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制度:从管制、赋权到盘活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英文篇名:Rural Homestead System: From Regulation,Empowerment to Liberalization
  • 作者:高圣平
  • 英文作者:GAO Shengping;
  •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三权”分置 ; 房地分离 ; 法定租赁权
  • 英文关键词:Rural homestead usufructuary right;;Usufructuary right;;Separation between the building ownership and the land use right;;Statutory leasehold
  • 中文刊名:NJWT
  • 英文刊名:Issues in Agricultural Economy
  •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 出版日期:2019-01-23
  • 出版单位:农业经济问题
  • 年:2019
  • 期:No.469
  •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农村土地权属制度改革研究”(16JJD820013)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NJWT201901005
  • 页数:13
  • CN:01
  • ISSN:11-1323/F
  • 分类号:62-74
摘要
宅基地居住保障功能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底线,宅基地财产功能的发挥也是以满足居住保障功能为前提而展开,宅基地"三权"分置为此提供了相应的制度空间。宅基地资格权的永续保有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不能破除,宅基地的市场化路径依赖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用权的市场化。既定的房地一体原则在"三权"分置之下,可被解释为房屋所有权与其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租赁权的权利主体相一致,非本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仅取得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租赁权,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相应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之时,非本集体成员或城镇居民作为受让人也仅取得宅基地租赁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继承之时,亦应作同一解释。宅基地的用途和规划管制应予坚持,但"一户一宅"政策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实现途径,宅基地审批程序应予简化。
        Homestead is the farmers' basic life safeguard( housing safeguard).So,the distribution of homestead also embodies the welfare and fairness. As long as he is one of the collective members,he will have the right to apply for homestead free of charge on the premise of conforming to the planning."One household one homestead"policy has its legitimacy.However,in the region of land tension,it is possible to explore farmers housing safeguard in various forms in different areas. But the welfare of homestead can not kill the property attribute of rural homestead usufructuary right. After the farmer is distributed the rural homestead usufructuary right free of charge,he shall enjoy this kind of property which Property Law has identified as usufructuary right,and shall of course have the right to dispose of or transfer the homestead usufructuary right. No matter whether the land safeguard function is admitted,it does not affect the transfer of the homestead usufructuary right.Under the current social development situation,the circulation of the homestead usufructuary right is mainly reflected in prudent and steady rural housing mortgage or transfer to explore farmers to increase income from property. The assignee of home ownership obtains the statutory leasehold over the rural homestead usufructuary right.
引文
(1)刘守英.城乡中国的土地问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79~93;杨璐璐.产权保护视野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演进.重庆社会科学,2016(11):29~37
    (2)董祚继.“三权分置”——农村宅基地制度的重大创新.中国土地,2018(3):4~9
    (3)胡存智.宅基地改革方向是扩大权能而非自由买卖.国土资源,2014(1)
    (1)《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第21条,1962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1963;第二次全国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1982
    (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第21条,1962;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1963
    (4)陈锡文,赵阳,陈剑波,罗丹.中国农村制度变迁60年,人民出版社,2009:68~69
    (5)《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14条、第18条,1982;土地管理法,1986、1988;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只不过,前后规范性文件中称谓有所不同。如,前者称“农村社员”,后者称“农村村民”;前者称“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后者称“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前者称“集镇内非农业户”,后者称“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
    (6)《土地管理法》第38、41条,1986、1988;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27条,1991
    (7)《土地管理法》第41条,1986、1988
    (8)《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33条,1989。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8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与前述规则相比,实质性内容没有发生改变
    (9)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2011
    (10)《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1998
    (11)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2011。2016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与此规则大致相同
    (1)喻文莉.论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主体和基本方式.河北法学,2011(8)
    (2)刘守英.城乡中国的土地问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79~93
    (3)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4)朱岩.“宅基地使用权”评释——评〈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中外法学,2006(1):86
    (5)周其仁.城乡中国(修订版).中信出版社,2017:475~480;茅于轼.让市场配置还需要更大胆.中国房地产业,2014(9);蔡继明,王伟明.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同样要起决定性作用.经济纵横,2014(7):23~27
    (6)孟勤国.物权法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之辩.法学评论,2005(4):25~30;陈柏峰.农村宅基地限制交易的正当性.中国土地科学,2007(21):44~48;桂华.公有制视野下宅基地制度及其改革方向辨析.政治经济学评论,2015(9):179~195;刘锐.农村宅基地性质的再认识.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75~82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提出:“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1)宋志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内涵和制度设计.法学评论,2018(4)
    (2)(3)董祚继.“三权分置”——农村宅基地制度的重大创新.中国土地,2018(3):4~9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1963
    (1)《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15条第1款,1982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1984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
    (4)《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15条第2款,1982
    (5)《土地管理法》第38条第3款,1986、1988。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1998、200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与此基本相同
    (6)《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1990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
    (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
    (9)《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08
    (10)《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2011
    (11)张波.农村集体土地权利“鸡肋”化的解决路径探析——以进城农民市民化成本障碍及其解决为视角.政治与法律,2013(12):72
    (12)高圣平.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法律逻辑.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
    (13)《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二、试点任务”“(四)完善配套措施,提供基础支撑”
    (1)《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2条
    (2)《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二、试点任务”“(三)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做好风险保障”
    (3)《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12条
    (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第24条第2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担保法》第36条、《物权法》第146条、第147条、第182条等均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5)高圣平.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辨析.法学,2012(9)
    (6)关于“房地一致”和“房地分离”的介绍,参见:陈甦.论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关系.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6);曾大鹏.论民法上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春秋合卷);高圣平.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辨析.法学,2012(9);彭诚信,陈吉栋.农村房屋抵押权实现的法律障碍之克服——“房地一致”原则的排除适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4)
    (7)高圣平.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法律逻辑.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
    (1)《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12条
    (2)(7)高圣平.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规则的重构.政治与法律,2016(1)
    (3)房绍坤.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构建.法学家,2014(2)
    (4)赖来焜.强制执行法各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406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2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6)恩斯特·里特尔.对不动产的强制执行.杨柳译,周翠校.载黄松有主编.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第二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58
    (1)张建文,李红玲.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取得之否定——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的解释路径.河北法学,2016(12);高海.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案例解析与立法构造.东方法学,2018(5)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588;张建文,李红玲.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取得之否定——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的解释路径.河北法学,2016(12);陈建伟、王燕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人民法院报,2005-01-04
    (3)王崇敏,张丽洋.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的构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Z1);刘红梅,段季伟,王克强.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研究.中国土地科学,2014(2)
    (4)陶钟太朗,杨环.继承法视域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困局与破解.中国土地科学,2011(7)
    (5)(8)高海.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案例解析与立法构造.东方法学,2018(5)
    (6)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7)刘凯湘.法定租赁权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意义与构想.法学论坛,2010(1);张建文,李红玲.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取得之否定——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的解释路径.河北法学,2016(12)
    (9)高圣平,刘守英.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研究.中国土地科学,2007(2)
    (1)《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9条,1982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4条,1991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2010
    (4)《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9条,1982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1997;《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1998,2004
    (6)《土地管理法》第38条第2款,1986;《土地管理法》第38条第1款,1988
    (7)《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1998、2004
    (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2010
    (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2010
    (1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1997
    (11)《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1998、2004
    (1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08
    (13)《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1条,1982
    (14)《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13条,1982
    (15)《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14条,1982
    (16)《土地管理法》第38条第1款,1986;《土地管理法》第38条第1款,1988。《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与此大致相同,1991
    (17)《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1998、2004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2010
    (2)《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8条,1982
    (3)《土地管理法》第37条,1986、1988
    (4)《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1990
    (5)《土地管理法》第59条、第62条第2款,1998、200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
    (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
    (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2010
    (8)中共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2018-9-26
    (9)陈小君,蒋省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规范解析、实践挑战及其立法回应.管理世界,2010(10)
    (1)王爱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再认识.中国土地,2017(6);高圣平.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法律逻辑.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
    (2)《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1990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1993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2010
    (5)刘守英.城乡中国的土地问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79~93
    (6)关于对目前宅基地审批程序的批判,参见:申欣欣.宅基地使用权审批制度研究.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3款、第4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62条第3款:“农村农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刘守英.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上半程及下半程.国际经济评论,2017(5)
    (2)龙开胜.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现实逻辑与路径选择.社会科学家,2016(2):10~15
    (3)中共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2018
    (4)刘守英.城乡中国的土地问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79~93
    (5)李文谦,董祚继.质疑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正当性——兼论宅基地流转试验的初步构想.中国土地科学,2009(3)
    (6)张菡冰,李翔,柳乾坤,靳相木.宅基地使用权去身份化改革的两难困局及其突破.中国土地科学,2015(8):49~54
    (7)王爱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再认识.中国土地,2017(6)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