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两高一部"于2016年出台的"电子数据证据规定",极大地弥补了电子数据于实践层面所存在的缺失和不足,对规范司法活动中电子数据取证和审查的有关问题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但该项文件在重要规范的界限划分、体系协调等层面上的积弊,也使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认定在司法活动中往往处于"灰色地带",实践运用的随意性和风险度随之增强,进而掣肘其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电子数据证据规定"作出详实分析和客观评价,肯定其进步的同时发现其在证据合法性方面的桎梏,从而探索审判中心视域和大数据时代下证据法治的制度改革和发展创新。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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