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习近平总书记整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应在将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等传统国家安全工作提供更多法律规制供给的同时,也同时关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资源能源安全、文化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等非传统国家安全领域法律保障体系。当前,我国在非传统国家安全立法方面存在短板现象:构成国家安全体系的组成部分不完整、国家安全法同其他法律法规间的有效衔接尚未形成,非传统国家安全司法实践保护体系化较弱,非传统国家安全法律体系亟待专门化。有必要吸收其他部门法的传统立法经验和其他国家地区相关做法,通过制定并完善相关刑事法律体制、行政性法律体系及国际法律体系来进一步打造非传统国家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引文
[1]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200-201页。
[1]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200-201页。
[2]余潇枫、李佳:《非传统安全:中国的认知与应对(1978-2008年),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8年第11期。
[1]余潇枫、潘一禾、王江丽:《非传统安全概论》,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
[2]参见余潇枫:《从危态对抗到优态共存--广义安全观与非传统安全战略的价值定位》,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年第2期。
[3]王京建:《国家安全法学教程》,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4]李竹:《国家安全立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1]2015年《国家安全战略纲要》,来源: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6/0823/c40531-28656551.html,2018年7月17日访问。
[1]《世界各国宪法》编辑委员会编译:《世界各国宪法·亚洲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452页。
[2]于文轩:《美国能源安全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1]赵辉:《我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研究》,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