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指行为人在面临需要确立监护人的情况时,可依据自己意愿进行选择委任。预先医疗指示制度是指行为人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依据本人意愿设立生前预嘱或医疗行为代理人在本人失能后行使医疗行为的决定权。目前,我国虽然于《民法总则》中确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但制度的司法实践以及具体明晰的制度内涵还有欠缺,而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的探讨先行可以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完善、细化制度模式奠定基础铺平道路。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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