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革命的兴起与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治制度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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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Rise of Soviet Revolution and the Political System Response from the Nanjing Kuomintang Regime
  • 作者:游海华
  • 英文作者:YOU Hai-hua;
  •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 ; 苏维埃革命 ; 地方行政制度 ; 国家治理 ; 政治现代化
  • 中文刊名:LWBI
  • 英文刊名:Historical Review
  • 机构:浙江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 出版日期:2018-08-01
  • 出版单位:史林
  • 年:2018
  • 期:No.174
  •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课题“乡土历史资源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以《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为例”(15JDSZK020)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LWBI201804016
  • 页数:19
  • CN:04
  • ISSN:31-1105/K
  • 分类号:168-184+225-226
摘要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革命,被国民党视为威胁统治的"心腹大患"。为镇压革命,南京国民政府在进行军事"围剿"的同时,采取了系列举措创设和改革地方行政制度:农村基层厉行保甲,设置临时清乡善后委员会和特别区政治局,县府裁局改科,县以下分区设署,省县之间推行行政督察专员制度,省府合署办公等,目的在于提高应对中共和红军的行政效能。这些源于"剿共"的政治制度应对举措,构成了国民党镇压革命"七分政治"方针的核心环节,尽管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问题,但在消弭革命和战后维持国民党统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应对举措,也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此后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变革的基调,改变了清末以来的地方自治趋势,加强了国家对乡村和社会的管控,实为近代以来国家治理和中国政治现代化逻辑的必然发展。同时揭示,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制度,只是关于国家权力分配、组织、运行等的规范,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历史功用,可以为不同的阶级、政党所改造利用并发挥作用。
        The Soviet Revolution led by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was seen by the Kuomintang as a"major threat"to its rule.In order to suppress the revolution,the Nanjing Kuomintang regime took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create and reform the regional administrative system.The purpose was to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against the CPC and the Red Army.Despite problems in its implementation,it had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eliminating the revolution and maintaining the Kuomintang rule.These measures set the tone to a certain extent for China's regional administrative system reform thereafter,changed the trend of local autonomy since the late Qing Dynasty,and strengthened the national control over the country and the society,which was indeed the inevitable development of the state governance and the logic of China's political modernization since modern times.
引文
(1)赵希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反动派对地方政制的变更及其作用》,《史学月刊》1957年第4期。
    (1)谢增寿:《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保甲制度述论》,《南充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4期;沈松侨:《从自治到保甲:近代河南地方基层政治的演变(1908-1935)》,《“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8期,1989年;毛园芳:《试析国民党南京政府保甲制度的反动作用》,《湖州师专学报》1990年第2期;朱德新:《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河南冀东保甲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朱德新:《试论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河南保甲制度的建立》,《史学月刊》1995年第1期;朱德新:《民国保甲制度研究述评》,《安徽史学》1996年第1期。
    (2)陆建洪:《试论南京国民政府专员制度的演变及其特点》,《史学月刊》1988年第5期;陆建洪:《论南京国民党政府行政督察专员制度之性质》,《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4期;沈怀玉:《行政督察专员制度之创设、演变与功能》,《“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2期,1993年;翁有为:《南京国民政府行政督察专员制度探析》,《史学月刊》1997年第6期。
    (3)翁有为:《南京国民政府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废止实践考》,《历史研究》2003年第1期;《南京政府行政督察专员制度的法制考察》,《史学月刊》2004年第12期;《民国时期的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及其知识背景》,《史学月刊》2006年第6期;《行政督察专员区公署制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冉绵惠:《民国时期保甲制度在四川推行的历史概况》,《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1期;《民国时期保甲制度在赣鄂皖豫四省的前期推行》,《天府新论》2005年第3期;《民国时期保甲制度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杨红运:《从江北到江南---抗战前江苏省保甲制度分区推行的原因及影响》,《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2期;《孙中山、蒋介石与民国保甲制度的复兴》,《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4年第7期;《复而不兴:战前江苏省保甲制度研究(1927-1937)》,山西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4)招宗劲:《国民政府省政府合署办公制度概述》,《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林绪武、奚先来:《南京国民政府的省政府合署办公问题探析》,《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5)周联合:《南京国民政府县政府裁局改科研究》,《晋阳学刊》2004年第6期;游海华:《重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县政府的“裁局改科”---以江西、福建为中心》,《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6)于建嵘:《近代中国地方权力结构的变迁---对衡山县地方政治制度史的解释》,《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刘海燕:《30年代国民政府推行县政建设原因探析》,《民国档案》2001年第1期;贾世建:《浅析南京国民政府的县政实验》,《天中学刊》2003年第1期;翁有为:《国民政府县政问题探析》,《史学月刊》2011年第1期。
    (1)《在赣欢宴各界之演说》,《江西民国日报》1931年2月26日。
    (2)熊式辉(1893-1974),男,字天翼,江西安义人。1931年12月至1942年2月任江西省政府主席,其间先后兼任南昌行营办公厅主任、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等职。
    (3)熊式辉:《海桑集---熊式辉回忆录(1907-1949)》,香港明镜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113页。
    (4)《国民政府关于批准“剿匪区内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备案的训令》(1932年10月10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页。
    (5)郭廷以编著《中华民国史事日志(1926-1930)》第2册,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4年,第492页;王怡柯:《农村自卫研究》卷下·附录,河南村治学院同学会,1932年,第268-269页。
    (6)郭廷以编著《中华民国史事日志(1926-1930)》第2册,第649页;熊式辉:《海桑集---熊式辉回忆录(1907-1949)》,第111页。
    (7)《蒋总司令电令本省严行保甲制度》,《江西民国日报》1931年2月2日,第6版。
    (8)郭廷以编著《中华民国史事日志(1931-1937)》第3册,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4年,第23页;熊式辉:《海桑集---熊式辉回忆录(1907-1949)》,第112页。
    (1)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2页。
    (2)《国民政府公布县组织法令》(1928年9月15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一),第87-90页。
    (3)《剿匪区域内保甲条例》,《江西省政府公报》第14期,1931年8月10日,第16-22页;《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政治工作报告》(1935年11月),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第17-18页。
    (4)江西省政府统计室编印《江西年鉴》,1936年,第207页。
    (5)胡家凤:《十年赣政之回顾与展望》,江西省《赣政十年》编委会编印《赣政十年》,1941年,第4页。
    (6)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1931-1937)》第4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42、249页。
    (7)《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政治工作报告》,第18页。
    (8)程方:《中国县政概论》,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第571、580页。
    (9)林炯如、傅绍昌、虞宝棠编著《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9页。
    (10)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编《统计月报》,第121、122号合刊,1947年9、10月,第16-18页。
    (1)《陆海空军总司令行营党政委员组织条例》《陆海空军总司令行营党政委员会分会组织条例》《县党政委员会组织条例》,《江西省政府公报》第12期,1931年7月27日,第21-23页;《县党政委员会区办公处组织条例》,《江西省政府公报》第15期,1931年8月17日,第25-28页。
    (2)胡家凤:《十年赣政之回顾与展望》,《赣政十年》,第7页;《国民政府关于批准“剿匪区内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备案的训令》(1932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一),第104页。
    (3)胡家凤:《十年赣政之回顾与展望》,《赣政十年》,第7页。
    (4)《内政府为抄送设置行政督察专员提案及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草案提交国务会议讨论事致行政院秘书处公函》(1932年6月26日)、《行政院公布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令》(1932年8月)、《国民政府关于批准“剿匪区内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备案的训令》(1932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一),第97-109页。
    (5)《国民政府关于批准“剿匪区内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备案的训令》(1932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一),第106-109页;《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政治工作报告》,第4-5页。
    (6)林炯如、傅绍昌、虞宝棠编著《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第81页。
    (7)《行政院公布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令》(1932年8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一),第101页。
    (1)《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政治工作报告》,第5页。
    (2)《国民政府关于批准“剿匪区内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备案的训令》(1932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一),第106页。
    (3)《内政府为抄送设置行政督察专员提案及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草案提交国务会议讨论事致行政院秘书处公函》(1932年6月26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一),第99页。
    (4)《行政院公布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令》(1932年8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一),第101页。
    (5)《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政治工作报告》,第6-12页。
    (6)《修正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1936年12月15日),国家编制委员会编印《国民党各级政府组织法规选编(1927-1948)》,1982年,第129页。
    (7)《一周间国内外大事述评》,《国闻周报》1933年第11期,第47页。
    (8)江西省政府统计室编印《江西年鉴》,第120页;熊式辉:《海桑集---熊式辉回忆录(1907-1949)》,第157页。
    (9)江西省政府统计室编印《江西年鉴》,第120-121页;《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政治工作报告》,第3页。
    (1)《合署办公后之省府》,《江西民国日报》1934年11月1日,第3版;《省府合署办公后之本省政况》,《江西民国日报》1935年5月26日,第6版。
    (2)《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政治工作报告》,第3-4页。
    (3)《省政府合署办公暂行规程》(1936年10月24日),《国民党各级政府组织法规选编(1927-1948)》,第125-129页;林炯如、傅绍昌、虞宝棠编著《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第81页。
    (4)《国民政府公布县组织法令》(1928年9月15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一),第87-90页。
    (5)《鄂豫皖赣等十省最近施政报告(九)》,《大公报》1934年6月12日,第3版。
    (6)黄恺元修、邓光赢纂《长汀县志》,1941年铅印,长汀县博物馆1983年重刊本,第28页;《瑞金县长被匪惨杀》,《江西民国日报》1929年4月10日,第1版;陈诒修:《瑞金县志稿》,1941年铅印本,第57页;《江西民国日报》1929年4月10日,第1版;痴生:《寻乌的赤祸》,《江西民国日报副刊》1931年8月11日;温锐、游海华1999年寻乌县城实地调查。
    (7)《宁都等县县长呈请辞职》,《江西民国日报》1930年6月7日,第6版;《瑞金共匪极形猖獗》,《江西民国日报》1930年6月24日,第7版。
    (8)徐元龙修《永定县志》大事卷一,1941年,第18页。
    (1)《呈请救济宁都难民及团警》,《江西省政府公报》第9期,1931年7月6日,第37-38页;《兴国县城已成一片焦土》,《江西民国日报》1931年6月20日,第5版。
    (2)直公:《剿匪与县长》,《江西民国日报》1930年11月22日,第3版。
    (3)彭明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1931-1937)》第4册,第242、249页。
    (4)《蒋通令各地军政长官维护清乡善后会》,《江西民国日报》1934年1月30日;《省府令各路裁撤纷歧机关,归并清乡善后会办理》,《江西民国日报》1934年2月1日。
    (5)吕咸:《兴国善后工作及匪区状况纪要及匪区状况纪要》,《大公报》1934年11月30日,第3版;《宁都正式成立善后委员会》,《江西民国日报》1934年11月24日,第3版;《于都正式成立清乡善后委员会》,《江西民国日报》1934年12月20日,第4版。
    (6)邵鸿基(1889-1958),男,河北玉田人,肄业于奉天高等警务学堂。1931年2月任监察院监察委员。1934年6月起,任江西省第12行政区专员,兼区保安司令和宁都县县长。当时的第12行政区专员公署管辖宁都、广昌、石城、于都、瑞金、会昌6县,公署驻广昌,1934年11月迁宁都;1935年5月,江西省重划行政区,宁都公署改为第8行政区专员公署,增辖兴国县。
    (7)《邵专员鸿基谈十二区各县善后状况》,《江西民国日报》1935年2月12日,第3版。
    (8)《各县临时清乡善后委员会应分别裁留令仰转饬遵照》,《江西省政府公报》第231号,1935年7月3日,第7-8页。
    (1)《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处理剿匪省份政治工作报告》(1934年11月),第18-22页,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
    (2)《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处理剿匪省份政治工作报告》,第20页。
    (3)《指示结束各特别区政治局办法电饬遵照》,《江西省政府公报》第130号,1935年3月6日,第5页;王次甫:《十年来之江西民政》,《赣政十年》,第5页。
    (4)《江西各县政府原设各局改科办法》,《被匪灾县份原设各局一律改科》,《江西省政府公报》第5期,1931年6月8日,第18-19、34-35页。
    (5)《鄂豫皖赣等十省最近施政报告(九)》,《大公报》1934年6月12日,第3版。
    (6)《闽省改行新县制》,《大公报》1933年7月3日,第6版。
    (7)《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政治工作报告》,第13页。
    (8)江西省政府统计室编印《江西年鉴》,第122-123页。
    (9)《剿匪省份县府裁局设科》,《申报》1935年1月1日,第18版。
    (1)江西省政府统计室编印《江西年鉴》,第123-126页。
    (2)《行营令饬剿匪省份各县改设区制》,《申报》1934年12月29日,第3版。
    (3)《今日廿四年度开始各县府实施新组织》,《江西民国日报》1935年7月1日,第5版。
    (4)《闽省将改革地方行政制度》,《申报》1935年9月20日,第8版。
    (5)林炯如、傅绍昌、虞宝棠编著《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第239页。
    (6)《省政府合署办公暂行规程》(1936年10月24日),《国民党各级政府组织法规选编(1927-1948)》,第161-162、165页。
    (7)《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政治工作报告》,第2页。
    (8)《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处理剿匪省份政治工作报告》,第1页。
    (1)《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政治工作报告》,第15页。
    (2)《县切实奉行前颁协助清剿各办法并速组铲共义勇队》,《江西省政府公报》第27期,1932年9月30日,第36页。
    (3)《通令各县长应督率团队剿办散匪不得依赖军队---军队进剿并须随军协助》,《江西省政府公报》第55期,1933年7月10日,第31页。
    (4)《各县区保长办差不力贻误戎机准以军法从事通令遵照》,《江西省政府公报》第46期,1933年4月10日,第28页。
    (5)《通令严禁保甲长假借封锁名义从中操纵渔利---县长考查不力亦应同罪》,《江西省政府公报》第63期,1933年9月30日,第25页。
    (6)《宜黄县公卖会常委朱家厚藉公卖舞弊县长郭文失察经行营分别解办记过罚俸令民厅遵照》,《江西省政府公报》第79期,1934年3月10日,第56页。
    (7)《转令各县对于剿匪期间通讯事宜不得玩忽并将办理不力之永丰乐安两县长申戒》,《江西省政府公报》第80期,1933年3月20日,第31-33页。
    (1)《奉行营令据万年县长何育仁呈报第四区被匪经过情形应予分别处分等因转饬凛遵》,《江西省政府公报》第9号,1934年10月11日,第12-13页。
    (2)《奉行营令据万年县长何育仁呈报第四区被匪经过情形应予分别处分等因转饬凛遵》,《江西省政府公报》第10号,1934年10月12日,第4-5页。
    (3)《吉安县长温惠畴办理封锁服务不力奉令准降一级改叙》,《江西省政府公报》第20号,1934年10月24日,第29-31页。
    (4)《卸修水县长陈永荣在任服务不力贻误要公罚一个月月俸百分之二十以示惩儆》,《江西省政府公报》第21号,1934年10月24日,第23-24页。
    (5)《泰和县长帅学富办理封锁不力并违法擅收照证等费应将二级改叙》,《江西省政府公报》第32号,1934年11月7日,第29-30页。
    (6)黄道炫:《第五次“围剿”中的“三分军事、七分政治”》,《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7)《宁都邵兼县长规定区保甲长遵守简则》,《江西民国日报》1935年12月17日,第7版。
    (8)《永丰县长呈报匪扰经过情形指令妥筹善后安辑流亡---保全城池应予传令嘉奖》,《江西省政府公报》第51期,1933年5月30日,第60页。
    (9)《令知资溪县长率队规复县城奉令嘉许》,《江西省政府公报》第61期,1933年9月10日,第63页。
    (10)《吉水县清乡善后委员会常委周文雅破获匪巢一案经呈奉核准分别嘉奖令饬知照》,《江西省政府公报》第12号,1934年10月15日,第15-16页。
    (11)《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政治工作报告》,第1页。
    (1)胡家凤:《十年赣政之回顾与展望》,《赣政十年》,第8、23-24页。
    (2)彭学沛:《江西农村匪区视察记》,各省实干政治研究会编《游客话江西》,上海汗血书店1937年版,第33页。
    (3)《第三路军赣南剿匪作战经过概要》(1933年10月-1934年10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军追堵红军长征档案史料选编(中央部分)》上,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第101页。
    (4)王仲廉:《征尘回忆》,台北煜洲打字排版印刷有限公司,1978年,第119、123页。
    (5)刘崇朴:《衢属边区党务特派员办公处的几件往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围剿”边区革命根据地亲历记》编审组编《“围剿”边区革命根据地亲历记---原国民党将领回忆》,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140-142页。
    (6)张发奎口述《张发奎口述自传》,夏莲英访谈及记录、胡志伟翻译及校注,当代中国出版社2012年版,第156-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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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陈毅:《忆艰苦的三年游击战争》,陈毅、肖华等:《回忆中央苏区》,江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65、580页。
    (3)段焕竞:《漫天烽火举红旗---忆湘赣边三年游击战争》,王首道、肖克等:《回忆湘赣苏区》,江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54、156页。
    (4)张昭娣:《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忆汀瑞游击队组建前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龙岩军分区政治部、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编印《闽西地方武装概略》,1987年,第443、445页;邓海山:《回忆汀、瑞地区三年游击战争》,黄长娇:《我所知道的汀、瑞地区游击队片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印《江西文史资料选辑》第7辑,1981年,第68-76页。
    (5)张鼎丞:《日益成熟着的反攻形势》(1936年7月9日)、《闽西南军政委员会关于西南事变与目前党的紧急任务的决定》(1936年6月20日),福建省档案馆、福建省军区党史资料征集小组、龙岩地区党史资料征集小组编印《福建军事斗争史料选编(1934.10-1938.2)》,1983年,第236、268页。
    (1)游海华:《重构与整合---1934-1937年赣南闽西社会重建研究》,经济日报出版社2008年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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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翁有为:《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中的重要地方制度:行政督察专员制度》,《中共党史研究》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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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浦兴祖主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178、193-194、197-199页。
    (2)游海华1990年代赣闽粤边区各县实地调查;2015年12月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实地调查;2016年3月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电话调查。
    (3)尼古拉斯·施普尔伯:《国家职能的变迁:在工业化经济体和过渡性经济体中的私有化和福利改革》,杨俊峰等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21、254页。
    (4)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43、449页。
    (5)费正清、费维恺编《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下卷,刘敬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3页。
    (1)黄伟英的研究表明,在革命尘埃落定之后的“地归原主”中,国家权力的主导随处可见,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力显著加强。参见黄伟英:《“地归原主”中的国家与乡村---土地革命后赣南社会状况分析》,《近代史研究》2013年第4期。
    (2)尼古拉斯指出,“关于国家的作用没有什么单一的、完全可预见的变革模式,这不仅在高度发达国家而且在俄罗斯及原共产主义国家都是如此。……我相信人们会继续对国家作用的重新界定进行努力和尝试”。尽管尼古拉斯主要是就国家的经济职能变迁而言,但在政治领域,同样是如此,中国也不例外。2005年,从河北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改革、给权力划定边界试点开始,各地政府相继晒出本地本部门的“权力清单”,中央政府同样如此。新世纪中国政府的“权力清单”公示,正是政府在国家与市场、社会方面进行行政权力边界界定的积极探索。分别参见尼古拉斯·施普尔伯:《国家职能的变迁:在工业化经济体和过渡性经济体中的私有化和福利改革》,第223页;《河北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改革引起各界关注》《人民日报》(海外版)2006年1月16日,第5版;瞿芃:《权力清单:改革新起点》,《中国纪检监察报》2014年2月28日,第4版;张双:《权力清单:划定政府职责边界》,《经济日报》2014年9月21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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