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适用困境与规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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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he Application Dilemma and Regulation Perfection of Contractual Property System in China
  • 作者:汪家元
  • 英文作者:Wang Jiayuan;
  • 关键词:约定财产制 ; 分别财产制 ; 共同财产制
  • 英文关键词:system of agreed property;;system of respective property;;systems of common property
  • 中文刊名:FXAS
  • 英文刊名:Law Science Magazine
  • 机构:中共马鞍山市委党校;
  • 出版日期:2019-01-15
  • 出版单位:法学杂志
  • 年:2019
  • 期:v.40;No.299
  • 语种:中文;
  • 页:FXAS201901010
  • 页数:8
  • CN:01
  • ISSN:11-1648/D
  • 分类号:96-103
摘要
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确立了约定财产制。然而,基于对利益相关第三人的保护,夫妻分别财产制中的契约自由受到过度限制;共同财产制目的的实现受制于法律规则的选择适用。为实现该制度目的,应在约定财产制中建立和完善登记公示制度,明确将夫妻双方关于不动产物权之约定纳入非依法律行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范畴,明确且细化该制度下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承担之规则。
        The current marriage law in China regulates the system of contractual property on marital property. However,based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third party who has relevant interests,the freedom of contract in the system of Couple's Respective Property is excessively limite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purpose of Common Property System is subject to the choice of laws and rules application.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purpose of system,the registration and publicity system shall be established and perfected in agreed property system,it must be clear that the agreement about the property rights of real estates under both sides of couples in agreed property system should be contained in the category in which effect on property rights alteration is generated given the behavior of action on non-legal,the regulations about how to take joint debts and personal debt of couples under the current system should be clear and detailed.
引文
(1)参见江平主编:《民法学》(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95页。
    (2)参见高富平主编:《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18页。
    (3)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二卷)》(上册),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年版,第825页。
    (4)参见江平主编:《民法学》(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95页。
    (5)参见何勤华主编:《比较法律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4页。
    (6)《解释一》第18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7)《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8)参见刘建:《夫妻财产约定立法亟需完善》,载《法制日报》2015年1月27日第4版。
    (9)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10)参见《法官:二十四条“婚规”是国家一级法律错误》,http://www.rmzxb.com.cn/c/2017-02-22/1357178_2.shtml,访问日期:2018年2月1日。
    (11)参见《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77372.html,访问日期:2018年2月5日。
    (12)参见《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77372.html,访问日期:2018年2月5日。
    (1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起草说明》,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33417113346805oo152206,访问日期:2018年2月20日。
    (1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8292.html,访问日期:2018年2月4日。
    (15)参见贺小荣:《论夫妻离婚时债务负担的分配原则和判断标准》,转引自人民法院出版社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版)(民事卷1),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348页。
    (16)参见张先明:《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凝聚社会各界智慧正确合法及时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13日第3版。
    (17)《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1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应如何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辑(总第6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51页。
    (19)参见吴晓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
    (20)参见杜万华:《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63页。
    (21)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用问答》,中国商业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页。
    (22)参见《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23)参见杜万华:《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65页。
    (24)参见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4页。
    (25)参见《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26)参见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15页。
    (27)参见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15页。
    (28)参见《德国民法典》(第2版),陈卫佐译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47页。
    (29)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412条,参见《德国民法典》(第2版),陈卫佐译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47页。
    (30)参见李贤华、郭金生:《域外夫妻财产与债务法律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2月2日第8版。
    (31)参见熊春泉、汪旭鹏:《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完善》,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32)参见张纪云:《基于夫妻财产约定的不动产物权在未经登记下的司法保护》,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1月10日第6版。
    (33)参见姚辉:《夫妻财产契约中的物权变动论》,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4期。
    (34)参见人民法院出版社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三版)(民事卷1),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95页。
    (35)参见刘子阳、董凡超:《防范“二坑”风险平衡保护各方利益》,载《法制日报》2018年1月18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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