頁参照。
(12)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29页。崔建远教授也主张,一时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85~689页。
(13)参见“何国兴与王成合同纠纷申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737号民事裁定书;“中亿创联(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王洪洲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8614号民事判决书;“温岭市××××公司与丁××租赁合同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一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昆明博迈五金钢模板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
(14)Corenblit (M.), Critique de la distinction entre les contrats à exécution instantanée et les contrats à exécution successive au points de vue l'application des articles 1183 et 1184 du Code Civil, thèse, Grenoble,1940. 转引自中田裕康『継続的売買の解消』(有斐閣,1994年)144-145頁。
(15)Ghestin (J.), L' effet rétroactif de la résolution des contrats à exécution successive, in Mélanges offerts à Paul Raynaud, Dalloz-Sirey, 1985, pp.221-226. 转引自中田裕康『継続的売買の解消』(有斐閣,1994年)157-158頁。
(16)参见盛钰:《继续性债之关系》,硕士学位论文,台湾大学,1988年,第144页。
(17)参见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09页。
(18)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1页。
(19)笔者在《继续性合同研究》一书中,误将任意解除对应德国法上的“普通终止”,对预告解除及其与任意解除的区别未有清楚的认识,现借本文对书中观点予以修正。参见王文军:《继续性合同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81~185页。
(20)贷与人提供借款与借用人返还借款,并非处于互为交换的关系。消费借贷与使用借贷一样,非着重于物之一时的交付及返还,而是交付和返还之间的给付状态。借用人通过取得所有权并支配借用物,以享有借贷期内借用物的使用收益,贷与人则于这段期间内暂时失去所有权的对应价值,消费借贷的继续性正体现在合同存续期间贷与人对借用人的使用允许义务,而允许使用的标的物非为原物,而是物的价值。参见王文军:《继续性合同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8~43页。
(21)Azéma (J.), La durée des contrats successifs, thèse, Lyon, L.G.D.J, 1969. 转引自中田裕康『継続的売買の解消』(有斐閣,1994年)182-186頁。
(22)参见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5页。
(23)参见崔建远:《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29页。
(24)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70页。
(25)参见[日]星野英一:《日本民法概论Ⅳ契约》,姚荣涛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248页。
(26)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37页。
(27)参见陈自强:《民法讲义Ⅱ契约之内容与消灭》,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3页。
(28)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79页。
(29)参见杨佳元:《委任契约不生效力或终止时之相关法律问题》,台湾《月旦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
(30)参见张红:《继续性合同终止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湖南大学,2011年,第54~56页。笔者在《继续性合同研究》一书中也犯了同样的错误,现借本文对书中观点予以修正。
(31)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
(32)如“中亿创联(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王洪洲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8614号民事判决书。
(33)依《德国民法典》第671条第1款,委托人可以随时撤回委托,受托人可以随时通知终止委托。委托人结束合同为“撤回”,其理论基础在于自己的利害自己负担,受托人结束合同为“通知终止”,理论基础在于委托的无偿性。此种结束方式无需理由,其中隐含的原则是,结束无偿合同相对而言应当比较容易。这是因为,《德国民法典》第622条明定委托的无偿性,如非无偿,则变为雇用、承揽、行纪、运输或者居间等合同,不成其为委托。相反,我国《合同法》不再强调委托合同必须无偿,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此,仍然允许随意结束委托合同,难谓适当。有学者认识到《合同法》第410条规定的不足,结合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论述。参见崔建远、龙俊:《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上海盘起诉盘起工业案”判决的评释》,《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716条区别无偿委托与有偿委托而规定了不同的赔偿责任,限于主题,本文对此不作展开。
(34)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43页。
(35)严格地说,预告解除与任意解除也属于特殊法定解除,但由于它们与当下讨论的问题无关,在此不予考虑。
(36)参见盛钰:《继续性债之关系》,硕士学位论文,台湾大学,1988年,第144~145页。
(37)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09~410页。
(38)参见盛钰:《继续性债之关系》,硕士学位论文,台湾大学,1988年,第145页。
(39)参见 [德]迪尔克·罗歇尔德斯:《德国债法总论》,沈小军、张金海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87页。
(40)参见杜景林、卢谌:《德国新债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页。也可参见朱岩编译:《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7页。
(41)参见朱岩编译:《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8页。
(42)参见[德]迪尔克·罗歇尔德斯:《德国债法总论》,沈小军、张金海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87页。
(43)参见[德]迪尔克·罗歇尔德斯:《德国债法总论》,沈小军、张金海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87~288页。
(44)Vgl. Galperin, Der wichtige Grund zur auβerordentlichen Kündigung, in DB 1964, S.1115ff. 转引自盛钰:《继续性债之关系》,硕士学位论文,台湾大学,1988年,第152~153页。
(45)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60页。
(46)参见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60页。
(47)参见盛钰:《继续性债之关系》,硕士学位论文,台湾大学,1988年,第151~152页。
(48)参见[德]迪特尔·施瓦布:《法学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61页。
(49)参见朱岩编译:《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7页。
(50)参见[德]迪尔克·罗歇尔德斯:《德国债法总论》,沈小军、张金海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89页。
(51)参见韩世远:《情事变更若干问题研究》,《中外法学》2014年第3期。
(52)参见韩世远:《情事变更若干问题研究》,《中外法学》2014年第3期。
(53)转引自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