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权属障碍与破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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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Dilemma and Outlet of the Mortgage of the Right to Use Rural Homestead
  • 作者:龙圣锦 ; 陶弈成
  • 英文作者:Long Shengjin;Tao Yicheng;
  • 关键词:乡村振兴 ; 农村宅基地 ; 使用权 ; 权属障碍 ; 破解路径
  • 中文刊名:JJTL
  • 英文刊名: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 机构:福州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11-15
  • 出版单位:现代经济探讨
  • 年:2018
  • 期:No.443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村民自治多数决衡平机制研究”(编号:17FFX00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社会法律责任理论发展研究”(编号:16BFX149)
  • 语种:中文;
  • 页:JJTL201811008
  • 页数:9
  • CN:11
  • ISSN:32-1566/F
  • 分类号:48-56
摘要
农村宅基地所有制一直以来是我国农村现代化改革的疑难问题,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背景下,困境的突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紧迫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权属障碍主要存在财产性功能法律认可的缺乏,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等处分权能的缺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与一般"用益物权"完整权能不等同和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只有通过法律制度层面认可并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赋予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等处分权能,赋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蕴含与一般"用益物权"同等的完整权能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从而进一步的赋予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的自主权,也进一步的完善了农业、农村现代化改革的保障机制。
        
引文
1.黄登迎、杨红:《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面临的主要困境及解决路径---以新疆为例》,《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2.王崇敏著:《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构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3.由嵘著:《日耳曼法简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4.韩松:《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
    5.郑风田:《“中央一号文件”为乡村振兴引路》,《中国报道》2018年(Z1)。
    6.陈小君、高飞、耿卓、伦海波:《后农业税时代农地权利体系与运行机理研究论纲---以对我国十省农地问题立法调查为基础》,《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7.张红宇、贺军伟等著:《农民收入与权益保护》,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
    8.王利明、周友军:《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
    9.陈小君:《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思路与框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相关内容解读》,《法学研究》2014年第4期。
    10.胡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限抵押法律制度的构建与配套》,《农业经济问题》2015年第4期。
    11.卓泽渊:《论法的价值》,《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
    (1)我国《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物权法》并未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处分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四款规定“农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严格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1)如《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1)《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第143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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