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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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Research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ystem
  • 作者:李红豆
  • 英文作者:LI Hong-dou;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关键词:刑事诉讼 ; 未成年人 ; 附条件不起诉 ; 监督考察
  • 英文关键词:criminal procedure;;juveniles;;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 中文刊名:JCXY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
  •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
  • 出版日期:2019-01-02 17:18
  • 出版单位: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 年:2019
  • 期:No.180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2XFX015)“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实施问题研究”的最终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JCXY201901002
  • 页数:11
  • CN:01
  • ISSN:10-1116/D
  • 分类号:11-21
摘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在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提升了我国少年司法的整体水平。但是,该制度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普遍处于较低水平、附条件不起诉的选择适用以及监督考察制度效果十分有限等。适用条件严苛、决定程序繁琐以及不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等因素限制了该制度的适用空间,同时,也导致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选择适用问题,监督考察存在流于形式的风险与相关的社会支撑体系不健全。通过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简化决定程序,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专门评价机制,构建多元化的社会支持体系,以更好地发挥该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预防涉罪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功能。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ystem, some achievements have been made in educating, reforming and saving minors involved in crimes, and the level of juvenile justice in China has been improved. However, there have been many problems. For example, the applicable rate of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is generally at a low level, some cases should be adapted without application, and the effect of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is very limited. The stringent application conditions, cumbersome decision procedures and unreasonable performance appraisal mechanism restrict the application space of the system. We should perfect the applicable conditions of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implify the decision procedure, establish a special evaluation mechanism for juvenile cases, and construct a diversified social support system so as to better play its role in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juveniles and preventing juvenile delinquency.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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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这里的附条件不起诉率指的是:(附条件不起诉的人数/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人数)×100%。
    (2)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从2004年开始试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制定了《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细则》以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细则》。详见莫非、徐梅:“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和完善——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制度为分析基础”,载于《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8-19页。
    (1)该监督考察制度以义工观护制度为中心,创建了固定场所考察基地(如扬帆义工培育基地、扬帆军检观护基地)和非固定场所考察基地(如义工社会公益活动基地、社会调查及心理教育基地),考察管理相对灵活。
    (1)对于在校学生,主要在学校进行考察管理;对于本市户籍的非在校学生及非北京籍在京有监护条件的未成年人,通过参加公益劳动等方式进行考察管理;对于非北京籍在京无职业、无固定住所、无监护条件的未成年人,由企业负责人员传授必要的劳动技能,并提供食宿,支付必要的生活补贴进行考察。参见张庆祥、刘玉霞等:“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考察与管理”,载于《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44-148页。
    (2)“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以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为标准,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四项检察职能统归未检机构,由同一承办人承担社会调查、处遇决定、监督考察等职权,跟进同一案件的全程。详见高旭红:“最高检:未检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符合未检工作规律”,http://www.spp.gov.cn/zdgz/201505/t20150527_9815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2月10日。
    (3)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1)2012年《刑事诉讼法》仅规定“有悔罪表现”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裁量标准,显然过于笼统,不具有实践操作性和指导意义。详见刘学敏:“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运用之探讨”,载于《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
    (2)《北京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涉罪案件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标准(试行)》第5条规定:“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具备或通过创设条件使其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
    (3)《广州市S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4条: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管制、拘役,单处或并处附加刑的轻微刑事案件;(3)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良好,且具有较好的帮教条件;(4)涉嫌罪名不属于下列范围: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伪劣商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大环境污染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以及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犯罪。参见张友好:“功能·主体·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省察”,载于《政法论坛》2013年第6期。
    (1)无论承办检察官是否存在过失,将无理的上访列入考评细则明显不合理。详见樊崇义等:“河南省司法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情况的调研报告(上)”,载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调查与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232页。
    (1)《北京市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5条对观护单位进行了规定,对被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包括京籍和非京籍),观护单位可以为北京市“新起点扬帆观护基地”或其他具有观护能力的单位。在京有经常居住地的,所在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也可以作为观护单位。
    (2)样本案例中,125名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的有53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有12人,占附条件不起诉总人数的比例为60%。详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杨新娥、莫非、王晶、于艳丽:“附条件不起诉实证研究报告”,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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