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法院建设中的“战略合作”问题剖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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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An Analysis of “Strategic Coopera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Wisdom Courts
  • 作者:李傲 ; 王娅
  • 英文作者:LI Ao;WANG Ya;
  • 关键词:智慧法院 ; 战略合作 ; 大数据 ; 人工智能 ; 互联网公司
  • 中文刊名:ADZS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7-10
  • 出版单位: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v.43;No.239
  • 基金:教育部社科司2017年度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重大项目(17JJD820019)
  • 语种:中文;
  • 页:ADZS201904009
  • 页数:7
  • CN:04
  • ISSN:34-1040/C
  • 分类号:73-79
摘要
智慧法院建设中的战略合作开启了人民法院与科技企业全新的合作模式。它是基于"科技理性"与"法律理性"深度融合之需求的必然选择。比较来看,智慧法院语境下的战略合作同PPP模式、政府采购以及共建智慧城市存在差异,具有灵活性、平等性和公共性。内容上,战略合作主要致力于事实认定的精确化、法律适用的智能化和司法裁判的合理化。但战略合作不仅使得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大,也容易导致成文法和判例法思维的混淆,且"大数据+司法"本身的科学性也有待商榷。有鉴于此,一方面应建立数据风险分配机制,对法院、合作企业和普通民众分别适用"透明原则""有限原则"和"尊重原则";另一方面则应不断优化智能司法裁判机制,通过战略合作提高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和数据结果应用的合理性。
        
引文
(1)这一提法源于全国司法改革推进会上孟建柱的发言,网页参见http://www.gov.cn/xinwen/2017-07/11/content_5209634.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07-01。
    (2)刘艳红:《大数据时代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展开》,《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许建峰、黄国栋、柳叶:《全面建设智慧法院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行政管理改革》2019年第5期。
    (1)严格说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实际是交叉的关系,但目前的司法人工智能实践,大多以大数据为基础,因此本文也未对二者进行细致的区分。
    (2)Roy J.,The Relational Dynamics of E-Governance:A Case Study of the City of Ottawa,Public Performance&Management Review,vol.26,no.4,2003,pp.391-403.
    (3)刘薇:《PPP模式理论阐释及其现实例证》,《改革》2015年第1期。
    (4)李霞:《行政合同研究---以公私合作为背景》,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134页。
    (5)孔繁斌:《公共性的再生产---多中心治理的合作机制建构》,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9页。
    (1)袁正、于广文:《关系契约与治理机制转轨》,《当代财经》2012年第3期。
    (2)孙良国:《关系契约理论导论》,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202页。
    (3)敬乂嘉:《合作治理:再造公共服务的逻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71页。
    (4)陈琼珂:《智能206,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吗?》,《解放日报》2017年7月10日,第5版。
    (5)潘庸鲁:《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的价值与定位》,《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0期。
    (6)占善刚、刘显鹏:《证据法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页。
    (1)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曾言:“法官只知道将当事人的诉讼要求和诉讼费一起塞入机器,然后根据从法典中推演出的理由进行诊断。”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355页。
    (2)白建军:《法律大数据时代裁判预测的可能与限度》,《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0期。
    (3)涂子沛:《大数据:正在到来的数据革命,以及它如何改变政府、商业与我们的生活》,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47页。
    (4)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要求的是“对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和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
    (1)蒋洁、卫承霏、何亮亮:《大数据集成的权益危机与价值回归》,《科技管理研究》2016年第2期。
    (2)徐骏:《智慧法院的法理审思》,《法学》2017年第3期。
    (3)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政府对数据的影响力最大,其后依次为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团体、公民。详见涂子沛《数据之巅:大数据革命,历史、现实与未来》,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321页。
    (4)Schauer F.,Transparency in Three Dimensions,Illinois Law Review,vol.27,no.1,2011,pp.81-103.
    (5)开放数据在西方被视为一场数据民主化运动,不仅仅意味着数据公开,还强调数据的重复使用、自由加工以及格式化。美国自2009年建立统一数据开放门户网站(Data.Gov),又于2011年同英国、加拿大等国发起“开放政府伙伴关系”(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截至目前,该项目的参加国已增加到70个。详见焦海洋《中国政府数据开放应遵循的原则探析》,《图书情报工作》2017年第15期。
    (1)Fenster M.,Seeing the State:Transparency as Metaphor,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vol.62,no.3,2010,pp.617-672.
    (2)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等单位共同筹建成立天平司法大数据有限公司即是出于保障司法数据安全、推进司法数据应用的目的。
    (3)郑戈:《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0期。
    (4)在此之前,欧美各国通常将“匿名化”作为价值平衡的重要制度,但不断发展的“再识别技术”使得“匿名化”的制度效果大打折扣,由此就需要一种全新的保护思路。详见Paul Ohm,Broken Promises of Privacy:Responding to the Surprising Failure of Anonymization,UCLA Law Review,vol.57,2010,pp.1701-1777.
    (5)Schwartz P.M.and Solove D.J.,The PII Problem,Privacy and a New Concept of 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86,no.6,2011,pp.1814-1894.
    (1)李彦宏:《智能革命:迎接人工智能时代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变革》,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7年,第312页。
    (2)郑戈:《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0期。
    (3)例如,在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过程中,设立了一批诸如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院等“新型法院机构”。
    (4)See Jaap Hage,Dialectical Models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Artificial Intelligence&Law,vol.8,2000,pp.13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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