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辩护还是有效果辩护?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英文篇名:Effective Defense or Defense That Has Actual Effect?
  • 作者:左卫民
  • 英文作者:ZUO Weimin;
  • 关键词:有效辩护 ; 尽职辩护 ; 有效果辩护
  • 英文关键词:Effective Defense;;Responsible Defense;;Defense That Has Actual Effect
  • 中文刊名:FXPL
  • 英文刊名:Law Review
  • 机构:四川大学法学院;国家2011协同创新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 出版日期:2019-01-11
  • 出版单位:法学评论
  • 年:2019
  • 期:v.37;No.213
  • 语种:中文;
  • 页:FXPL201901008
  • 页数:9
  • CN:01
  • ISSN:42-1086/D
  • 分类号:91-99
摘要
时下所谓的有效辩护其实是指勤勉、尽责、高水准的尽职辩护。中国式有效辩护的本义应该是指有效果辩护。尽职辩护和有效果辩护是辩护权保障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方面,前者关注辩护权行使过程,后者关注辩护权行使结果,二者共同构成高品质辩护体系。鉴于尽职辩护已被贴上有效辩护的标签,在肯定尽职辩护具有规范辩护过程作用的同时,使用"有效果辩护"作为辩护权实质保障的话语,从结果层面考察刑事辩护活动的效用,更符合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辩护目的和律师职业相关伦理,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全面实现和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形成。为实现有效果辩护,辩护律师应当正确认识刑事辩护的一般格局和约束条件,从而采取适当的辩护策略。
        The so-called effective defense nowadays refers to diligent,responsible,and high standard defense.The original meaning of Chinese-style effective defense should refer to the defense that has actual effect.Responsible defense and defense that has actual effect are two aspects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defense.The former focuses on the process of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 to defense,while the latter focuses on the outcome of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 to defense,which constitutes a high-quality defense system together.Given that responsible defense has been labelled as effective defense,the responsible defense has the role of standardizing the defense process;at the same time,the use of "defense that has actual effect" as a substantive safeguard of the right to defense,and examin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criminal defense activity from the outcome perspective,are more in line with the defense purpose of maximizing the parties' benefits and the ethics related to lawyers' professions,and favorable to the promotion of full realization of judicial justice and formation of social identity on judicial justice.In order to achieve the defense that has actual effect,defense lawyers should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general pattern and constraints of criminal defense and adopt appropriate defense strategies.
引文
(1)关于有效辩护的研究主要有林劲松:《美国无效辩护制度及其借鉴意义》,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吴纪奎:《对抗式刑事诉讼改革与有效辩护》,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5期;马静华:《辩护律师作用实证研究》,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2年第1期。;冀祥德:《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与有效辩护及普遍辩护》,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4期;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0~76页;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熊秋红:《有效辩护、无效辩护的国际标准和本土化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6期;彭江辉:《论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湘潭大学2016年博士论文;张中:《论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6期;樊崇义、叶肖华:《从有效辩护原则看我国刑事制度改革》,载《中国律师》2017年第10期;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32-650页;魏晓娜:《审判中心视角下的有效辩护问题》,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3期;闵春雷:《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陈瑞华《有效辩护问题的再思考》,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6期,;熊秋红:《审判中心视野下的律师有效辩护》,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6期;熊秋红:《“两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有效辩护》,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3期等等。以上研究中,林劲松于2006年发表的《美国无效辩护制度及其借鉴意义》一文首次较为系统地介绍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有效辩护”理念的经典案例,如1970年理查森(Richardson)案、1984年斯特里克兰(Strickland)案,以及美国对律师辩护有效性的评价机制(无效辩护)等有效辩护实践,提出“美国无效辩护制度是一项保障刑事被追诉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和公平审判的制度”,我国有必要引入无效辩护制度。
    (2)例如,2013年,北京市出现了因律师辩护工作存在缺陷和过错而导致一审判决被上级法院作为无效辩护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例。2017年11月16日,江西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的辩护律师迟某某既未会见被告人又未阅卷,为有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拒绝其辩护律师参加该案的辩护。
    (3)如闵春雷认为有效辩护的理念发源于美国,参见闵春雷:《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陈瑞华认为将有效辩护奉为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并将无效辩护与程序错误并列为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依据是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殊经验,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熊秋红将有效辩护区分为广义上的有效辩护与狭义上的有效辩护,其中,狭义上的有效辩护即美国联邦宪法第6条修正案中所规定的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暗含着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参见熊秋红:《有效辩护、无效辩护的国际标准和本土化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6期。本文和以上研究主要讨论熊文所谓的狭义上的有效辩护。
    (4)参见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2页。
    (5)尹晓红:《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是获得辩护权的核心---对宪法第125条获得辩护条款的法解释》,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5期。
    (6)参见马静华:《辩护律师作用实证研究》,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2年第1期。
    (7)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8)魏晓娜:《审判中心视角下的有效辩护问题》,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3期。
    (9)闵春雷:《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
    (10)林劲松:《美国无效辩护制度及其借鉴意义》,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11)同前注(7),陈瑞华文。
    (12)陈瑞华:《有效辩护问题的再思考》,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6期。
    (13)同前注(9),闵春雷文。
    (14)参见熊秋红:《审判中心视野下的律师有效辩护》,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6期。
    (15)参见吴纪奎:《对抗式刑事诉讼改革与有效辩护》,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5期。
    (16)参见彭江辉:《有效辩护与辩护质量---美国有效辩护制度窥探》,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17)同前注(12),陈瑞华文。
    (18)罗琦、周丽萍主编:《新编现代汉语词典》,吉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6页。
    (19)同上注,第68页。
    (20)《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60页。
    (21)参见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90~392页。
    (22)同前注(10),林劲松文。最早将“effective assistance of counsel”译为“有效辩护”。国内一些学者在其论文的英文摘要中将有效辩护译为effective defence,进一步加大了中美对有效辩护问题的认识分歧。
    (23)同前注(10),林劲松文。
    (24)美国无效辩护评价标准的变迁过程,参见前注(16),彭江辉文。论文中彭江辉认为以上标准均为有效辩护的判断标准,而以上标准实则为无效辩护的标准。
    (25)同前注(10),林劲松文。
    (26)[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页。
    (27)卢现祥、朱巧玲主编:《新制度经济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9页。
    (28)这种情况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尤为突出。参见吴纪奎:《从独立辩护观走向最低限度的被告中心主义辩护观---以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辩护意见冲突为中心》,载《法学家》2011年第6期。
    (29)同前注(27)。
    (30)参见何家弘:《司法公正论》,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31)参见左卫民:《公正程序探析》,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
    (32)参见肖建国:《程序公正的理念及其实现》,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33)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2页。
    (34)参见宋远升:《检察官伦理的构成及建构》,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
    (35)许章润:《法律的实质理性---兼论法律从业者的职业伦理》,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36)陈景辉:《忠诚于法律的职业伦理----破解法律人道德困境的基本方案》,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4期。
    (37)李瑜青:《司法公正社会认同的价值、内涵和标准》,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2期。
    (38)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274页。
    (39)参见樊崇义、叶肖华:《从有效辩护原则看我国刑事制度改革》,载《中国律师》2017年第10期。
    (40)同前注(8),魏晓娜文。
    (41)参见熊秋红:《有效辩护、无效辩护的国际标准和本土化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6期。
    (42)参见欧明艳、黄晨:《从形式到实质:刑事辩护对裁判结果影响力研究---以C市Y中院近3年198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样本》,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1期。
    (43)参见冀祥德:《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与有效辩护及普遍辩护》,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4期。
    (44)2013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判处罪犯115.8万人,无罪825人,无罪率为0.71‰,参见项萌:《从无罪判决难探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最高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案件的统计分析为视角》,湖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16年论文。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判处罪犯118.4万人,对51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6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无罪判决率为0.66‰;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判处罪犯123.2万人,对66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7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无罪判决率为0.84‰;2016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判处罪犯122万人,对656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42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0.88‰。参见2015年、2016年、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45)参见左卫民:《审判如何成为中心:误区与正道》,载《法学》2016年第6期。
    (46)同前注(6),马静华文。
    (47)参见左卫民、马静华:《效果与悖论:中国刑事辩护作用机制实证研究---以S省D县为例》,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3期。
    (48)参见熊秋红:《“两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有效辩护》,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3期。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